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说明与分析甲方: 乙方: 2*年月4 / 4国际销售代理协议说明与分析 (一)概述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是国际贸易代理协议的一种。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是一国的委托人与另一国的代理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关于与销售的代理权限规定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文件。 代理是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协议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造成或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代理制度的应用很广而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种国际贸易代理是商业代理,而非一般的民事代理。 在国际销售代理中,对销售代理有不同的分类,如依其代理权限大小划分,可将销售代理商分
2、为总代理商、独家代理商和一般代理商,如依其有无代卖方订立协议的权利划分,可划分为缔约代理商和媒介代理商。 (二)标题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的标题首先要明确标明这是代理协议,而非经销协议,而且同时要标明是独家代理或总代理,一般代理,从而明确协议的性质。在我国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就是代理仅是推销商品,代理商从中周旋,买卖各方直接订立协议,而代理商吸取一定佣金,这可以说是一种独家媒介代理。另一种是我方与外国代理商直接签订协议并确认代理权,这种代理商既为买方,又为代理。 (三)代理权限由于不同的代理权限下代理商的权利义务不同,对被代理人的权益影响也不同,所以代理权限的问题是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中重要的
3、内容。各方当事人在代理协议中必须明确这一问题,以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划分奠定基础,在这一条款中,主要明确是否给代理商以独家代理权。如授予代理商以某地区的独家代理权,则卖方就未能通过其他途径直接地或间接地在该地区销售。正因如此,卖方在授予代理商以独家代理权时必须要充份考虑到代理商的法律地位,品格及经营能力,一定要慎重行事,否则,如代理商不努力推销商品的话,就会使卖方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四)代理产品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代理产品的项目、种类及方式。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将卖方的一种或数种产品的代理权赋予代理商,另一种是将卖方所有产品的代理权赋予代理商,对方这一条款,在前一种情形下,在草拟协议时,要将
4、代理产品的关于细节如种类、名称、规格、质量要求等详尽订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此外,由于卖方有可能在不断更新某产品,所以各方在协议中还应订明卖方新产品的代理的关于事宜。 (五)代理地区代理地区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着协议各方的权益。在此地区外,各方就不受此条款的限制,在这一条款中,各方一般以国、州、地区等行政区划为标准加以确定代理地区范围。这一条款如不明确,不详细,日后就容易造成或产生纠纷。在确定代理地区时,还要明确代理人在这一地区内对关于商品的订单有无权利,以防止该商品或商标在第三国发生侵权。此外,在确定这一条款时,各方还要注意研究确定的地区的法律,避免国与此地的法律抵触而无效。 (六)最低代理额
5、在授予独家代理权的情形下,代理商独自享有代理销售权,为避免代理商不尽职责,保护卖方权益,就有必要确定最低代理额,以保护卖方的产品能够顺利销售,在商定这一条款时,必须要综合考虑代理商的代理能力、经营状况,代理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等因素,从而比较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代理额。在签订这一条款时,各方要确定最低代理额的计算方法从而有一个固定的数额,而且要规定这一代理额适用或需要变更的期限,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另外,各方还应规定违反此条款的补救方法。 (七)佣金及支付 支付佣金是卖方对代理商所承担的基本的协议义务。各方在这一条款中可以商定佣金的计算方法,如按商品或发票金额计算,或商定一定的佣金比率。此外,各
6、方还要商定佣金的支付方式,一般在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中多商定定时汇总支付一次。至于详细的结算方式可以参照一般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 (八)商情报告 这一条款主要是规范代理商应及时向卖方报告其商业活动的情形,以便卖方了解关于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这一条款中,各方可以商定代理商向卖方报告的时间,如一定时期内报告,另外,还要商定报告的方式及内容,一般来说,商事报告主要包括代理商的商业活动,*场信息,以及其所在国与此关于的法律、法令及外汇、海关方面的内容。(九)知识所有权的保护由于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涉及的对象是产品,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知识所有权,其中关系较密切的是商标。而卖方为了保护与产品关于的知识所有权在境
7、外不受侵犯,就必须要在协议中明确对与产品关于的知识所有权进行保护。如对商标,各方可以商定商标仅用于代理商品上,在协议终止后,代理商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等等。另外,各方还可以商定,如在代理商国内出现侵犯卖方知识所有权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卖方,同时各方可以商定在这种情形下,经卖方授权,代理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代理进行诉讼等保护卖方的知识所有权。(十)订单前面已经谈到,有的代理商无权代理签订契约,在这种招揽订单的情形下,代理商应将卖方的成交条件及协议一般条款通知顾客,对顾客要求订立协议的订单也要及时转交卖方,以供卖方做出决定。在这类条款中各方应规定代理商对订单应做出什么样的处理。 而在代理商有权签订契约的情形时,代理商可以以卖方名义签订订单或销售协议,此时各方应在协议规定代理商签订契约的条件、并规定代理商签订契约后应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充份的履约筹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