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质 押 合 同
****银行
目 录
第一章ﻩ总则
第二章ﻩ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三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四章ﻩ质物或出质权利
第五章ﻩ出质人应提交的资料文件
第六章ﻩ出质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七章ﻩ出质人的承诺
第八章 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交付、保管
第九章 质物或出质权利的处分
第十章ﻩ质物的保险
第十一章 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第十二章ﻩ违约事件
第十三章 质押登记
第十四章ﻩ税和其他扣减
第十五章 费用和补偿
第十六章 其他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十八章ﻩ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章ﻩ附件
第二十章 附则
附件一 质物或出质权利清单
质押协议
出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质权人:****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第一章 ﻩ总则
出质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 公司依据有关其与出质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买卖协议/订单交付的 货物及/或因该等货物仓储而签发的有关权利凭证/清单向质权人出质,以担保主协议债务人及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协议项下的债务。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协议。
第二章 ﻩ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协议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和金额分别为:(金额采用大写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 主协议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应向质权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商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和
2. 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和资料文件资料保管费用、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
(以上所有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第三条 质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费用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当是各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出质人具备约束力。
第四章 质物或出质权利
第四条 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数量、价值等详尽情形由本协议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清单》载明(详见附件一),该清单为本协议的组建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在此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向质权人出质质物或出质权利,以及现在和将来造成或产生于质物或出质权利上的所有权利、权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作为协议一方签署的与质物或出质权利关于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协议所造成或产生的任何权利以及因质物或出质权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出质人可以得到的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质物或出质权利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各方一致确认(无法一致确认时,由质权人所认可的关于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协议签字之日的价值为:(写明币种,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签署之日的质押率为____%。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项下质押率应保持在_____%以下,若超过该商定质押率时,质权人随时有权要求出质人立即提供新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或质权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担保。
第五章 ﻩ出质人应提交的资料文件
第六条 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以下所列的所有资料文件。该等资料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出质人加盖公章确认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本:
1. 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本协议的正本;
2. 出质人的公司章程或批准设立资料文件和出质人经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出质人合法存续状态的资料文件;
3. 出质人的董事会或者有权决定本质押事宜的其他出质人内部机构同意出质人将质物或出质权利质押给质权人的决议;
4. 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及关于资料文件资料的原件;
5. 在以动产出质的情形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资料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提供依据有关本协议第十章的规定取得的所有保险单、保险协议及其他关于单据或相应副本(视情形而定);
6. 在以权利出质的情形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资料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形提供以下相应资料文件:
(1) 经出质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原件;
(2) 除公司债券之外的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原件;
(3) 关于出质权利进行登记的所有证明和资料文件资料的原件。
7. 在以股权或股票出质的情形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资料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形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1) 有关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经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 有关公司就出质人的出资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由注册会计师就出质人出资出具的验资报告;
(3) 有关公司经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
(4) 有关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出质人将其股权进行质押的决议(股份公司除外);
(5) 依法设立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所需的有关公司的审批机关的批准;
(6) 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的证明资料文件;
(7) 依法设立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8) 当出质的股票占有关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上时,已将本协议项下设定的担保向公众披露的有效证明资料文件;
8. 在以基金份额出质的情形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资料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形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1)有权部门出具的出质人享有基金份额的证明资料文件;
(2)就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份额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登记的证明资料文件;
(3) 依法设立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4)基金份额质押需要的其他资料文件;
9、质权人合理要求出质人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
第六章ﻩ 出质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出质人在此向质权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 出质人是一家依照**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份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所有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2. 出质人具备充份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协议及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由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3. 出质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协议和本协议的内容,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意思表示真实。
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5. 出质人合法拥有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如质物或出质权利属于依法须经关于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出质的资产,出质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
6.质物或出质权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和处分权方面的争议。除本协议设定的质押外,质物或出质权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租赁、托管、共有、其他任何争议、瑕疵或任何限制,质物或出质权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7.出质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出质人的法人组建资料文件/批准资料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协议。本协议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8. 除本协议外,出质人未曾订立任何其他协议以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所有或任何部分质物或出质权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权益,也没有在质物或出质权利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他担保。
9. 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关于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情形是真实和准确无误的。
10. 出质人已及时支付所有与质物或出质权利关于的应付费用及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其他契约及条件。
11. 为确保本协议和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出质人已履行或将履行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质物或出质权利在登记部门进行的登记。
12. 本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出质人构成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13.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并将会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或出质人依据有关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4. 出质人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15. 质物或出质权利合法存续,且属于可以出质的范围。
16. 有关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股份有限公司(上*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有关公司设立所需的所有政府部门的批准均已取得并且完全有效。
出质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准确无误,并且出质人将随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文件。
第七章ﻩ 出质人的承诺
第八条 在被担保的债务所有清偿完毕之前,出质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规定:
1. 出质人应遵守与本协议关于的所有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保证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所有权/处分权始终合法有效。
2.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关于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所有有效资料文件资料。
3.应质权人的要求,出质人应随时向质权人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形和资信情形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4. 出质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任何关于质物或出质权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应将该通知或命令的内容告知质权人。
5. 出质人应按时支付与质物或出质权利关于的各种应付税项和费用。
6. 出质人应及时将关于出质人的任何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通知质权人。在质权人认为该等事件致使或可能致使质物或出质权利价值减损时,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进一步的、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新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或提供其他种类的担保)。
7.出质人应依据有关质权人要求定时向质权人报送本协议项下质押标的所对应的基金公司或有关公司的关于财务报表和出质人知悉的所有可能影响质押标的价值的信息。
8. 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以下任何事件:
(1)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
(2)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9.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所有清偿完毕,除非得到质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 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任何部分;
(2) 对质物或出质权利(除本协议项下所设的质押之外)再行设置或同意设置任何其它质押或担保权益;
(3) 对质物或出质权利作出任何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行为,或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或降低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权益的任何行为。
10.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及时通知质权人并采取措施使质权人免受侵害。
11.质物或出质权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出质人将应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担保物的价值或提供新的担保)。如出质人未能按上述商定提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有权处置质押物。
12. 除非质权人另有要求或通知,出质人应继续行使其在基金公司或有关公司的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项下的除分红以外的所有权利,并尽到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股东所应履行的谨慎及诚信义务。
13. 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变更有关公司的公司设立协议或章程。
14. 出质人应将其作为有关公司的股东所参加作出的关于有关公司的任何决定或决议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交关于决定或决议的复印件。如出质人拟同意作出的上述关于决议涉及有关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的分配或配股以及有关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则出质人应事先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15.基金公司或有关公司的现金分红应支付到出质人在质权人开设的账户内,除质权人书面同意外,出质人未能支取账户中的任何费用。质权人可以就上述费用优先受偿。
第八章 ﻩ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交付、保管
第九条 本协议项下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依据有关本协议关于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十一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质物或出质权利以及与质押手续有关的所有有效证明和资料文件资料凭证均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各方确认封存后由出质人交予质权人保管。
第九章 质物或出质权利的处分
第十三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该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提货或者与出质人协议将货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兑现的资金、将提取的货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依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对于出质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时由质权人托收,收回的票款应当依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转入主协议债务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在质权人处开立定时存单继续提供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如托收有问题时,出质人同意依照质权人的要求无条件地补充提供全额保证金/存单质押,或立即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收回其出质的票据。
第十四条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各方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出质基金份额或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依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十五条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各方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所有权,所得的价款应当依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第十六条 在质押期间内,一旦发生本协议第十二章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质权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现本协议项下所设立的质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变卖、拍卖本协议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或出质权利折价清偿被担保的债务。如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各方协商并参照*场价格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仍有权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
第十七条 在质权人依前条规定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的过程中,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动:
1.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以质权人认为合适的*场价格在适当的时间变卖质物或出质权利,并对出质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 要求出质人偿付质权人为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质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所有或部分上述权利或暂缓行使任何权利,出质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措施。
第十八条 一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须协助质权人取得与质权人实现其质权关于的所有必要的批准或同意,并协助质权人办理其他所有必要的手续。
第十九条 质权人处分本协议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所得的费用,按以下顺序处理:
1. 用以支付质权人行使其权力或权利或其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所造成或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质权人为行使其权力或权利而委托任何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所造成或产生的费用);
2. 用以支付质权人因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而需交纳的税款;
3. 用以偿还被担保债务;
4. 扣除上述费用后,如有尾款,质权人应将尾款交付出质人。
如质权人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所得的费用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质权人仍有权向主协议债务人追索。
第二十条 质权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时,除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无需对因行使其权利而给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章 质物的保险
第二十一条 在主协议债务人依据有关主协议第一次使用质权人所提供的融资前,出质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并到质权人认可的**境内的保险公司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对质物进行投保,并使之保持完全有效。保险金额应不少于质物的价值。
第二十二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保险单据中均应将质权人列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协议》应经质权人认可,《保险协议》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的保险单、《保险协议》及其它关于单据或相应副本(视情形而定)应交由质权人执管。
第二十四条 如出质人延迟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质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为投保,出质人须向质权人补偿质权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在被担保的债务所有清偿之前,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中断、取消或变更任何关于质物的保险。
第二十六条 在被担保的债务所有清偿之前,出质人应当及时支付关于质物的所有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并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展保险。出质人应当按质权人的要求将其付清保险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供给质权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质权人在保险项下的权益。如出质人违反本条之规定,质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以其自身的名义或与出质人联名或以出质人的名义,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保持该保险的更新和有效,并确认质权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出质人支付,并构成被担保债务的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协议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且必须长于主协议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 。在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期限届满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各方如就质押期限的延长达成一致时,出质人须依质权人要求对质物的保险期限做相应延长。
第十一章 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是一项延续的担保并且具备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担保的债务得到所有清偿为止。本协议的效力不受出质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的改变或是对被担保债务所做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为被担保的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质权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二章 违约事件
第三十条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 主协议债务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
2. 主协议商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已到,主协议债务人未依约归还主协议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 主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主协议债务人败诉,致使主协议债务人存在无力向抵押权人偿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 出现使质权人在主协议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5. 发生主协议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
6. 出质人擅自向其他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对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定或试图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质物或出质权利主张任何权利;
7. 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确认为是不准确的或不真实的,并会影响质权人的权益;
8. 无论是否已被给付任何补偿,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重要部分被没收、征用或被强行购买或取得;
9. 被担保的债务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份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或受到限制;
10. 出质人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出质人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停营业;
11. 发生了针对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2. 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实质性减少而出质人未能按质权人要求重新设定或增加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增加其他担保;
13. 基金公司或有关公司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基金公司或有关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停营业。
14.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修改或同意修改有关公司的公司设立协议或章程。
15. 出质人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质权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16.质押率超过 %,且出质人未能依照要求补充保证金使质押率降至
%以下的。
第三十一条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质权人有权:
1. 行使其在主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
2. 依据有关本协议第九章的规定,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现本协议项下所设立的质权。
3. 行使其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第十三章 质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出质人以权利出质时,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个质权人工作日内,由出质人会同质权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由质押登记部门出具的关于该项质押登记的证明资料文件应交由质权人执管。
第十四章ﻩ税和其他扣减
第三十三条 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费用应全额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质的冲抵、扣减或预提,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如任何法律要求出质人对其支付给质权人的任何费用进行扣减或预提,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一笔另外的费用,以保证质权人收到的金额相等于在不作此类扣减或预提时所应收到的费用。如出质人是因税务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减或预提,出质人应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提交给质权人。
第十五章 费用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立即向质权人支付或补偿下列费用:
1. 质权人在筹备、签署本协议及其他关于资料文件、办理关于登记手续及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给予同意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会计服务、审计、资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费用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及
2. 质权人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或针对出质人提起诉讼或基于前述事由寻求补偿或进行抗辩、放弃或转让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会计服务、审计、资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
第十六章ﻩ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义务。
第三十六条 无需事先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可将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协议项下的质权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出质人应当为此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出质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备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出质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质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四十条 出质人未按质押协议商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人可以宣布主协议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主协议债务人偿还所有应付费用。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依据有关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出质人对此应予以协助。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中商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资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资产为准。
第四十三条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资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从物及孳息。
第四十五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第四十六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所有行使权利。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第四十七条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毁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所有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质权人对本协议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如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四十九条 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形下,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形下,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或者对上述费用进行提存。出质人拒绝偿还或提存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十条 本协议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协议关于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协议首页列出的关于方的办公地址或传真号码。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办公地址或传真号码,需及时通知对方。
各方之间的资料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号码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法律,并依照**法律进行说明。
第五十二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自出质人和质权人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质权自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法律要求登记的,质权自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五十五条 在主协议债务人或出质人向质权人偿还所有被担保债务并已所有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其他关于的资料文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后的____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质权人应:
□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
□ 协助出质人办理质押的解除或注销手续,因此而造成或产生的所有有关费用应由主协议债务人或出质人支付。
第十九章ﻩ 附件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出质人和质权人各方可另行商定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建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
一.《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清单》;
二.
第二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份,出质人持________份,质权人持________份,质押登记部门存留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于_______签订。
第六十条 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当主协议债务人、出质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商定的质权人实现债权、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向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主协议债务人、出质人对质权人依据有关本协议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本条为可选条款,各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协议中【 】。1、适用;2、不适用。)
第六十一条 第十章质物的保险为可选章节,各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协议中【 】。1、适用;2、不适用。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中提及的“有关公司”指与质物或出质权利关于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份质押时的关联公司。ﻬ(本页为协议各方签署页,无正文)
出质人(盖章):ﻩ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ﻩ
质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一
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清单
序号
名称
质物数量/出质权利凭证份数/出质股份数额/基金份额
质物权属证明/出质权利凭证名称、编号
单价
总价
注:本页仅用于我行归档留存,不给签约他方。
上述签章已双人面签
主办: 协办:
本业务协议签章与该客户《协议签章预留印鉴卡》/开户时预留印鉴核对无误
经办人: 复核人: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