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船舶买卖契约书甲方: 乙方: 0*年*月5 / 5船舶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就船舶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乙各方商定关于后记船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 买卖总款项为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费用予甲方。 1 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元整。 2 甲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将后记的船舶点交与乙方,并将下列登记资料文件及使用权资料文件交付与乙方。乙方未支付的尾款,俟船舶点交及办理船舶所有权、渔业权移转登记完毕并经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盖印证明时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约标的物的全体股东会议记录
2、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证明书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资质证明书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股东名册三份。 ()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誊本三份。 (6)乙方公司执照,营业登记证影本各三份。 (7)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无欠税证明书正本。 (8)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9)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0)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11)设备目录正本。 (2)航海记事簿正本。 (3)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文书正本。 (14)船舶检查簿正本。 (15)渔业执照正本。 (16)渔业权抛弃申请书。 (7)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18)契约渔船船图。暨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19)船舶勘航力
3、证书正本。 (2)货舱、冷藏室及其他供载运货物部分适合于受载运送与保证书正本。 (21)船舶无共同海损部分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第三条 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尾款同时,应将后记船舶的所有权及渔业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船舶点交与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后记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 关于后记船舶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一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或发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 若发生第六条的情
4、形,虽经甲方修复或补充完整,而船舶仍然无法保持继续作业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时,乙方可依据有关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船舶。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船舶的时间长短支付船价,每半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款项三分之一的费用。 (2)退还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应付如前()的费用 ,其余定金退还与乙方。关于使用船舶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点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船舶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船舶,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船舶移动、航行并停泊于原船籍港。 关于
5、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动、航行费,以及停泊时所需的所有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点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内点交船舶。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点交,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的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害赔偿。 第十条 商定事项: (1)各方同意以港为点处所。渔船内所存燃料油归还甲方。 (2)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保险,其受益人应于点交同时变更指定为乙方,变更后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3)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员(包括船员),于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清楚同时,由甲方负责遣散与乙方负担。 ()本契约买卖标的物
6、交接前所属的所有费用,包括雇用人员薪资,船员分红,及其他所有所有债务及税捐概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涉。 (5)自交接后关于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利义务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形,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形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6)甲方保证本契约买卖标的物毫无产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形,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形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7)所有甲方负担的应付费用,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权益时,在尾款范围的金额内乙方得代甲方径行垫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额则应由甲方负责处理。(8)如本契约书涉讼时,各方同意由法院管辖。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公司办公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证号码: 买方(乙方):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公司办公地址: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证号码: 见证人: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