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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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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的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 1.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 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生意兴”经营贷款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相关担保手续的办理、放款、贷后管理、抵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贷款条件。 (一)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2.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 3.平均每月营业收入达到10万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连续经营 1年(含)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5.持有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或尚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从事本行业经营年限 1 年(含)以上; 7.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居民; 2.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3.平均每月营业收入达到10万元(含)以上; 4.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当地户籍的须在当地连续经营1年(含)以上,外地户籍的须在当地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 5.持有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或尚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 6.无营业执照的个人申请借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其所在经营场所资质须经本行认定; 7.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生意兴”经营贷款: (一) 生产、经营或投资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产品、项目的(如煤炭、矿物开采、钢铁制造等行业); (二) 易涉黄、赌、毒行业的; (三) 企业欠税或职工薪资发放不正常的; (四) 近期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 (五) 涉及环境污染的;(六)个人借款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持股 20% 以上者)有下列行为的: 1.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2.有逃避债务或担保责任的记录; 3.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涉嫌刑事案件; 4.曾经在各级人行公布的逃废债企业中或在金融界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实体中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经营管理职务; (七)其它不利于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形。 第六条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一) 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信用记录不良: 1.在本行及它行未结清的贷款全部或部分逾期; 2.在本行及它行未结清的贷款五级分类判定的级别低于正常级。 (二)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信用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宁银发[2012]7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贷款方式。 (一) 信用贷款。 借款人为微型企业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本人或配偶、父母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拥有房产,方可办理纯信用贷款。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时,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本人或配偶、父母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拥有房产,方可办理纯信用贷款。 (二) 保证贷款。 保证人必须是年龄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月薪在3000元以上且拥有当地房产的个人或者是年经营收入在 100 万元以上的商户。 (三) 抵押贷款。 1.抵押物类型要求: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 2.抵押物属性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综合、商业用地。 第四章 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担保方式、还本付息能力、实际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实力、担保状况及实际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十条 贷款用途。 贷款仅限用于借款人的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消费、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它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及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本行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实力、担保状况、贷款用途、综合贡献度,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若贷款期限在 6 个月(含)以内,借款人可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或其它还款方式还款;若贷款期限在 6 个月以上,原则上借款人必须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法还款。 第五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生意兴”经营贷款,应按本行要求填写《微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微型企业须提交的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住所证明、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授权书; 3.企业征信授权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股东会决议、签字样本; 4.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资本变动情况说明、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企业重大行为等相关资料; 5.企业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近一年内主要结算银行的对账单或明细账、水电费结算单据、财务报表; 6.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7.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购销合同及进出货单据等; 8.企业如有经营资格证明(代理授权书、特许经营权证明等),也须一并提供; 9.本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须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住所证明、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授权书; 2.经营实体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近一年内主要结算银行的对账单或明细账、水电费结算单据; 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4.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购销合同及进出货单据等; 5.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经营资格证明等资料也须一并提供; 6.个人借款者如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资格证明,也须一并提供; 7.本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 经办机构贷前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微型企业的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调查: (1) 是否具有有效身份证明,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身份、职业、收入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 经济收入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本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名下资产、负债情况; (5) 本人或配偶、父母是否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拥有房产; (6) 履历、学历、品质、从业经验、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 2.企业基本经营情况调查: (1)是否具备从事经营业务的资格,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及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2)经营情况是否稳定; (3) 产品质量、营业前景、环保、纳税等是否可能影响还款; (4) 经营现金流量是否稳定及可监测。 3.企业信用记录调查。包括在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同业、客户中的信誉。如存在以下情况,必须在调查报告中明确写明: (1) 曾经或仍然在金额、期限上不合理拖欠供应商账款或其它应付款项; (2) 曾经或仍然拖欠应付水电费、房租等; (3) 对外担保到期未清偿,已经承担代为清偿义务,但仍未还清。 4.企业经营实力调查。要求深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详细调查、分析生产经营活动,分析“供、产、销”的每一个环节,了解每个环节的货物流和资金流;通过实地调查、与企业管理人员交流、核对银行对账单和税单、查询水电费缴纳情况等方式,全面收集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实力、经营动态和财务状况。 5.企业经营行业调查。了解最新的产业政策,了解行业整体经营情况,包括行业发展程度、成本因素、需求因素、市场因素、盈利能力等。 6.企业贷款用途调查。主要对申请贷款的真实原因和实际用途进行调查。 7.企业借款情况调查。调查企业的借款情况,包括余额、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8.企业还款来源调查。调查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分析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贷款期限与还款来源在时间上的匹配性。 9.企业还款保障调查。重点调查还款保障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备性,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抵押物的权属是否合法、明晰,抵押人(共有权人) 身份是否真实,抵押意愿是否明确;抵押物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2) 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资格是否符合本行规定。对其实地调查时,关注点与借款人相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的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调查。 (1) 是否具有有效身份证明,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身份、职业、收入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 经济收入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本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名下资产、负债情况; (5) 本人或配偶、父母是否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拥有房产; (6) 履历、学历、品质、从业经验、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 2.经营实体经营情况调查。(1)是否具备从事经营业务的资格,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及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2) 经营情况是否稳定; (3) 产品质量、营业前景、环保、纳税等是否可能影响还款; (4) 经营现金流量是否稳定及可监测。 3.经营实体信用记录调查。包括在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同业、客户中的信誉。如经营实体存在以下情况,必须在调查报告中明确写明: (1) 曾经或仍然在金额、期限上不合理拖欠供应商账款或其它应付款项; (2) 曾经或仍然拖欠应付水电费、房租等; (3) 对外担保到期未清偿,已经承担代为清偿义务,但仍未还清。 4.经营实体经营实力调查。要求深入经营实体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详细调查、分析生产经营活动,分析“供、产、销”的每一个环节,了解每个环节的货物流和资金流;通过实地调查、与经营实体管理人员交流、核对银行对账单和税单、查询水电费缴纳情况等方式,全面收集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充分了解经营实体的经营实力、经营动态和财务状况。 5.经营实体经营行业调查。要求对借款人的经营行业进行调查,了解最新的产业政策,了解行业整体经营情况,包括行业发展程度、成本因素、需求因素、市场因素、盈利能力等。 6.贷款用途调查。主要对申请贷款的真实原因和实际用途进行调查。 7.借款情况调查。调查借款人、配偶及经营实体的借款情况,包括余额、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8.还款来源调查。调查经营实体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分析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贷款期限与还款来源在时间上的匹配性。 9.还款保障调查。重点调查还款保障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备性,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抵押物的权属是否合法、明晰,抵押人(共有权人) 身份是否真实,抵押意愿是否明确;抵押物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2) 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资格是否符合本行规定。对其实地调查时,关注点与借款人相同。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应按照《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规定,做好贷款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营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并发放贷款。 经营机构应按照《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及本 行相关规定,办好相关担保手续后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经营机构须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一) 定期和非定期收集借款人营运情况,包括:贷款是否正常使用,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有无影响贷款回收的不利影响等; (二) 贷后检查频率为每月一次,主要检查手段包括:见面访谈、电话访谈、实地检查、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监测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及缴款状况等; (三) 贷后检查重点包括: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家庭状况,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发生变化;到经营场所实地观察借款人的真实生产经营状况,查看有关单据和实物;与了解借款人情况的其他人员交流,综合评价借款人的贷款风险; (四) 在贷后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以下风险事项,经营机构应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 1.贷款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 2.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 3.借款人生产经营或家庭发生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变化; 4.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它情况。 (五) 贷后管理岗应不定期采用电话或实地调查等方式,监督和证实客户经理贷后检查状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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