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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方便党员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因升学、就业、调动工作、参军、招工、挂职锻炼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因会议、实习、访学、考察或其他原因外出,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也应当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凭据《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权限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应由其所在基层党委(含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同)或上级党组织办理。党支部不能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一)相互直接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规定:
1、校内各基层党委具有与校内其他基层党委相互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2、xx大学党委组织部具有与xx市委管辖的党委(工委)相互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3、xx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具有与xx市外以下组织相互接转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二)相互直接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证明信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的规定:
xx大学党委具有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及上级部门接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
第三条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第四条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条 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程
1、新生入学、教工入职时,党员须在报到2周内将《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所在院系党委秘书。
2、基层党委秘书仔细审核新转入党员所持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由xx大学其他院、系、所、中心、附中转入的新生党员,须由原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XX学院/系党委”。(本校教职工党员攻读在职研究生,党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
由xx市各区、县、局、高等院校、市属企事业单位转入的新生党员,须由原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xx大学党委组织部”。
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外省市转入的新生党员,须持县级(含)以上组织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抬头为“xx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3、基层党委将回执联邮寄或传真至党员转出前的基层党委。
4、基层党委在“xx大学组织工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调入党员信息的填写。
5、基层党委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照抬头分类整理、留存,按照要求每年定期将抬头为“xx大学党委组织部”和“xx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的组织关系介绍信送交党委组织部。
第七条 转出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程
1、党员本人询问对方单位的接收要求,然后登陆“校内门户-业务办理-组织业务-组织关系转出”界面,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转出申请。
2、党支部负责同志汇总相关情况提交给院系党委(此步骤适用于毕业生集中办理阶段)。
3、院系党委秘书审核信息,提交党委组织部。特别请注意把xx市与外省市(包括国家机关、军队系统、国资委下属企业、银行系统、铁路系统、民航系统等,例如国家人事部、中央党校、社科院、中科院等)区分整理。
4、党委组织部审核通过。
5、院系打印。请注意转往校内的介绍信请用A4空白纸打印并加盖院系党委公章,京内介绍信请用带有“xx大学党委组织部”公章的打印纸,京外介绍信请用带有“xx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公章的打印纸。打印纸在党委组织部党建工作室领取。
6、发放组织关系介绍信,做好签领登记,并留下第一联存根妥善保存,待回执传真或寄回后贴在存根联上。
7、将组织关系转出相关凭证存入工作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办理的流程
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凭证包括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两类。
1、有党员持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我校工作或学习的,基层党委查明情况属实、接转权限适当的,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监督他们按时缴纳党费。
2、我校有个别党员流动外出的,时间在3至6个月,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的,开具党员证明信;时间、地点和单位都不能固定的,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首先,基层党委对党员进行教育,说明流动党员管理要求,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然后,党员持基层党委的申请到组织部开具党员证明信,或发出《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常见问题处理
附件2:《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式样
附件3:《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式样
附件4:国资委、银行、金融、铁路、民航等系统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参考名单
附件1: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常见问题处理
(一)转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不符合接转权限应该如何处理?
各基层党委应对转入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核,检查其是否符合接转权限。对于不符合接转权限,抬头、公章有误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作废,交回原单位存档,并重新开具。
(二)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抬头有误应该如何处理?
开出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前,建议请党员本人询问对方单位的接收要求,以便准确填写,特别是抬头。抬头有误的,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原所在基层党委存档,并重新开具介绍信(京外介绍信使用新编号)或证明信。
(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应该如何处理?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四)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凃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五)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应该如何处理?
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六)如何区分京内单位和京外单位?
凡由xx市委管辖的党委、工委、高校,在xx市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属于京内单位。外省、自治区县级以上(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区级以上)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下属工委组织部(例如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等),中央各机关党委,国务院国资委各企业党委,其他高校、银行系统、银监会系统、证监会系统、保监会系统、民航系统、铁路系统、军队系统等属于京外单位。(可参考附件:《国资委、银行、金融、铁路、民航等系统可以直接接受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参考名单》)
特别注意,中科院、社科院、中智公司、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是常见的京外单位。
(七)转往不同高校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有何不同?
1、转往xx市委管辖的高校和在xx市的教育部直属高校,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该高校党委组织部,加盖xx大学党委组织部公章。例如组织关系转往清华大学,介绍信抬头应为“清华大学党委组织部”。
2、 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转往教育部直属高校,介绍信抬头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用已加盖xx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公章的介绍信。例如组织关系转往复旦大学,介绍信抬头应为“上海市委教育卫生工委组织处”。
(2)转往省属高校,介绍信抬头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用已加盖xx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公章的介绍信。例如组织关系转往四川师范大学,介绍信抬头应为“四川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3)转往市属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介绍信抬头为所在市委组织部,用已加盖xx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公章的介绍信。例如组织关系转往烟台大学,介绍信抬头应为“烟台市委组织部”。
3、转往非教育系统管辖的高校,建议由党员本人询问对方单位接收要求。 例如,组织关系转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介绍信抬头应为“公安部机关党委”,组织关系转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介绍信抬头应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均使用已加盖xx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公章的介绍信。
(八)党员前往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组织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九)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预备党员要积极参加当地党组织生活,争取按期转正。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不得将组织关系留存学校。
(十)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留学校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确需将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如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已经同意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暂时留在学校,经本人向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申请,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由所在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毕业生党组织关系留存学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留存学校时间。在组织关系暂留学校期间,已毕业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预备党员要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及时提交转正申请。
(十一)出国留学党员,组织关系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入档案所在地党组织。建议将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一并转入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
附件2:《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式样
党员介绍信存根
第 A 号
B 同志系中共(C预备/正式)党员,组织关系由 D 转到 E 。
F年 月 日
第一联
(贴回执联处)
(加盖骑缝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 G 号
H :
I 同志(J男/女), K 岁, L 族,系中共(M预备/正式)党员,身份证号码 N ,由 O 去 P ,请转接组织关系。该同志党费已交到Q 年 月。
(有效期 R 天)
S(盖章)
T年 月 日
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U
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V
联系电话:W 传真:X 邮编:Y
第二联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
Z : 第 AA 号
AB 同志的党员组织关系已转达我处,特此回复。
AC(盖章)
AD年 月 日
经办人:AE 联系电话:AF
第三联
说明:《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上图所示。党员转出时,须填写组织关系介绍信第一联、第二联,以及第三联的部分内容,并在第二联盖章处和骑缝章处加盖具有转出权限的党组织公章。第一联由转出的基层党委保存。第二联和第三联交给党员带到将要转往的党组织。最后,第二联由抬头所写党组织保存,第三联由转入的基层党委填写、盖章并邮寄或传真回转出的基层党委。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共有32处需要填写,下面将逐项进行说明:
A:编号,由转出的党组织设定。从我校转出的介绍信,如果转往校内(与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接转权限相当,下同)或京内(与xx大学党委组织部接转权限相当,下同)机构,建议使用学号或教工号;如果转往京外(与xx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接转权限相当,下同),使用教工委规定的编号。
B:党员姓名。
C:党员状态。如果是预备党员,请将“正式”二字划掉,例如:(预备/正式);如果是正式党员,请将“预备”二字划掉,例如:(预备/正式)。
D:转出的基层组织。例如:xx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党委、xx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党委。
E:转入的基层组织。例如:中国科学院物理所党委、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
F:转出日期。
G:编号,同A。
H:抬头,即转入党组织。请注意与S转出党组织接转权限相当。从我校转出的介绍信,如果转往校内,填写新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名称;如果转往京内,填写xx市委管辖的党委(工委)名称;如果转往京外,填写外省、自治区县级以上(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区级以上)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下属工委组织部,中央各机关党委,国务院国资委各企业党委,银行系统、银监会系统、证监会系统、保监会系统、民航系统、铁路系统等省级分支机构或分局以上党委,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等。
转到我校的介绍信,如果从校内单位转来,抬头应该是基层党委;如果从京内单位转来,抬头应该是xx大学党委组织部;如果从京外单位转来,抬头应该是xx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I:党员姓名,同B。
J:党员性别。如果是男同志,请将“女”字划掉,例如(男/女);如果是女同志,请将“男”字划掉,例如(男/女)。
K:党员年龄。请填写周岁,例如“18”、“26”等。
L:党员民族。请填写全称,例如“汉”、“蒙古”、“维吾尔”等。
M:党员状态,同C。
N:党员身份证号。请如实填写18位身份证号。
O:转出的基层组织,同D。
P:转入的基层组织,同E。
Q:党费交纳时间。请如实填写,例如“2011年11月”。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党员须每月交纳党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R:有效期。一般在90天以内,例如“30”、“60”。
S:转出的党组织盖章,同骑缝章。请注意与H转入党组织接转权限相当。从我校转出的介绍信,如果转往校内,一般由所在基层党委盖章;如果转往京内,一般由xx大学党委组织部盖章;如果转往京外,一般由xx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盖章(我校会直接下发盖有xx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章的介绍信)。
转入我校的介绍信,如果从校内其他单位转来,应该由其他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盖章;如果从京内其他单位转来,一般由xx市委管辖的党委(工委)盖章;如果从京外其他单位转来,一般由外省、自治区县级以上(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区级以上)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下属工委组织部,中央各机关党委,国务院国资委各企业党委,银行系统、银监会系统、证监会系统、保监会系统、民航系统、铁路系统等省级分支机构或分局以上党委,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等盖章。
T:转出日期,同F。
U: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V: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
W:联系电话。请填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联系电话。
X:传真。请填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传真。
Y:邮编。请填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邮编。
Z:转出基层党组织名称,同D和O。
AA:编号,同A和G。
AB:党员姓名,同B和I。
AC:转入基层党组织盖章。转入我校的介绍信,一般由各基层党委盖章。
AD:回执日期,即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的日期。
AE:经办人。请填写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工作人员姓名。
AF:联系电话。请填写转入基层党委办公电话。
附件3:《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式样
党员证明信存根
第 号
同志系中共(预备/正式)党员,由 转到 。
年 月 日
第一联
(加盖骑缝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第 号
:
同志(男/女), 岁, 族,系中共(预备/正式)党员,身份证号码 ,由 去 ,工作(学习)。该同志党费已交到 年 月。
特此证明。
(有效期 天)
(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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