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管理程序
起草人: 起草日期: 年 月 日
制订人: 制订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分发部门:公司各部门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
1. 目的:制订本程序的目的建立一个经营和质量管理文件的制定、审查、批准、颁布、内审和废除的规程,规范本企业经营和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工作。
2.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3. 适用范围:本程序规定了质量管理文件的制定、审核、生效、颁布、内审、修订、废除与收回的方法与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适用于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4. 责任: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本程序的实施负责。
5. 程序:
5.1本程序所称的质量管理文件是指:
5.1.1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5.1.2各组织、部门、岗位及其人员的质量责任;
5.1.3质量管理工作程序。
5.1.4质量管量工作记录。
5.2文件的起草制订和审核:
5.2.1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用于管理的标准文件的起草负责。
5.2.2被指定部门或人员依据《文件编制申请及批准表》指示起草指定文件,并将起草后的文件交质管部。质管部组织传阅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对编制的文件进行审查,审核的要点包括:
5.2.2.1与现行的GSP标准—致性。
5.2.2.2与现行国家标准的—致性。
5.2.2.3与国际通行惯例的一致性。
5.2.2.4与公司内其它已生效的标准文件的一致性及协调性。
5.2.2.5文件形式的规范性和内容的可操作性。
5.2.2.6文件内容是否简练、确切、易懂,是否会引起理解的困难或误解。
5.2.3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文件,如需进一步修改,返回原编制部门或编制人员修改。修改后仍需按5.2.4进行审核,直至符合要求。
5.3文件的批准和生效:
5.3.1经起草、制订、审核、批准确定的文件,由质量管理部门按标准的格式打印,经起草部门负责任人、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名后,送交质量负责人审核,企业负责人批准。
5.3.2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后,应在规定的空格内签章、生效日期并授权有关部门执行,该文件自规定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5.4文件的颁布与分发:
5.4.1质管部文件管理员拟订批准后的文件需要复制的份数,经质管部负责人批准后,对文件进行复制。
5.4.2质管员将文件复制分送至有关部门一份,收到文件复制的各部门应在《文件分发记录》上签名。文件原稿由质管部部存档。
5.4.3在文件生效日期前,各有关部门应组织文件的传达与培训,保证有关执行或操作人员明确文件的目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或相关要求。
5.4.4自文件生效之日起,各部门应立即执行文件有关规定。
5.4.5用于质量管理的记录,必须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生效,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印刷。
5.5文件的检查和考核:
5.5.1成立专门检查小组,每年对现行管理文件组织查一次。本部门人员不得参加对本部门的检查。
5.5.2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不是弄虚作假,走过场,严格按检查标准考核。
5.5.3质管部对文件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后报质量领导小组审定。
5.5.4质量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做出是否对文件内审的决定。
5.6文件的修订:
5.6.1文件的修订是指文件的题目不变,仅对其内容进行修订。
5.6.2在下列条件下应对文件进行修订:
5.6.2.1法定标准或其它依据文件更新版本导致标准发生改变时。
5.6.2.2根据本公司工作人员、用户或顾客意见,认为有必要修订标准时。
5.6.3有关部门填写《文件修订申请表》提出修订申请。质量管理部门对修订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由文件原起草部门对文件进行修订。
5.6.4文件编制部门对文件进行修订后,填写《文件修订记录》,连同修订后的文件交质量管理部门,按文件的编制、审核、审定、批准、生效、颁布、分发程序进行。
5.6.5自修订后的文件生效之日起,原文件应予以废除。
5.6.6当现行规定与原规定变化差别较大时(如新的法规文件),可全部重新制定新的文件并收回旧文件。
5.6.7文件的修订应在文件状态档案上记录备查。
5.7文件的废除与收回:
5.7.1在下列情况下,应对文件进行废除与收回处理:
5.7.1.1文件的题目改变。
5.7.1.2新版文件生效后,对原版文件应收回。
5.7.1.3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文件有错误。
5.7.2文件的废除由质量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交质量负责人审核,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5.7.3质管员填写《文件收回申请及记录表》,质量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将文件交回。文件交回时,质管员应逐份检查并记录,保证废除或失效的文件不在管理现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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