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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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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吸引、留住和激励优秀证券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加强经纪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纪人的执业行为,提高证券营业部的营销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营业部开展经纪人招聘录用、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薪酬发放、绩效管理以及培训发展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引和规范性文件,各项工作的具体细则依据本办法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业部经纪人,是指接受xx证券委托,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第二章 管理架构第四条 公司建立总部和营业部层面的多级经纪人营销管理架构,并根据

2、营销战略和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纪人管理组织架构。 第五条 公司成立营销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制定经纪人营销战略、经纪人营销管理规划和审批经纪人营销管理制度等工作。第六条 经纪业务总部是经纪人营销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经纪人营销业务的督导、数据统计、培训、营销策划等工作;各营业部是经纪人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本营业部经纪人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风险管理等工作;证券营业部下设的营销部负责落实和实施经纪人制度。第七条 总部合规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经纪人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的有关经纪人管理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遵循权责明晰、因事

3、设岗、经济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分权制衡和监督职能,保障经纪人营销工作合规运行。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第九条 营业部应当根据经经纪业务总部核准的经纪人编制,制定并实施招聘计划,如因业务发展需要突破原核定计划临时招聘的,应提出调整申请,报经经纪业务总部批准后方能实施。第十条 经纪人的招聘与录用应当遵循任人唯贤、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招聘流程实施,并符合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 营业部负责证券经纪人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招聘渠道选择、招聘信息发布、笔试、面试等。经纪人招录结果须报经纪业务总部备案。第十二条 任职资格条件。拟聘经纪人应当具有开展证券营销的知识和技能,能通过或已通过相应

4、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并按规定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 第十三条 拟聘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复权的;有案在身尚未结案的;被行业监管部门列入市场禁入名单的;曾因违法违纪被原服务证券公司解除委托合同的;与其他证券公司尚未解除委托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的;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检查经公司审核认定不能承担相关岗位工作的;提供虚假求职信息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其他不符合证券从业人员条件的。第十五条 新聘经纪人报到时,需提交身份证、资格证书和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地市级以上医院身体健

5、康检查表、与其他券商解除委托合同的证明(如有)、离职证明等资料,相关信息档案由营业部保管。第四章 委托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部与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委托营业部具体实施,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委托合同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和细化,制定并下发统一的委托合同文本。第十六条 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经纪人从事不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经纪人没有达到公司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最低业务量或考核要求的;经纪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取消证券从业资格

6、的;经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严重影响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工作的;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七条 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合同自然终止:法定终止;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经纪人身故,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法定的合同终止情形。第十八条 经纪人在委托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第十九条 经纪人应当约定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继续保守公司的相关业务秘密,泄露公司业务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五章 执业资格与证书管理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设置经纪人资格

7、管理岗位,负责经纪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申报、变更、调离、年检等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必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或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公司才能与其签订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后,营业部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执业注册登记资料,由经纪业务总部按人力资源部要求整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向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已经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

8、试;(二) 已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三) 已接受证券公司组织的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且经测试合格;(四)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条件;(五) 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 进行执业注册登记的证券经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执业注册登记表;(二) 身份证复印件;(三) 学历证明复印件;(四)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 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在为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执业证书管理系统的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后,颁发给已完成执业注册登记的证券经

9、纪人。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人力资源部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第二十七条 公司终止与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将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第二十八条 经纪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第六章 执业培训管理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及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制订和完善证券经纪人培训工作计划,经纪业务总部和营业部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计划需结合公司业

10、务发展的需要,并在培训需求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第三十条 针对不同职级的经纪人提供个性化的培训课程,开展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第三十一条 经纪人的执业前培训包括入职培训、业务培训等,培训时间不少于60个小时,其中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后续职业培训包括管理能力、专业技能以及协会要求的其他课程等。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方式。第三十二条 各营业部自行组织或参加的经纪人培训,培训结束后应报经纪业务总部及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将相关经纪人培训资料存档。第三十三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组织部门应评估培训效果,做好培训工作的总结及培训档案的留存。第七章 绩效管理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和经纪

11、业务总部负责建立经纪人绩效管理体系、组织协调绩效考核、申诉处理和反馈等工作,营业部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经纪业务总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经纪人考核内容包括业绩考评、日常表现考评、培训与成长考评、合规性考评等;考核周期分为日常考核及年终考核。第三十六条 经纪人绩效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个人绩效和部门绩效相挂钩;多角度考核,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考核工具、方法科学合理,充分有效运用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工具。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经纪人考评信息技术系统支持,记录经纪人的培训、营销业绩、日常表现、客户满意度等内

12、容。第三十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与经纪人的薪酬调整、绩效奖金分配、培训、岗位调整等挂钩。第八章 薪酬福利管理第三十九条 公司严格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以能留住现有人才和吸引外部优秀人才为原则,执行统一的经纪人薪酬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薪酬政策。第四十条 营业部根据经纪人业绩完成情况、出勤情况、行业或区域薪酬水平变化、物价指数等因素对经纪人薪酬进行动态管理。第四十一条 营业部每月25日发放经纪人薪酬福利,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发放。经纪人薪酬发放时,公司按规定统一扣除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约定费用等项目。第四十二条 经纪人的薪酬发放表由营业部财务经理制作,报营业部负责人审批。营业部应将经纪人薪酬发

13、放情况按月向人力资源部、经纪业务总部报备。第九章 岗位调整管理第四十三条 经纪人的岗位调整包括职务晋升、降(免)职、轮岗等,坚持“人岗适配、用人所长”的原则进行调整经纪人岗位。第四十四条 经纪人跨营业部的岗位调整,由经纪业务总部协调实施,营业部内部的岗位调整由各营业部自行实施。第四十五条 营业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要求,依照甄选程序,对有突出才干和突出贡献的经纪人实施破格晋升。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量、工作能力设置不同的经纪人职级序列,为经纪人提供执业发展通道。经纪人职级评定办法、津贴标准由经纪业务总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第四十七条 经纪人岗位调整,需先完成原岗位的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时

14、,原在岗经纪人应提供书面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相关工作资料,并在交接材料上双方签字认可。第十章 行为规范与奖惩管理第四十八条 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公司证券经纪人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四十九条 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公司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第五十条 经纪人的奖惩措施按照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违规行为处

15、罚办法执行,该办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按照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及营业部违规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章 日常管理第五十一条 按照公司正式员工的信息化管理要求,将经纪人纳入营销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范畴,实现经纪人基本信息、执业资格状态、委托合同管理、培训情况、绩效及薪酬管理、客户投诉、违规记录等有关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功能。第五十二条 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列入经纪业务总部和各证券营业部的绩效考核指标范围,作为经纪业务总部和营业部管理能力的重要考核项目。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四条 公司其他涉及本办法的相关制度条款,凡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实施细则由经纪业务总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施行。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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