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汕头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出借 租赁协议甲方: 乙方: 20*年*月13 / 13汕头*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出借租赁协议(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 汕头*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出借/租赁协议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 二、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事项,依据有关汕头经济特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办法第6条“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临时利用人签订储备土地的出借协议或者租赁协议”的规定,由土地储备机构与
2、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人签订。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及南澳*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事项可参照本协议填写。三、土地储备机构因出借储备土地事项而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的,可将“出借租赁(借用/承租)”的表述直接调整为“出借”;因租赁储备土地事项而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的,可将“出借/租赁(借用/承租)”的表述直接调整为“租赁”。 四、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土地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过程中签订协议的示范性资料文件,也可作为签约文本;作为签约文本时,应对本协议示范文本的封面(示范文本编号、示范文本题注等)以及本使用说明予以删除。 五、土地储备机构在协议订立过程中,应当在本协议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对本协议
3、示范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协商后确需对协议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依据有关汕头*行政机关协议管理规定将协议草拟稿提请政府交由*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六、签约之前,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土地储备中心咨询。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同意内容。 七、本协议示范文本由主协议及有关附件构成,其中正文(不含说明和签章页)共11页,35条。 八、本协议示范文本填写说明: (一)本协议第2条商定的储备土地基本情形,依据有关储备土地权属凭证记载信息、用地现场调查、
4、测量结果等进行填写;权证记载信息与现场调查、测量结果不一致的,以现场调查、测量结果为准。(二)本协议第4条空格部分主要填写储备土地的用途,包括临时性项目建设、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兴办砂土石矿场、砖瓦场等。 (三)本协议第5条商定的租赁费用,应委托中介机构询价,并不得低于经询价确定的费用。 (四)本协议第、条适用于储备土地的租赁情形,出借储备土地的,可以“甲方无偿提供本协议项下储备土地予乙方临时利用”代替该两条商定,之后的关于条文编号则依次调整。(五)本协议第条商定的保证金金额,应依据有关批准的标准据实填写。(六)出借储备土地的,可将本协议第条商定的“租赁费用收款账号”及其项下关于内容删除。 (七
5、)本协议第11条商定的储备土地出借/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八)本协议第14条关于租赁费用退还的商定,适用于储备土地的租赁情形,出借储备土地的,可删除该款商定。(九)本协议第八章商定的违约金按本协议出租/租赁费用的日1计取。(十)本协议第35条第4个空格部分主要填写备案职能部门。 九、本协议示范文本填写要求: (一)条款必须齐全,未能缺项;(二)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三)【】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形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商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四)本协议示范文本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十、本协议由汕头*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编号。 目录 第一
6、章总则第1页第二章术语定义第页 第三章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基本情形及用途第页 第四章 出借/租赁费用及保证金第页 第五章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交付及出借租赁期限第5页 第六章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收回.第5页第七章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义务.第6页 第八章违约责任.第7页 第九章 不可抗力.第8页 第十章 保密义务.第8页 第十一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9页 第十二章 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页 第十三章 附则.第10页 协议当事人: 甲方(土地储备机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借用/承租人):主体身份登记证件编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一章总则 鉴于:1甲方已依法编制临时利用方案(详见附件1),并
7、报汕头*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乙方清楚知悉临时利用方案内容并承诺遵守执行;.【甲方因公共权益需要将本协议项下的储备土地出借予乙方临时使用】【甲方通过汕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储备土地的承租人】【经汕头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储备土地租赁予乙方临时使用】,为规范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工作,保证临时利用人依法、依规、依约利用储备土地,维护公共权益,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各方经充份协商一致,就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事宜共同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章 术语定义第1条术语定义1.1术语定
8、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备下列含义: 本协议:指协议各方主体就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有关事宜所签订的本汕头*储备土地出借/租赁协议,包括协议附件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法律(关于规定):指所有适用于国家、*、汕头现行有效且适用于本协议标的各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资料文件。 临时利用:指本协议项下储备土地供应前,甲方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备,出借或出租给乙方临时使用。 出借租赁:指乙方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办法等关于规定,以借用/承租的方式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行为。 储备土地: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
9、用目标,而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土地。 附着物:指在临时利用土地上建造的所有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保证金:指本协议中乙方因承诺依照关于规定及协议商定使用及交还符合条件的储备土地所向甲方支付的现金保证。 出借/租赁期限:指本协议乙方依照商定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期限。腾退:指本协议甲方依法、依约收回协议商定的储备土地时,乙方自行转移储备土地上及建筑物内的自有资产的行为。 恢复原状:指本协议乙方在交还储备土地时,将土地恢复到被使用前的原有使用功能的行为。 抵押:指本协议乙方不转移其对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权,
10、而将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转让:指本协议乙方转移其临时利用权利的行为。 第三方权利:指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外的他人或组织具备的占有、使用本协议商定储备土地的权利。 违约责任:指本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商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各方主体未能预见、未能避免和未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治、军事事件,社会异常事件等。补救:指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为挽救、弥补或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等的措施。 书面形式:指协议资料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号码、电子数据交换资料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 1.2 其他 本协议中: 元:指“人民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天(日):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第三章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基本情形及用途 第2条 本协议商定的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坐落于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实用地面积 平方米(折合 亩)(详细位置及四至详见附件2)。第3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范围内建筑物、附着物现状见现状清单(详见附件3)。 第4条 本协议项下储备土地仅供乙方作为临时利用。详细用途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临时规划条件,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利用方案述土地用途为准。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
12、变储备土地用途。 第四章 出借/租赁费用及保证金 第5条 本协议项下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年(大写:人民币 圆),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 第条 经各方协商一致,乙方依照以下第 条商定的方式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 6.1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 . 租赁期限内,由乙方分期向甲方支付。 第7条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 出借/租赁期限届满或甲方提前收回本协议项下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且乙方不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商定情形的,甲方应在乙方交还储备土地后 日内,一次性将保证金(不计息)退还乙方。第条乙方
13、应按上述商定,将有关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租赁费用收款账号:银行账号: 户名: 开户银行:保证金收款账号: 银行账号: 户名:开户银行: 第五章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交付及出借/租赁期限 第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足额支付本协议第四章商定的费用后日内,甲方应将本协议项下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移交乙方使用。 第10条 甲方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交付乙方时,各方应就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形进行确认,并于交付当天签署确认资料文件。 第11条 出借租赁期限为 个月,自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储备土地已实际交付,但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本协议第10条商定的交付手续的,不影响储备土地期限按
14、实际交付时间起算。 第12条出借/租赁期限届满,乙方确需继续使用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重新签订出借租赁协议,但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六章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收回第13条 除本协议另行商定外,出借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在 日内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第14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出借/租赁期间,因实施城乡规划、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城乡建设需要的,本协议自行失效,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储备土地,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给予合理腾退宽限期,宽限期最长不超过 日。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设备并清理现场,恢复储备土地原状,并在宽限期届满前将储备土地交回甲方。乙方
15、已支付的租赁费用按其实际使用时间扣除相应比例费用(不计息)后,尾款在甲方实际接收储备土地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乙方逾期日并经甲方催促后,仍未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恢复原状的,视为其放弃地上所有临时建(构)筑物、设备和物饰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接管储备土地并自行处置上述乙方资产,因此而造成或产生的费用或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15条 甲方因本协议14条商定情形之外的其他公共权益需要,需提前收回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参照本协议第14条商定的关于程序执行。 第16条 乙方需提前交回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在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17条 出现本协议第14条、5条、16条
16、商定情形,临时利用储备土地需提前交还甲方的,各方在用地移交时应办理相应的交还确认手续。第七章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义务第条 乙方在用地临时利用期限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商定: 1. 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出借/租赁过程所涉及的所有有关报批手续;182 依照本协议第三章商定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18.3 保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利用条件不被破坏,维护储备土地上原有建筑物、附着物的价值; 184 保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不影响城*建设规划、*容卫生,不妨碍道路交通,不损毁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益、公共设备,不污染环境,不造成水土流失; 1.不得擅自将临时利用储备土
17、地及其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设备抵押、转让给他人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186 按本协议第四章商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18.7 按本协议第六章商定的期限和条件交回临时利用储备土地; 18 自行承担借用承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过程所造成或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因甲方造成的除外。 第9条国家、*、*关于规定对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出借/租赁作其他要求的,乙方也应予遵守执行。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0条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五章商定的期限及时交付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按 元/日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第21条乙方的违约责任211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8.2条
18、商定,在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甲方有权利义务令限期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或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用、依法律途径解决而造成或产生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还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21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8条商定,未及时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的,应按 元日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足额缴交之日;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23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8条商定,未及时或按本协议商定条件向甲方移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经甲方催促仍拒未交还的, 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向有关行政
19、管理部门举报其非法占用土地,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因乙方逾期交还储备土地而造成或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21因乙方过错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因乙方过错原因致使甲方向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5乙方违反本协议商定的其他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收回土地,乙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不予退还;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理。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22条 协议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协议部分或所有未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
20、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第条 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未能免除其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24条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依照本协议商定的有效联系方式将不可抗力情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协议部分或所有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十章 保密义务 第25条 各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共同形成以及从对方处所获取的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信息等,除依法需公开或办理本协议商定事项需合理使用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扩散
21、或转让。 第26条本协议终止、解除的,不影响各方关于保密义务商定的效力。 第十一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27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效力、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条 争议解决.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条商定的方式解决: 2811 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1.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2在争议、分歧或索赔依法解决前,协议各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依法解决后按有关结果进行最终调整;2.3本章商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解除后继续有效。
22、 第十二章 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29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30条协议变更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各方签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第31条协议解除和终止 31.1 有下列情形的,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协议: 31. 依法或依协议商定解除的 31.2 经各方协商一致的 31.2甲方依本协议商定提前解除协议的,在解除协议通知送达本协议第2条商定的乙方通讯办公地址的第二天,本协议即提前解除。31.3 协议解除后,甲乙各方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314 协议各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协议所有义务,本协议即告终止。 ? 第十三章附则第3条 各方就本协议涉
23、及事项互相发送通知至以下联系方式时,即视为有效送达(其中,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的,自邮寄之日起3日内视为送达;其他方式发送的视为即时送达):甲方: 乙方: 通讯办公地址: 通讯办公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需承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责任;通讯办公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的,如未及时通知对方,则发送至原前述联系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第33条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建部分,详细附件目录如下:附件1 临时利用方案 附件2 详细位置及四至附件3 现状清单 第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依法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第35条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送 备案存档 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章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