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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备案管理工作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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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备案管理工作细则 HR-02-0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和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公司总经理、经理层副职、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属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 其他干部的任职备案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三条 备案管理分为任前备案请示和任后备案报告。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下人员的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要进行任前备案请示:

2、 (一)二级公司:总经理、经理层副职、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 (二)三级公司: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党委(总支) 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五条 任前备案请示管理程序: (一)各二级公司就任前备案请示的人员任免调整意见及人选情况,在上会集中讨论前,需与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主管领导及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进行沟通。 (二)各二级公司对拟任人选上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以公司或党委(总支)文件方式向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报送任免备案请示,并附拟任免人员干部任免审批表、会议记录各一份。 (三)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收到文件后,按程序审核。二级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领导的备案请示,在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

3、上进行通报研究;三级公司领导的备案请示,通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四)二级公司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办理任免手续。 第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下人员的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要进行任后备案报告: (一)二级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 (二)三级企业:除需进行任前备案请示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任后备案报告管理程序: 二级公司按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后,向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报送任免文件和干部任免审批表各一份。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二、三级企业应及时将第二条所列人员所获省部级以上重大奖励情况,所受重大处分及处分撤销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 第九条 二级公司应于每年

4、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文件汇编成册,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条 凡违反本细则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干部备案管理和报告办法同时废止。所属企业总会计师管理细则(试行) HR-02-0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会计师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财务管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

5、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22号)、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会计师是指企业中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集团公司所属各级企业均应设总会计师岗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二、三级企业。集团公司参股、控股公司中,应由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其他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上市公司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四条 总会计师接受出资人与所在企业双重管理,对出资人负责,并接受同级董事会、经理层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 任职

6、资格管理 第五条 总会计师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 8 年及以上企业工作或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经历,其中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5年及以上; (三)任职年龄按照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四)具有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一般应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合法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中高级职称;

7、 (六)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在会计、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七)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八)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十)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工作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或者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分的,以及有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宜情形的,均不得担任企业总会计师。 第八条 各级企业拟聘总会计师在被聘

8、任前,均须取得集团公司认可的总会计师任职资格。总会计师任职资格有以下两种认证方式: (一)通过集中公开招聘认证取得。集团公司牵头建立各级企业总会计师后备人选库,经过公开招聘等程序进入总会计师后备人选库的人员,即取得相应的总会计师任职资格。进入总会计师后备人选库、取得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及时提交下列文档材料登记备案: 1.x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备案登记表。 2.总会计师后备人选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认证取得。根据工作需要,可由集团公司或二级公司推荐尚未核准具备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选担任总会计师,在履行任前备案审

9、批手续前,须先申请核准总会计师任职资格。集团公司在收到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后,及时按程序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档材料: 1.x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会计师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表,按程序审批核准。 2.拟任总会计师人选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三)一般情况下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均通过第(一)款取得,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才可通过第(二)款取得。 第九条 总会计师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人力资源部和资产财务部共同审查后,提交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二)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申

10、请人进行考察谈话; (三)进行个人事项报告重点抽查核实; (四)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申请人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拟任职务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集团公司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可以向任职资格申请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资格自动失效。再申请任职资格的,要从严审查。 (一)从集团公司系统内离职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1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第十三条 拟聘任的总会计师,应当先依照本规定取得总会计师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实行委派制,由集团公司提名或由二级公司提名(须报集团公司事前备案),二级公司履行聘任或解聘程序。 第十五条 三级企业总会计师聘任或解聘前履行备案的程序,按照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备案管理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初次聘任的任职试用期至少为半年,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聘任。原则上,总会计师每三年一届聘期,连任两届期满的,应交流任职。 第十七条 按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2、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集团公司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四章 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

13、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2.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3.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4.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5.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6.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二)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 1.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

14、,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3.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5.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6.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7.及时评估监测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8.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

15、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9.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10.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11.定期向集团公司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 1.负责或者参与企业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2.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3.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4.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5.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四)企

16、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 1.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贷款担保、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产权变动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2.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3.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4.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五)集团公司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拥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等有效履行职责方

17、面的相应工作权限。 (一)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企业总会计师应参加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或领导班子会等企业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1.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2.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 3.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4.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二)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1.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

18、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3.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企业总会计师的意见。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企业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

19、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应当定期向出资人和所在企业总经理报告工作。企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总会计师就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总会计师可越级向出资人、纪检监察部门或监事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财经纪律的; (二)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 (四)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给企业经营可

20、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应当持续进行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参加集团公司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对因企业管理不当、决策失误、财务联签事项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

21、陷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

22、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履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出资人应当对派出总会计师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都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或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总会计师现场述职考评工作,现场述职的总会计师占派出总会计师比例不低于 30%。其余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向出资人提交年度书面

23、述职报告,由二级公司收集汇总后报集团公司。 按照管理权限,上级公司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总会计师也纳入被考评范围,接受年度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还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探索开展总会计师任期履职评估工作,对其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按照管理权限,上级公司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任期考核评价时,总会计师也纳入被考评范围,接受任期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 对企业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

24、其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其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要合理运用履职评估结果,将其作为总会计师培养和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职评估成绩优秀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并与职称评审、使用晋升等进行挂钩;对履职评估成绩一般的,进行提醒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进行诫勉谈话和岗位调整;对履职评估成绩较差的,提出不再继续聘任或解聘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会同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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