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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务卡章程(第二版)模版.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882322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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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公务卡章程(第二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支付改革的需要,为财政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务卡是xx银行(含xx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并给予财政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三条 公务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仅指单位承债,下同),个人卡只发行主卡,不发行副卡;按照卡面分为梅卡、兰卡、竹卡、菊卡;账户币种为人民币;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

2、片(IC)卡;公务卡将使用银联标识。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公务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公务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利息等记入其公务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

3、期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公务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免息还款期”指对于公务卡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全部应付款项”指截至当前对账单日,公务卡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机构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公务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

4、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滞纳金”指公务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第二章 申 领第六条 年满18岁,女性55岁以下,男性60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公务卡。申请材料必须由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第七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公务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

5、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第八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申请人账户信用额度等。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第九条 担保的方式为保证。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填写含担保格式的申请表格。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本息、滞纳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

6、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查询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公务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等)、交易密码(可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等)。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或自助设备取款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

7、外。第十三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

8、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并在使用时注意所使用机具的安全性,如有异常请勿使用;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使用时注意所使用机具的安全性,如有异常请勿使用,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卡片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第十六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9、卡片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第十七条 卡片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立即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卡片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第四章 计息、费用及账户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我行公务卡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的款项,

10、均记入人民币账户。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发卡机构与申领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条 公务卡计息及费用规定(一)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以公务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xx银行公务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一定金额的预借现金手续费。客户在提取公务卡账户中的存款时,按我行借记卡资费

11、标准进行收费。(二)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三)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公务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

12、的款项,用于归还其公务卡欠款。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公务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卡片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一)发卡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

13、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四)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卡片,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五)公务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

14、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卡片,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六)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公务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公务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二)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用于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

15、务的查询给予答复。(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

16、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四)持卡人对公务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五)持卡人不承担其公务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

17、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公务卡卡片、查询密码、交易密码。若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卡片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持卡人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

18、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公务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公务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务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确定的时间起施行,xx银行公务卡章程(第一版)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确定的时间起施行。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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