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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资信证明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
险,根据《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资
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章
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种类包括个
人存款证明、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
贷款记录证明;业务操作包括开立、多重开立、提前终止。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开立是指我行为个人客
户出具资信证明书,如实证明其在我行的个人金融资产数量
及业务发生情况,包括存款(含负债类产品、国债)、贷款、
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基金等业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多重开立是指为已开立
资信证明客户再次打印或填写多份内容相同的资信证明书。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提前终止是指已开立个
人存款证明的客户在存款账户冻结期内申请提前解除账户
冻结。
本操作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包括“个人存款证明”(以
下简称“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购买理财产品证明/
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资信
证明书”)。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营业网点是指办理资信证明业
务的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操作规程所称有权签发人是指营业网点授权柜员、营
业部经理、行长。
本操作规程所称经办人是指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各
类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柜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客户可在我行任意营业网点申请开立资信证
明。
第五条 资信证明的多重开立和提前终止必须由原个人
资信证明开立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条 营业网点须建立《个人资信证明业务台账》(以
下简称《台账》,见附件),业务公章使用审批在《台账》登
记即可,无需在《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使用登记簿》
重复登记。
第七条 “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营业网点留存
联按照业务发生先后顺序与《台账》一并由网点指定专人专
夹保管,于次年业务彻底结束后统一入会计档案库。
第三章 开 立
第八条 业务受理
(一)客户申请开立个人资信证明,须提供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用以开立资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等资料,同时填
写“个人资信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如委托
他人办理,还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操作柜员受理客户开立申请,须首先目视客户在
“申请书”上“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处签字,然后按业务
审核要求审核提交资料。
业务提示:
(一)客户申请多重开立资信证明书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开立资
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至原个人资信证明开立网点办理,无需填写“申请书”。
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客户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证明,需持我行开立的存折/单、国债业务凭
证或记录相关交易的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办理;开立购买理财产品证明,需提
供记载理财产品交易记录的银行卡等相关凭证办理;开立购买基金产品证明,需
提供记载基金交易记录的银行卡等相关凭证办理;开立个人贷款记录证明,需提
供记载个人贷款交易记录的银行卡/折、借款合同、业务开通协议、抵质押物交
存保管单等相关凭证办理。
第九条 业务审核
操作柜员须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符合《银
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客户身份证件为居民
身份证的还须进行联网核查,打印联网核查件;审核提供的
用以开立资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
否与被证明人同属一人;审核填写的“申请书”内容是否齐
全、准确,是否与账户实物介质、系统记载信息相符。
业务提示:
该业务需授权,有权签发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审核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有效性。
第十条 业务操作
(一)个人存款证明
1.操作柜员在 Teller9.0 系统输入交易代码 2120,回车,
进入“出具存款证明(2120)”交易页面;见下图:
2.“渠道类型”根据客户提供的账户实物介质下拉选择
“0 卡折/1 国债”;
3.(1)客户证件为居民身份证的,“证件信息”下拉选
择“0-身份证”,根据系统提示,将居民身份证放置于身份
证阅读仪上,系统读取证件信息同时弹出“本终端授权”;
(2)客户证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证件信息”根据实
际下拉选择,手工输入证件号码,回车,系统弹出“本终端
授权”;见下图:
业务提示:
操作柜员也可直接手工录入“客户号”。
(3)有权签发人审核资料完整无误后,下拉选择柜员
号,输入授权密码,点击“确定”,授权完成,系统回显客
户信息和存款信息;见下图:
4.授权通过,对于客户证件为居民身份证的,操作柜员
点击“核查”,进行联网核查并根据业务需要打印联网核查
件;对于客户证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无需核查;见下图:
5.操作柜员依据“申请书”下拉选择“期限”、输入“存
款证明用途”,系统回显“证明截止日期”;依据“存款证明
书”输入“存款证明号码”;“是否重复打印”栏下拉选择“N-
否”;见下图:
业务提示:
(1)对于按同一姓名、账号、金额同时开立多份存款证明的,开立首份存
款证明时“是否重复打印”下拉选择“N-否”,第二份(含)起“是否重复打印”
下拉选择“Y-是”;
(2)“存款证明书”必须是操作柜员凭证尾箱内对应最小凭证号码。
6.根据账户实物介质,勾选存款信息,手工输入“证明
金额”;见下图:
7.若为代理人办理,还需输入代理人信息,包括代理人
证件、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国籍、代理人证件到期日期、与
代理人关系、代理人联系方式、代理理由;代理人证件为居
民身份证的还须进行联网核查,并根据业务需要打印联网核
查件;见下图:
8.以上信息输入完毕,点击“打印存款证明”,系统弹
出“本终端授权”;见下图:
9.有权签发人审核系统信息与“申请书”、“存款证明书”
无误后,下拉选择柜员号,输入授权密码,点击“确定”,
授权完成。操作柜员根据打印提示依次打印“存款证明账户
限制”凭证、“存款证明书”;见下图:
10.交易成功,操作柜员通过 Teller9.0 系统“手工收
取服务费(2903)”交易收取手续费,打印“手工收取服务
费”凭证;
11.凭证审核及客户签名确认
操作柜员审核“存款证明账户限制”凭证、“存款证明
书”及“手工收取服务费”凭证打印内容清晰、完整、无误
后,将“存款证明账户限制”凭证及“手工收取服务费”凭
证交客户核对并签名确认。
操作柜员审核客户签名无误后,手工填写“申请书”上
银行填写栏信息,同时在“存款证明书”、“申请书”上“经
办人签字”处签字确认,“申请书”还须填明签字日期(下
同)。有权签发人审核“存款证明书”、“申请书”内容无误,
在“存款证明书”、“申请书”上“有权签发人签字”处签
字确认,同时登记《台账》。
12.印章加盖及资料整理
“存款证明账户限制”凭证、“手工收取服务费”凭证、
“申请书”加盖核算用章作记账凭证;“存款证明书”加盖
业务公章。
“存款证明书”第三联右下角、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网
核查信息表左上角加盖附件章一并作第二联“申请书”的附
件。
“存款证明书”第一联与“申请书”第三联一并交客户;
“存款证明书”第二联与“申请书”第一联网点留存,交专
人专夹保管。
业务提示:
对于按同一姓名、账号、金额同时开立多份“存款证明书”的,操作柜员在
每份“存款证明书”网点留存联上右下角依次标注“共×份,第×份”或“几/
几”字样,例如:1/3、2/3、3/3。
(二)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
记录证明)
1.操作柜员根据“申请书”勾选内容,登陆综合理财销
售平台或基金销售系统或 Teller9.0 系统查询对应产品信息
记录;
2.口头与客户沟通核对要开立资信证明的交易记录,核
对无误,操作柜员手工填写“申请书”、“资信证明书”,并
在“经办人签字”处签字确认;
3.有权签发人审核“申请书”、“资信证明书”填写信息
准确、完整,且与系统内容、客户身份证件、账户实物介质
一致后,在“有权签发人签字”处签字确认;
4.操作柜员通过 Teller9.0 系统“凭证票据手工销号
(0711)”交易对使用的“资信证明书”进行手工销号,并
打印销号凭证;通过 Teller9.0 系统“手工收取服务费
(2903)”交易收取手续费,打印“手工收取服务费”凭证,
交客户核对并签名确认;
5.印章加盖及资料整理
“手工收取服务费”凭证、销号凭证、“申请书”加盖
核算用章作记账凭证;“资信证明书”加盖业务公章。
“资信证明书”第三联右下角、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网
核查信息表左上角加盖附件章一并作第二联“申请书”的附
件。
“资信证明书”第一联与“申请书”第三联一并交客户;
“资信证明书”第二联与“申请书”第一联网点留存,交专
人专夹保管。
业务提示:
“资信证明书”业务记录超过 10 条,操作柜员可加载附件,注明“附件承
上页(证明书凭证号码
)Brought Forward(No:
)”,并加盖业务公章,
在“资信证明书”号码右侧空白处注明“转下页 Carried Over”。
第四章 提前终止
第十一条 业务受理
(一)客户申请办理个人资信证明提前终止,须提供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证明书”第一联原件,并填写“申
请书”。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件。
(二)操作柜员受理客户申请,须首先目视客户在“申
请书”上“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处签字,然后按业务审核
要求审核提交资料。
第十二条 业务审核
操作柜员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符合《银行
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客户身份证件为居民身
份证的还须进行联网核查;审核交回的“存款证明书”第一
联与网点留存联信息是否一致;对于按同一姓名、账号、金
额同时开具多份“存款证明书”的,还须审核收回的“存款
证明书”原件份数是否等于开立的合计份数;审核“申请书”
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准确,是否与“存款证明书”及核心业
务系统记载信息相符。
业务提示:
本业务须授权,有权签发人审核要求比照本操作规程操作柜员的审核要求
办理。
第十三条 业务操作
(一)操作柜员审核客户资料无误后,通过 Teller9.0
系统“账户限制(2910)”交易解除账户冻结,交易成功,
打印“特殊业务申请书(账户限制——卡折)”凭证。
(二)凭证的审核及客户签名确认
操作柜员审核“特殊业务申请书(账户限制——卡折)”
凭证内容无误、清晰完整后,交客户核对并签名确认。
(三)审核签名
操作柜员审核客户签名无误后,在“存款证明书”第二
联(网点留存联)上注明“x 年 x 月 x 日解除限制”字样,
手工填写“申请书”上银行填写栏信息,同时在“申请书”
上“经办人签字”处签字确认。有权签发人审核“申请书”
内容无误,在“申请书”上“有权签发人签字”处签字确认,
同时在《台账》原记录备注栏标注“x 年 x 月 x 日解除限制”
字样,并签章确认。
(四)印章加盖及资料整理
“特殊业务申请书(账户限制——卡折)”凭证、“申请
书”加盖核算用章作为记账凭证。
“存款证明书”第一联加盖作废章且右下角空白处加盖
附件章、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网核查信息表等左上角空白处
加盖附件章一并作第二联“申请书”的附件。
“申请书”第三联、身份证件等交客户;“存款证明书”
第二联与“申请书”第一联网点留存,交专人专夹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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