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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XUZHOU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以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咨询、教学、科研、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是经市建设局同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地方性、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本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参与管理、反映诉求的作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讨本行业经济活动规律,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 为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江苏省市民主南路76号四楼416室,邮编:221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会员开展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计价依据、计价规则等理论、方法的调查与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组织贯彻落实造价咨询企业行业准则,造价人员执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行业公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四)组织会员进行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与省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开展业务交流和协作活动,推荐和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成果,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工程造价工作者;
(五)采集材料价格信息,编辑、发行工程造价信息刊物以及有关资料,组织学术交流及论文评比;
(六)搞好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建设和维护,扩大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数量和提高信息发布的质量;
(七)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或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承担对计价依据、工程定额的解释,计价纠纷的调解,为会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八)承担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推动技术进步,协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和工程造价中介服务组织的资质管理;
(九)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十)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间争议,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违规投诉,对违规者按照行规行约进行惩戒或提请政府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罚;
(十一)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1、本市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咨询、教育、科研、中介服务等有关单位;
2、各县(市)、区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外省、市(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4、各行业协会、学会所属的与工程造价专业有关的组织;
5、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商及供销商等。
(二)个人会员
1、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者;
2、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者;
3、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科研、教育等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秘书处讨论审查通过;
(三)缴纳会费、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相关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撰写专业学术论文;
(四)向本会提供工程造价有关信息及相关资料;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对工程造价管理和咨询行业发展献言献策;
(六)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履行义务或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清退出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授权秘书处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顾问、名誉职务、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可采取通讯或其它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团体会员推选的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代表会员单位行使职责时,该会员单位需提出取消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或更换人员的书面议案,议案由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长、秘书长各一名,副理事长、副秘书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年满65岁不再提名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经费收支。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职能科室。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务组织和文件起草工作;
(二)草拟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草拟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受权审批入会申请和负责收缴会费;
(五)负责本会的对外交流与联系工作;
(六)组织有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七)负责本会期刊编辑发行和本会信息发布工作;
(八)负责本会信息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九)受理会员诉求;
(十)负责本会的资产管理;
(十一)完成本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审核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应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民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的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年××月××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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