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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养老金基金账户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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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二十八章养老金基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 依据有关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结合我行实际业务情形,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宗旨是推进我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开展,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中的风险,实现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是指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账户管理人依据有关与受托人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协议之

2、规定为参加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建立账户,准确记录企业和职工支付费用情形、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变化情形、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情形,并提供账户查询和信息报告等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第四条 (一)委托人: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参加年金计划的企业职工。第五条 (二)受益人:合法享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自身及其收益的个人,可以是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职工或者是该职工的合法继承人。第六条 (三)受托人:指依据有关信托协议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有关事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具备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资格/资质

3、的法人受托机构。第七条 (四)账户管理人: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本办法中指*银行)。第八条 (五)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第九条 (六)投资管理人: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专业机构。第十条 从事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业务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协议规定的所有条款。其中,从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应依照监管部门关于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取得运营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第二部分账户管理人的职责第

4、十二条 从事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时,各业务经办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第十三条 (一)记录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第十四条 (二)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第十五条 (三)记录企业支付费用、职工支付费用情形;第十六条 (四)及时将投资收益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第十七条 (五)及时与资金托管银行核对支付费用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资产变化情形;第十八条 (六)计算参加计划职工或员工的企业年金待遇;第十九条 (七)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条 (八)定时向监管机构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第二十一条 (九)依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

5、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第二十二条 (十)国家规定和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应遵循诚信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账户管理人职责,为企业和职工个人提供优质周到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第三部分组织与系统管理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依照“总行平台、分行运营、属地服务、地方特色”的运营指导方针,总分行分工协作。分支机构开展有关业务须经总行授权并接受总行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授权的分支机构在未经总行授权前,其有关业务由总行统一经办。第二十五条 *银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实行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制,除总行专门资料文件明确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以签署授权范围内

6、的有关法律资料文件、协议文本、协议以外,其他情形下必须由*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为执行。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授权代理人为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或经总行授权具备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开办资格/资质的分支机构有关负责人。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对外签署有关协议协议后,应依照总行关于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协议原件,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进行协议备案。第二十七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是全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全行业务推进、指导和监督分支机构经办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第二十八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第二十九条 (一)负责全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

7、务的资格/资质申请、报备和事务管理;第三十条 (二)负责与有关监管部门(包括各地方监管部门)的政策咨询与业务沟通协调;第三十一条 (三)负责拟定全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发展规划,拟定有关业务年度经营计划,并向总行报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形;第三十二条 (四)负责拟定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所有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第三十三条 (五)负责全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法律资料文件、协议文本、协议等的拟定及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第三十四条 (六)负责对分支机构开办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授权,指导和管理分支机构开展或执行有关业务;第三十五条 (七)负责全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

8、运营和管理维护,对有关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指导;第三十六条 (八)负责监督和指导分支机构履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协议规定的建立企业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支付费用以及投资收益、及时与托管人核对支付费用数据、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等职责,依法规范分支机构从事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第三十七条 (九)负责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沟通协调,对外签署总行与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之间的业务合作协议及法律文本;第三十八条 (十)负责拟定全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宣传方案并监督执行,印制业务所需宣传材料;第三十九条 (十一)负责妥善保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记录与交易数据、业务报表与报告;第四十

9、条 (十二)负责全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第四十一条 (十三)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应向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提交业务开办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第四十三条 (一)分支机构开办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申请报告;第四十四条 (二)账户管理业务管理部门职责及人员配置情形;第四十五条 (三)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的场所及设备配备说明;第四十六条 (四)开办账户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五)客户服务细则。第四十八条 总行审查有关申请材料并现场验收后,由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统一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授权,并为分支机构编制机构编号、操作柜员号,刻制业务用章等

10、其他业务有关事项。如有必要,分支机构在取得业务授权后应按所在地关于监管部门的关于要求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四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在对应的*、*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若需在无我行网点的*、*开展业务需另行上报总行,如有必要需依据有关该地区的要求进行业务备案。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并接受本地监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总行的有关业务监督与管理。第五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为:第五十二条 (一)负责所在地区的*场调查、政策咨询以及与地方监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协调;第五十三条 (二)负责所在地区客户的场开拓、业务宣传和信息搜集,并及时向总行报告和反馈;第五十四条

11、(三)负责履行总行拟定的企业年金业务年度经营计划;第五十五条 (四)依据有关业务发展需要,负责向总行申请办理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资质授权的有关事宜,并在取得授权后依据有关本地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第五十六条 (五)负责在总行授权范围内经办所在地区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所有业务,并执行总行的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六)负责所在地区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客户服务和公共关系管理,及时向客户提交关于对账单、账户管理报告等业务报告;第五十八条 (七)定时与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核对账务,并及时报送经营分析与业务管理报告;第五十九条 (八)总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十条 总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的业务

12、管理模式依据有关客户实际业务需求和分支机构专业培训情形逐步实施,并有权依据有关企业年金业务监管政策变化和我行企业年金业务发展状况做出相应调整。第四部分从业人员管理第六十一条 从事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和基本管理制度,掌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技能,忠于职守,保守业务秘密,切实维护企业年金委托人、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事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人员必须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向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报备。第六十二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定时或不定时参加有关业务培训,提升从业素质和操作技能。总行负责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培训

13、工作,业务经办人员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如监管机构对从业资格/资质另有要求,则依据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资格/资质管理。第六十三条 总行负责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人员储备,建立全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人才库。第六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关从业人员接受总行的监督管理,如发生人员变更,有关分支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总行并指定新的业务人员,并做好岗位交接和职工或员工培训工作。如有业务需要,原岗位调离业务人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第六十五条 离职人员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并在离职前依照关于规定办理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有关档案的交接工作,并对曾经接触过的企业年金账户数据与信息严格保密,在未经许可下,不得透露给第三

14、方。申请离职职工或员工自调离业务经办岗位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脱密期,脱密期内不得办理离职手续,也不得到其他单位供职。第五部分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第六十六条 总行建立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满足全行业务需要。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遵守监管部门的所有要求,并严格遵循我行电子化建设制度的规定,具备账户管理业务运营和提供客户服务的基本功能、运营环境以及风险监控能力。第六十七条 *银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由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经办系统和客户服务系统共同组建。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使用账户信息系统。第六十八条 *银行总行为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

15、息系统的运营和管理配置必要的场所、设备、网络、数据管理、人员等资源。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拟定账户信息系统有关运营环境的管理细则。第六十九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已授权分支机构账户信息系统操作员的业务培训。分支机构账户信息系统操作员定时和不定时搜集有关运营情形。同时依照规定向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提交系统运营情形说明,如遇特殊情形,应当及时向总行报告。第六部分业务流程管理第七十条 养老账户管理业务流程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登记、账户建立、信息变更与变更、支付费用处理、投资收益分配、待遇支付、计划转移和终止等。第一节计划登记与建立账户第七十一条 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进行计划登

16、记。企业年金计划类型包括单一年金计划和集合类年金计划等。第七十二条 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负责接收所辖业务范围内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提交并确认的企业年金计划的登记材料,并依照关于规定予以计划信息登记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第七十三条 (一)企业年金方案是否经过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计划确认函;第七十四条 (二)是否已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第七十五条 (三)计划建立材料是否完整;第七十六条 (四)有关企业年金计划信息填写是否准确。第七十七条 企业年金计划信息审核无误后,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进行企业年金计划的登记。第七十八条 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为不同企业及职工分别建立企业账户和个人账

17、户。第七十九条 (一)企业账户主要用于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其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企业账户包括企业总括账户和企业特别账户(如:未归属权益账户等)。依据有关系统号码规则自动造成或产生企业号码,作为企业账户唯一身份标识。第八十条 (二)个人账户是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单独建立的、用于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权益信息的账户。依据有关支付费用来源的不同,个人账户下设企业子账户和个人子账户,反映企业和职工本人各期支付费用、投资运营收益、余额等信息。第八十一条 个人账户以*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中个人客户号为唯一身份标识,若因故无法取得核心系统个人客户号,将由账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内部唯一客户号。账管系统将与eif

18、系统进行日终批量匹配,匹配成功后将核心客户号更新入账管系统。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须对企业账户信息、个人账户信息进行数据录入前的整理和审核,以达到最大限度保证信息质量的目的。依据有关来源数据和信息的不同属性,业务经办人员通过账户信息系统分别对企业账户、个人账户进行数据和信息的逻辑审核、业务关联审核和数据平衡审核。对找到不符合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业务规则的数据和信息,业务经办人员应依据有关账户管理系统提示进行调整处理。第八十四条 数据和信息审核应采取以系统自动审核为主、人工审核与管理工具为辅的审核方式,并随着账户信息系统功能的不断完善而调整。第八十五条 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建

19、立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后,应当由其他经办人进行复核操作。复核无误后分别打印企业参加计划证明、个人参加年金计划证明(可选)、企业及个人年金信息查询密码信函。第八十六条 个人参加年金计划证明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号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登记日期等信息。第八十七条 计划登记、企业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建立过程中所有数据与信息进入系统的方式分为批量电子导入和手工录入两类。信息导入应当实行双人或多人交叉复核、账户信息系统与人工多重复核制度,涉及录入操作的工作须双人录入复核,涉及系统指令性操作的工作须设置双人审验复核。上述流程的监控目的在于确保数据与信息的准

20、确、完整、及时。第二节信息变更与变更处理第八十八条 信息变更与变更处理是指企业年金计划、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等信息发生的变更与变更处理,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完整记录有关信息变更与变更情形。第八十九条 信息变更是指涉及企业年金计划、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等基本信息变更,这些变更一般不会影响企业与职工的年金权益的重大变化。信息变更则是指涉及企业年金计划、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变更,信息变更将对企业与职工的年金权益造成或产生重大影响。第九十条 重大信息变更与变更的业务处理必须由委托人提出并经受托人审核后通知我行,其他信息变更与变更的业务处理流程依据有关业务流程备忘录办理。对于信息变更与变更,

21、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应依照关于规定进行处理。第九十一条 在所辖业务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时,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与受托人和委托人进行沟通和联系,充份了解有关信息:第九十二条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变更或变更对整个计划管理和职工权益造成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第九十三条 (二)企业变更对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和职工权益造成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第九十四条 (三)企业年金计划、企业信息、个人信息的重要变更或变更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第九十五条 (四)其他可能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造成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九十六条 重大计划信息、企业信息、个人信息的变更,可能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造成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分支

22、机构应及时上报总行。第三节支付费用处理第九十七条 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关于管理规定,与受托人书面商定支付费用方式及有关处理模式。第九十八条 支付费用业务处理中支持两种支付费用计算模式,一是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支付费用计算的基础数据、计算规则后通知我行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由我行负责按时支付费用计算,并向受托人出具支付费用账单,受托人确认后交由委托人按支付费用账单进行支付费用;二是由委托人自行计算支付费用账单,交由受托人确认后,由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进行支付费用处理。第九十九条 支付费用业务处理应当支持多种方式的企业年金支付费用周期,包括按月、季、半年、全年和一次性支付费用;同时支持

23、工资比例法、定额法等多种支付费用计算方法,并允许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自行选择。第一百条 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进行有关支付费用业务处理应当遵循我行核心业务系统的处理规则和日终时间要求等。第一百一条 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须依据有关托管人提供的实际支付费用金额,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实际支付费用与应支付费用的数据匹配工作和到账分配处理,并对未匹配成功的支付费用进行重新匹配处理。如实际到账金额高于应支付费用金额,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对其中应支付费用部分作为已到账分配处理,超额部分依照与受托人的商定进行处理。如实际到账金额低于应支付费用金额,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应联系受托人及委托人,依照商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24、第一百二条 对企业年金支付费用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各账户管理经办机构可依据有关与受托人的书面商定进行处理,重大业务情形及时报告总行。第四节投资收益分配第一百三条 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负责进行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分配,投资收益分配应依据有关企业年金托管人提供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或净值增长率,计录企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收益,并准确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第一百四条 投资收益分配周期和分配日原则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并应当考虑企业年金计划资产配置的特点。收益分配周期允许按日、周、月、季度、年度或不定时进行选择。第一百五条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收益计量方法由受托人确定。采用金额法计量时,账户管理业务经办

25、机构应当通过账户信息系统对金额法产品收益率进行计录;采用份额法计量时,应通过账户信息系统记录分配当天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和单位净值;其尾差部分依照年金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一百六条 如企业和职工个人对投资收益分配方法提出疑义,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有责任与经企业和职工授权的企业年金内部管理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进行协商处理。第一百七条 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应当定时计算所管理企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资产总和,并与各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进行核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第五节待遇支付第一百八条 依据有关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企业年金待遇支付规则。一般情形下,待遇支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百

26、九条 (一)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第一百一十条 (二)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在职工出现出境定居、死亡等情形时,受益人可以凭关于证明材料申请提前办理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第一百一十二条 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接收的上述材料和数据须经受托人审核。第一百一十三条 如发生待遇支付,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受托人的指令或企业年金方案之规定对职工或员工个人账户中企业支付费用部分权益进行归属处理。未归属职工或员工部分应划入委托人企业特别账户中。第一百一十四条 正常支付可以允许职工或员工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自定义支付等支付方式,提前支付原则上采用

27、一次性支付。如职工个人提出修改支付方式,应当由受托人在下一个支付日之前至少个工作日,统一向我行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受托人确认无误后,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方可生成待遇支付通知及职工个人支付信息,由托管人经办机构进行企业年金实际支付操作。有关经办机构应保存支付结果资料文件、支付业务柜台流水号等,以备业务查询。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受托人许可,任何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账户管理协议商定,动用、支配、处置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我行各经办机构人员不得为不正当的年金待遇支付提供便利。如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政策法规规定之外进行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我行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关于监管部门。第六节计划转移和终

28、止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年金计划发生转移时,受托人应当提供监管部门批准资料文件和转移情形说明。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账户管理协议的关于商定,与新的账户管理人进行有关业务记录与业务档案等信息的移交。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年金计划发生终止时,由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依据有关关于规定办理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时的有关事宜。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应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处理小组,并保存个人账户信息记录直至职工退休领取年金待遇完毕,或者按规定移交给指定的账户管理机构。第七节其他业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其他业务指除计划登记与建立账户、信息变更与变更处理、支付费用处理、投资收益分配、年金待遇支付以外的业务,主要包括:转移处理、

29、投资转换处理、密码管理、业务报告等业务。第一百二十条 其他业务的业务处理依据有关有关规定办理。第七部分业务档案管理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级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人员应当充份认识到账户管理业务记录及业务档案是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的最主要信息来源,具备法律意义和重要社会价值。同时,应当采取措施妥善保存有关业务记录和业务档案,保存时间为职工退休并待遇支付完毕后至少15年,法律协议协议、重要业务凭证及记录原则上应当永久保存。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档案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计划登记、建立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年金支付费用、投资运营、信息变更及待遇支付等业务环节中形成的重要资料文件资料和业务记录

30、。依照属性不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档案划分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协议、协议、法律文本等档案;第二部分是原始凭证;第三部分为业务凭单;第四部分为报表报告;第五部分为运营数据;第六部分为技术资料文件资料。第一百二十三条 协议、协议、法律文本等档案包括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委托协议,以及其他的各种协议、备忘录等。原始凭证为委托人向我行提交的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等纸质和电子资料文件;业务凭单为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运营与管理过程中造成或产生的业务表单;账户管理报表为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输出的业务报表和管理报表,账户管理报告为依照监管部门要求编制的业务运营与管理情形报告;运营数据为

31、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中造成或产生的中间交易数据。技术资料文件资料为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的软硬件技术资料文件资料。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岗,负责各类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有关机构应当拟定专门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业务档案的归档、日常保管、备份、借阅与调阅、销毁等环节的程序和规则;并应充份考虑存放介质的差异,拟定适合的档案保存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档案原则上只允许调阅,除非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照严格的程序准予借阅:第一百二十六条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出于业务监管需要并有有关审查资料文

32、件的;第一百二十七条 (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审计需要并提供必要证明的;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依照关于司法处理程序需要借阅业务档案的。第一百二十九条 档案借阅应当履行*银行内部管理程序,并事先征得受托人或委托人同意。借阅人应当保证不对非关联第三方披露关于业务信息。第一百三十条 职工个人企业年金待遇支付完毕后5年,征得受托人同意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银行有关业务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销毁有关业务档案,但须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并保存记录。第八部分业务印章管理第一百三十一条 *银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用印章的规格和刻制由总行统一管理,经授权分支机构的账户管理业务用章由总行统一刻制并下发。总行

33、养老金管理中心拟定专门的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分支机构按规定使用,确保账户管理业务的规范操作。第一百三十二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印章必须归口管理,坚持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指定或委托他人保管。各种业务印章要安置在有安全措施的保险箱或铁皮箱内严加保管,不得随意安置。印章保管人员转换、调离岗位时必须办理交接,由上级主管监交并签字确认。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行风险稽核员负责定时检查业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形。第九部分风险监控第一百三十四条 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应加强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风险监控,努力实现以下风险监控目标: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确保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在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中得到全面的贯彻

34、执行;第一百三十六条 (二)确保总行关于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所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业务开展中得到严格的贯彻;第一百三十七条 (三)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科学的管理流程,减少系统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确保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安全、高效率、快捷地运行;第一百三十八条 (四)确保各种数据和信息记录的连续、真实和完整,维护委托人及有关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优质周到的账户管理服务。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风险监控包括内部环境监控、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监控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估与更正纠正等要素。风险监控的重点主要是业务记录的连续、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业务管理流程

35、的严谨、客户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道德等方面。第一百四十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高效率的业务组织架构,确保组织架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路径清晰。结合账户管理业务特征,我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风险监控组织架构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监控委员会;第二层次是总行风险管理部;第三层次是设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的风险稽核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风险稽核员负责贯彻总行稽核部的有关风险监控策略,拟定并实施账户管理业务风险监控制度、程序和方法,对全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在出现重大账户管理业务风险时,及时向危机事件处理小组报告,并依照小组决策建议或意

36、见启动危机事件应急措施和解决方案。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全面、系统、规范、成文的账户管理业务制度,明确账户管理业务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操作流程、服务规范、风险监控措施以及业务报告关系等规定,建立相互协助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应依据有关行内有关制度要求,拟定所在地区的账户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认真做好辖内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第一百四十三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实行严格的法人管理和授权及转授权制度。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主任经总行领导书面授权,行使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管理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资料文件、业务凭单的签署权。

37、如被授权人因故未能行使被授予权限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授权本部门其他负责人。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内部各业务组和分支机构应在统一规定的业务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能,从事有关业务操作。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估和反馈机制,通过定时或不定时考核,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对账户主管等关键岗位要实行A、B角制度,并定时或不定时地进行人员轮换。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依据有关全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特点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严谨、科学、高效率的业务管理流程,并针对业务流程中的潜在风险,拟定切实有效的流程风险监控措施。账户管理流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的要求,

38、并满足不同组织类型企业、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形式、不同客户服务需求的灵活性和个性化需求。所有业务经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我行账户管理业务操作规定,在有效监控风险的前提下保证业务处理的高效率率。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依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我行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完善所有功能,提升账户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的自动化程度。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从系统功能和运行环境等方面加强风险监控,形成多层次的权限监控、数据检查及验证机制,提升网络环境安全、系统备份能力及应用系统稳定性,建立系统日志功能,有效监控计算机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风险。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应建立业

39、务应急预案,包括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硬件故障预案、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电力故障应急预案、交易数据缺失应急预案、意外事件应急预案等。同时,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将会同信息科技部等部门,定时进行全行账户管理业务的系统应急处理的演练,不断改进风险监控方法,确保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等应急措施的行之有效。第一百四十八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风险稽核与评估制度。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和各有关分支机构要配备专门的内部风险稽核员,负责检查、监督和评估内部风险监控目标的执行情形,定时出具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内控报告,并依据有关外部审计师的审计结果,提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在业务流程和风险监控方面的改进建

40、议。第一百四十九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内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百五十条 (一)本行内部风险监控是否目标明确并传达到每个岗位;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是否采取适当方法确保内控目标的按计划实施;第一百五十二条 (三)风险监控制度、程序及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第一百五十三条 (四)本行风险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第一百五十四条 *银行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督,依照规定方式定时披露业务信息,提交账户管理业务报告。同时,依据有关我行总体安排,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第十部分客户服务管理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全行统一的

41、账户管理业务客户服务系统,向我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客户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账户信息查询、政策咨询、资讯服务等功能。各分支机构应依据有关总行的业务授权,定时向总行报告客户服务系统使用状况和改进建议。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行依据有关不同企业年金客户需求,拟定统一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力求账户管理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的标准、规范、优质。在客户服务制度中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标准及客户咨询与申诉处理机制等内容,提升客户服务质量,防范账户管理客户服务风险。第一百五十七条 依照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框架的角色分工,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服务对象分为直接服务对象和其他服务对象。直

42、接服务对象包括委托人(企业和职工个人)、受托人,其他服务对象包括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监管机构等。第一百五十八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客户服务模式分为主动服务与被动服务两种模式。主动模式包括上门服务、电话外呼、直邮投递、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被动模式分为互联网、呼叫中心和分支机构柜台。主动式服务应做到服务对象定位准确、服务人员须经系统培训和严格授权。被动服务应做到网络通畅,通过系统和制度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和延续性。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下设账户运营处,负责沟通协调我行有关业务机构共同为企业年金客户提供服务,包括企业年金客户服务网站、呼叫中心、分支机构服务柜台等。第一百六十条 账户管理业务经办

43、机构应建立客户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在账户管理客户服务系统中设置自动监控功能,不定时地查询企业年金客户申诉解决情形。对于客户服务质量差、效率低的企业年金从业人员,总行要依据有关行内关于服务规范,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各分支机构还应定时向总行报送客户服务状况分析和改进建议,不断提升客户服务质量。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行加强对所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年金专业知识培训和服务理念、职业道德教育,同时有责任向所有客户提供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咨询、操作流程说明,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适应企业实际需求的企业年金方案,并协助受托人做好企业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和沟通工作,充份认识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与责任,逐步树立长期投资理念。第十一

44、部分 信息报告第一百六十二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要依照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和账户管理协议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受托人和监管部门提交账户管理业务有关报告。账户管理业务报告实行审核和授权制度。分支机构在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账户管理业务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报告,未经有关负责人核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报告。各经办分支机构不得越权出具备关业务信息报告。第一百六十三条 *银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提供的报告分定时报告、特别报告和内部风险监控报告。第一百六十四条 定时报告是账户管理人依照关于监管

45、规定和账户管理协议商定需要提交的信息报告。定时报告出具时效、报告内容等有关要求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运营与管理中,如出现可能对企业年金委托人权益、个人账户信息记录造成或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企业年金运作当事人出现违法、违约的事项和重大变更时,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应按关于法律法规及协议商定,及时向受托人和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特别报告,并经与受托人协商后决定是否向委托人公告。特别报告采取有事通告制度。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风险监控报告应依照监管规定和账户管理协议商定定时提交。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严密的信息报告审查制度和信息报告执

46、行程序,并保证数据信息及管理报告的真实、完整、可靠,防止出现数据差错和信息遗漏。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客户关系管理及危机处理制度,采取合理措施应对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披露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一百六十八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信息报告制度有关的资料文件资料与资料文件的存放、保管及查阅等事宜。第十二部分 保密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经办人员从业务管理活动中所取得的所关于于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投资运营收益等内容,都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全体职工或员工及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已经离职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关于保密规定

47、,在未征得受托人同意和关于监管部门批准之前,严禁向第三方泄露,也未能随意使用账户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和信息。从事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人员必须签署保密承诺书,分支机构业务经办人员签署的保密承诺书需向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报备。第一百七十条 保密工作要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内外有别、既保守秘密又便于工作的原则。第一百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属于账户管理业务绝密事项:第一百七十二条 (一)总行及分支机构授权信息;第一百七十三条 (二)操作口令(系统管理、计划管理、经办机构、受托人、委托人查询等);第一百七十四条 (三)计算机操作系统密码;第一百七十五条 (四)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密码;第一百七十六条 (五)监管机构或总行年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属于账户管理业务秘密事项:第一百七十八条 (一)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信息、个人信息、支付费用及支付信息、投资运营收益、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变更信息等;第一百七十九条 (二)企业年金计划的业务记录和档案;第一百八十条 (三)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处理数据后形成的报表、报告等;第一百八十一条 (四)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制度、操作流程、岗位分工、信息系统资料文件资料等;第一百八十二条 (五)监管机构或总行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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