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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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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资信证明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 险,根据《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资 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章 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种类包括个 人存款证明、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 贷款记录证明;业务操作包括开立、多重开立、提前终止。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开立是指我行为个人客 户出具资信证明书,如实证明其在我行的个人金融资产数量 及业务发生情况,包括存款(含负债类产品、国债)、贷款、 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基金等业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多重开立是指为已开立 资信证明客户再次打印或填写多份内容相同的资信证明书。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提前终止是指已开立个 人存款证明的客户在存款账户冻结期内申请提前解除账户 冻结。 本操作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包括“个人存款证明”(以 下简称“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购买理财产品证明/ 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资信 证明书”)。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营业网点是指办理资信证明业 务的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操作规程所称有权签发人是指营业网点授权柜员、营 业部经理、行长。 本操作规程所称经办人是指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各 类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柜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客户可在我行任意营业网点申请开立资信证 明。 第五条 资信证明的多重开立和提前终止必须由原个人 资信证明开立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条 营业网点须建立《个人资信证明业务台账》(以 下简称《台账》,见附件),业务公章使用审批在《台账》登 记即可,无需在《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使用登记簿》 重复登记。 第七条 “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营业网点留存 联按照业务发生先后顺序与《台账》一并由网点指定专人专 夹保管,于次年业务彻底结束后统一入会计档案库。 第三章 开 立 第八条 业务受理 (一)客户申请开立个人资信证明,须提供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用以开立资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等资料,同时填 写“个人资信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如委托 他人办理,还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操作柜员受理客户开立申请,须首先目视客户在 “申请书”上“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处签字,然后按业务 审核要求审核提交资料。 业务提示: (一)客户申请多重开立资信证明书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开立资 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至原个人资信证明开立网点办理,无需填写“申请书”。 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客户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证明,需持我行开立的存折/单、国债业务凭 证或记录相关交易的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办理;开立购买理财产品证明,需提 供记载理财产品交易记录的银行卡等相关凭证办理;开立购买基金产品证明,需 提供记载基金交易记录的银行卡等相关凭证办理;开立个人贷款记录证明,需提 供记载个人贷款交易记录的银行卡/折、借款合同、业务开通协议、抵质押物交 存保管单等相关凭证办理。 第九条 业务审核 操作柜员须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符合《银 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客户身份证件为居民 身份证的还须进行联网核查,打印联网核查件;审核提供的 用以开立资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 否与被证明人同属一人;审核填写的“申请书”内容是否齐 全、准确,是否与账户实物介质、系统记载信息相符。 业务提示: 该业务需授权,有权签发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审核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有效性。 第十条 业务操作 (一)个人存款证明 1.操作柜员在 Teller9.0 系统输入交易代码 2120,回车, 进入“出具存款证明(2120)”交易页面;见下图: 2.“渠道类型”根据客户提供的账户实物介质下拉选择 “0 卡折/1 国债”; 3.(1)客户证件为居民身份证的,“证件信息”下拉选 择“0-身份证”,根据系统提示,将居民身份证放置于身份 证阅读仪上,系统读取证件信息同时弹出“本终端授权”; (2)客户证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证件信息”根据实 际下拉选择,手工输入证件号码,回车,系统弹出“本终端 授权”;见下图: 业务提示: 操作柜员也可直接手工录入“客户号”。 (3)有权签发人审核资料完整无误后,下拉选择柜员 号,输入授权密码,点击“确定”,授权完成,系统回显客 户信息和存款信息;见下图: 4.授权通过,对于客户证件为居民身份证的,操作柜员 点击“核查”,进行联网核查并根据业务需要打印联网核查 件;对于客户证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无需核查;见下图: 5.操作柜员依据“申请书”下拉选择“期限”、输入“存 款证明用途”,系统回显“证明截止日期”;依据“存款证明 书”输入“存款证明号码”;“是否重复打印”栏下拉选择“N- 否”;见下图: 业务提示: (1)对于按同一姓名、账号、金额同时开立多份存款证明的,开立首份存 款证明时“是否重复打印”下拉选择“N-否”,第二份(含)起“是否重复打印” 下拉选择“Y-是”; (2)“存款证明书”必须是操作柜员凭证尾箱内对应最小凭证号码。 6.根据账户实物介质,勾选存款信息,手工输入“证明 金额”;见下图: 7.若为代理人办理,还需输入代理人信息,包括代理人 证件、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国籍、代理人证件到期日期、与 代理人关系、代理人联系方式、代理理由;代理人证件为居 民身份证的还须进行联网核查,并根据业务需要打印联网核 查件;见下图: 8.以上信息输入完毕,点击“打印存款证明”,系统弹 出“本终端授权”;见下图: 9.有权签发人审核系统信息与“申请书”、“存款证明书” 无误后,下拉选择柜员号,输入授权密码,点击“确定”, 授权完成。操作柜员根据打印提示依次打印“存款证明账户 限制”凭证、“存款证明书”;见下图: 10.交易成功,操作柜员通过 Teller9.0 系统“手工收 取服务费(2903)”交易收取手续费,打印“手工收取服务 费”凭证; 11.凭证审核及客户签名确认 操作柜员审核“存款证明账户限制”凭证、“存款证明 书”及“手工收取服务费”凭证打印内容清晰、完整、无误 后,将“存款证明账户限制”凭证及“手工收取服务费”凭 证交客户核对并签名确认。 操作柜员审核客户签名无误后,手工填写“申请书”上 银行填写栏信息,同时在“存款证明书”、“申请书”上“经 办人签字”处签字确认,“申请书”还须填明签字日期(下 同)。有权签发人审核“存款证明书”、“申请书”内容无误, 在“存款证明书”、“申请书”上“有权签发人签字”处签 字确认,同时登记《台账》。 12.印章加盖及资料整理 “存款证明账户限制”凭证、“手工收取服务费”凭证、 “申请书”加盖核算用章作记账凭证;“存款证明书”加盖 业务公章。 “存款证明书”第三联右下角、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网 核查信息表左上角加盖附件章一并作第二联“申请书”的附 件。 “存款证明书”第一联与“申请书”第三联一并交客户; “存款证明书”第二联与“申请书”第一联网点留存,交专 人专夹保管。 业务提示: 对于按同一姓名、账号、金额同时开立多份“存款证明书”的,操作柜员在 每份“存款证明书”网点留存联上右下角依次标注“共×份,第×份”或“几/ 几”字样,例如:1/3、2/3、3/3。 (二)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 记录证明) 1.操作柜员根据“申请书”勾选内容,登陆综合理财销 售平台或基金销售系统或 Teller9.0 系统查询对应产品信息 记录; 2.口头与客户沟通核对要开立资信证明的交易记录,核 对无误,操作柜员手工填写“申请书”、“资信证明书”,并 在“经办人签字”处签字确认; 3.有权签发人审核“申请书”、“资信证明书”填写信息 准确、完整,且与系统内容、客户身份证件、账户实物介质 一致后,在“有权签发人签字”处签字确认; 4.操作柜员通过 Teller9.0 系统“凭证票据手工销号 (0711)”交易对使用的“资信证明书”进行手工销号,并 打印销号凭证;通过 Teller9.0 系统“手工收取服务费 (2903)”交易收取手续费,打印“手工收取服务费”凭证, 交客户核对并签名确认; 5.印章加盖及资料整理 “手工收取服务费”凭证、销号凭证、“申请书”加盖 核算用章作记账凭证;“资信证明书”加盖业务公章。 “资信证明书”第三联右下角、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网 核查信息表左上角加盖附件章一并作第二联“申请书”的附 件。 “资信证明书”第一联与“申请书”第三联一并交客户; “资信证明书”第二联与“申请书”第一联网点留存,交专 人专夹保管。 业务提示: “资信证明书”业务记录超过 10 条,操作柜员可加载附件,注明“附件承 上页(证明书凭证号码 )Brought Forward(No: )”,并加盖业务公章, 在“资信证明书”号码右侧空白处注明“转下页 Carried Over”。 第四章 提前终止 第十一条 业务受理 (一)客户申请办理个人资信证明提前终止,须提供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证明书”第一联原件,并填写“申 请书”。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件。 (二)操作柜员受理客户申请,须首先目视客户在“申 请书”上“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处签字,然后按业务审核 要求审核提交资料。 第十二条 业务审核 操作柜员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符合《银行 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客户身份证件为居民身 份证的还须进行联网核查;审核交回的“存款证明书”第一 联与网点留存联信息是否一致;对于按同一姓名、账号、金 额同时开具多份“存款证明书”的,还须审核收回的“存款 证明书”原件份数是否等于开立的合计份数;审核“申请书” 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准确,是否与“存款证明书”及核心业 务系统记载信息相符。 业务提示: 本业务须授权,有权签发人审核要求比照本操作规程操作柜员的审核要求 办理。 第十三条 业务操作 (一)操作柜员审核客户资料无误后,通过 Teller9.0 系统“账户限制(2910)”交易解除账户冻结,交易成功, 打印“特殊业务申请书(账户限制——卡折)”凭证。 (二)凭证的审核及客户签名确认 操作柜员审核“特殊业务申请书(账户限制——卡折)” 凭证内容无误、清晰完整后,交客户核对并签名确认。 (三)审核签名 操作柜员审核客户签名无误后,在“存款证明书”第二 联(网点留存联)上注明“x 年 x 月 x 日解除限制”字样, 手工填写“申请书”上银行填写栏信息,同时在“申请书” 上“经办人签字”处签字确认。有权签发人审核“申请书” 内容无误,在“申请书”上“有权签发人签字”处签字确认, 同时在《台账》原记录备注栏标注“x 年 x 月 x 日解除限制” 字样,并签章确认。 (四)印章加盖及资料整理 “特殊业务申请书(账户限制——卡折)”凭证、“申请 书”加盖核算用章作为记账凭证。 “存款证明书”第一联加盖作废章且右下角空白处加盖 附件章、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网核查信息表等左上角空白处 加盖附件章一并作第二联“申请书”的附件。 “申请书”第三联、身份证件等交客户;“存款证明书” 第二联与“申请书”第一联网点留存,交专人专夹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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