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29号)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联社”是指农商行。
本细则所称“办事处”是指省联社各市办事处。
本细则所称“资金清算中心”是指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
本细则所称“市联社”是指地级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本细则所称“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本细则所称“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县级联社下设的营业部、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储蓄所);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社(储蓄所)等。
本细则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泛指省联社、办事处、资金清算中心、市联社、县级联社、基层信用社。
第三条 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当遵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方法、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
第五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
(二)真实原则。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
(四)动态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因素时,应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联社设置以下组织机构
(一)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省联社领导及财务计划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稽核部、信贷管理部、新业务发展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2、负责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3、负责省联社机关、办事处和资金清算中心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认定。
4、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风险分类工作组
风险分类工作组由省联社分管主任及财务计划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稽核部、信贷管理部、新业务发展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2、负责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非信贷资产分类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3、对省联社机关和资金清算中心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意见进行审核。
4、对省联社机关和资金清算中心非信贷资产可疑风险分类进行现场核查。
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风险分类工作小组
风险分类工作小组由省联社财务计划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稽核部、信贷管理部、新业务发展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省联社机关账务核对、分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省联社机关非信贷资产风险初步分类阶段的相关工作。
3、负责省联社机关与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4、负责省联社机关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市联社设置以下组织机构
(一)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市联社领导及财务、业务、稽核、综合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根据权限划分,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最终认定或签署意见后向省联社报备。
3、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风险分类工作组
风险分类工作组由市联社分管主任及财务、业务、稽核、综合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2、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非信贷资产分类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3、对市联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意见进行审核。
4、对市联社非信贷资产可疑风险分类进行现场核查。
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风险分类工作小组
风险分类工作小组由市联社财务、业务、稽核、综合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市联社账务核对、分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市联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初步分类阶段的相关工作。
3、负责市联社与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4、负责市联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办事处设置以下组织机构
(一)风险分类工作组
风险分类工作组由办事处分管主任及财务、业务、稽核、综合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2、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非信贷资产分类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3、根据权限划分,对辖内县联社上报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最终认定或签署意见后向省联社报备。
4、对办事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意见进行审核。
5、对办事处非信贷资产可疑风险分类进行现场核查。
6、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风险分类工作小组
风险分类工作小组由办事处财务、业务、稽核、综合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办事处账务核对、分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办事处非信贷资产风险初步分类阶段的相关工作。
3、负责办事处与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4、负责办事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设置以下组织机构
(一)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及财务、业务、稽核、综合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根据权限划分,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最终认定或签署意见后向市联社(办事处)报备。
3、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风险分类工作组
风险分类工作组由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管主任(行长)及财务、业务、稽核、综合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2、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非信贷资产分类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3、对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意见进行审核。
4、对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可疑风险分类进行现场核查。
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风险分类工作小组
风险分类工作小组由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业务、稽核、综合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账务核对、分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初步分类阶段的相关工作。
3、负责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4、负责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设置“风险分类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本单位主任(行长)及财务、业务、稽核、综合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单位账务核对、分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本单位非信贷资产风险初步分类阶段的相关工作;
3、负责本单位与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4、负责本单位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非信贷资产类别及核心定义
第十一条 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大类。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无风险或风险很低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项目。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有风险或风险程度较高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历年亏损挂账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第十二条 本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具体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是:
正常类: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
关注类: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存在“潜在缺陷”。
次级类: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
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
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
第四章 风险分类方法及基本流程
第十三条 对非信贷资产实施风险分类,应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具体可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等。
第十四条 风险分类法。是根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履行合同和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
(一) 对采用账龄分析法进行质量分类的项目,实施流程如下:
1、计算资产账龄;
2、对照资产分类标准进行质量分类认定。
(二) 对采用账龄分析法以外的其他项目,实施流程如下:
1、逐笔搜集债务人当期经营状况信息。
2、根据债务人近期经营状况并对照资产分类标准逐笔进行质量分类认定。
第十五条 账面价值法。是指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实施流程如下:
1、根据资产账面价值,确认其有无损失及损失程度;
2、对照资产分类标准进行质量分类认定。
第十六条 可变现净值法。是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
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
可变现净值法实施流程如下:
1、判断资产是否存在“价值变动迹象”;
2、可变现净值确认。对具有价值变动迹象的资产,采用资产评估或其他有效方法对其预计售价及预计处置税费进行充分估计,确认可变现净值;
3、计算预计损失;
4、根据预计损失率对照分类标准确定质量分类结果。
第十七条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预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100%。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实施流程如下:
1、逐笔搜集期末市场交易价格信息,并直接与资产账面余额比较,根据差额确定预计损失。
2、根据预计损失情况进行质量分类。
第十八条 专家判定法。是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研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专家组可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章 风险分类标准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参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基本标准对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判断,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第一节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
第二十条 现金、业务周转金、在途外币资金、准备金存款、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等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依照其账面价值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借贷方余额轧差后,填列至资产负债表“存放联行款项”项目的金额,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第二节 专项央行票据
第二十二条 专项央行票据运用风险分类法确定风险类别:
(一)在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二)在延长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关注类。
(三)收到的央行专项扶持资金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第三节 同业债权
第二十三条 同业债权包括拆放同业、存放同业款项和买入返售资产等,对同业债权均采用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第二十四条 拆放同业款项,具体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及调出调剂资金。
(一)拆放款项分类类别主要通过以下特征判定:
风险分类
判断标准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经营状况
拆借人经营正常
受宏观经济、行业、市场等因素影响,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拆借人经营状况出现明显问题
拆借人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
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债务
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但偿还债务的能力未出现明显问题;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
财务状况恶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足额收回债权。
财务状况差,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或资金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信用状况
拆借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拆借人还款意愿差,不与资金拆出方积极合作
拆借人还款出现困难
拆借人还款出现严重困难
合同执行情况
拆借合同未到期;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
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
因还款困难需对合同的还款条款作较大调整;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含)以内
调整还款条件后仍然逾期或仍无力归还;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以上
其它状况
担保合法、有效、足值
出现其他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如拆借人改制、担保有效性有瑕疵等
出现其他导致债权不能足额收回且会造成一定损失的情形
出现其他导致债权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的情况。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借款项,则直接认定为损失类:
1、拆借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拆借款项。
2、拆借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拆借款项,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拆借款。
3、拆借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对拆借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拆借款。
4、因拆借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金拆出方诉诸法律,经法律对拆借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拆借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5、因上述1至4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6、由于上述1至5项以外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 存放同业款项,具体包括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及存出保证金,其分类标准比照“拆放同业款项”执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视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一)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1天至30天的,至少应分为次级类;逾期30天以上至90天的,至少应分为可疑类;逾期超过180天的,应分为损失类。
(二)存放款项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至少应分为关注类。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和经多次谈判或追索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至少应分为可疑类。
(四)对交易对手的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结,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很少部分或完全损失,或因各种原因决定不提起诉讼(仲裁),应分为损失类。
第二十六条 买入返售资产
(一)买入返售资产以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作为质押券,且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冻结的,原则上划分为正常类。其余分为关注类。
(二)买入返售资产已出现逾期的,至少分为次级类。
(三)买入返售证券属于无券买卖或买空卖空,或交易对手存在挪用回购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等违规行为的,至少分为可疑类。
(四)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权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分为损失类。
第四节 待处理抵债资产
第二十七条 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质量分类主要运用可变现净值法,并结合资产状况、处置变现难易程度、可收回价值与账面价值对比情况等因素,逐笔确定预计损失,进行质量分类。至少应划分为关注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风险分类
判断标准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资产状况
使用价值较高,信用社拥有资产所有权或处置权
有一定使用价值,信用社拥有资产所有权或处置权
产权未过户或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
使用价值很低,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严重毁损、贬值
变现能力
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
市场变现能力一般
变现能力差
难以变现
预计损失程度
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税费后不低于账面价值
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扣除各项税费后低于账面价值,变现将造成一定损失,预计损失率小于30%。
变现将造成较大损失,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
预计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金,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
第二十八条 未能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规定的时间内处置的抵债资产,至少应下调一级。
第五节 应收账款
第二十九条 应收账款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及投资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主要按照风险分类法确定其分类标准。
(一)表内应收利息在90天以内的,不得高于其相对应的主债权五级分类级次。
(二)2000年以前形成的应收利息全部划分为损失类。
第六节 其他应收款
第三十条 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类垫款、挂账和暂付及应收款项。主要运用风险分类法,并考虑预期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质量分类。账龄分类标准为:
风险分类
资产对象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待结案诉讼费
账龄在3个月以内(含)
账龄在3个月至1年(含)
账龄在1年至2年(含)
账龄在2年以上
案件挂账
账龄在1年以内(含)
账龄在1年至2年(含)
账龄在2年以上
其他
账龄在3个月以内(含)
账龄在3个月至6个月(含)
账龄在6个月至1年(含)
账龄在1年至2年(含)
账龄在2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其他应收款项直接认定为损失类:
(一)经济案件经仲裁机构仲裁或经司法机关判决生效、并已执行终止不能弥补的损失。
(二)刑事案件在追赃完结或民事案件执行终止后尚不能弥补的损失。
(三)内部劳动争议纠纷中被仲裁机关裁定承担付款责任而形成的损失。
(四)因突发事故等造成的扣除保险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其他应收款损失。
(五)责任人赔偿后仍不能弥补的结算、出纳短款损失等。
第七节 投资类资产
第三十二条 投资类资产主要包括各种长短期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及入股联社资金。主要运用风险分类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
第三十三条 按照债券投资的目的,可以将债券投资分为投资性债券投资和经营性债券投资两大类。
(一)投资性债券投资:是指以长期投资为目的、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主要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按照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1、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投资直接划入正常类。
2、其他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依以下标准判定:
风险分类
判断标准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债券存续期
处于存续期内
处于存续期内
处于存续期内
债券到期后未能得到足额偿付,或债券虽然处于存续期内,但已经宣布违约
债券发行人已经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经关门停业,且没有债券偿还能力以及融资行为存在严重法律瑕疵的债券投资;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债券投资款项逾期2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
债券评级
高于BBB-及Baa3(含)
评级高于BB-及Ba3(含);没有债券评级的中央企业债券
债券评级低于B+或B1(含);没有债券评级的地方企业债券
发行人信用前景
发行人经营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券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债券发行人有能力偿还债券本息,但存在对偿还债券本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债券发行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30天(含)以上
债券本金、分期付息债券欠息均逾期30天以上至2年(含)以内
(二)经营性债券投资:是指以交易为目的、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根据分类时点证券市场收盘价格计算预计损失率并进行相应分类。
1、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一般可划分为正常类。
2、公允价值呈不利变动趋势,可划分为关注类。
3、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可划分为次级类。
4、对已关闭、破产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之间的,划分为可疑类。
5、预计损失率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
第三十四条 对股权投资应区分是否可以获取其市场公允价值,结合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质量分类。
(一)对于可以获得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分类。
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为:如存在活跃市场的,则其市价为其公允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其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风险分类
判断标准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市场公允价值-账面投资额
>0
>0
<0
<0
<0
预计损失程度
0%
0%
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
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
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其他因素
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
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
股权投资肯定损失
(二)对于无法获得股权市场公允价值的,如果企业财务报表经审计可认为是真实可信的,依据每股净资产计算预计损失率,同时结合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债权产权是否明晰以及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自然社会等因素分析,整体评价其风险状况和预计损失程度,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预计损失率=[(账面投资额-每股净资产×本机构持股数)÷账面投资额]×100%。
风险分类
判断标准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持股净资产总额-账面投资额
>0
>0
<0
<0
<0
预计损失程度
0%
0%
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
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
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被投资单位
情况
经营正常
经营正常
经营出现不畅,或有违规行为
出现经营危机或有重大违规问题,监管当局已对其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接管、撤销,或停止经营、名存实亡,进入清算程序。
其他因素
没有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估计存在影响股权投资的不利因素
股权投资存在一定风险
股权投资存在较大风险
股权投资肯定损失
(三)对于无市场公允价格且无法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可信度的,至少划分为次级类;被投资企业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无法获得有关信息的,至少划分为可疑类。
具有以下特征的划分为损失类:
1、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单位或被持股企业亏损严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清算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通过拍卖、出售、协议转让等形式处置被投资单位后变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
4、已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但被投资单位仍无法偿还投资而形成的损失。
5、转让、出售股权后形成的账面实际投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入股联社资金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第三十六条 投资资产科目中核算的“应收债券利息”,原则上不高于相应主债权的五级分类级次。
第八节 委托及代理资产
第三十七条 委托及代理资产,依据操作风险进行质量分类。
(一)对于按委托协议约定,由委托单位指定贷款单位(投资项目)、用途、期限、利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若有关法律文件齐全,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按约定尽到管理职责的,直接划分为正常类。
(二)出现法律文件缺陷,可能导致法律纠纷,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三)对于经法院判决应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预计损失率30%(含)以内的,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
(四)经法院判决应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责任的,预计损失率30%-90%(含)以内的,划分为可疑类。
(五)行社脱钩前代理农行的委托贷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垫款并确实无法增补贷款基金(资金)的,划分为损失类。
(六)实际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假委托实自营、假委托实垫款,按照贷款或投资的五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七)预计损失率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
第九节 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风险分类主要针对未提足折旧的项目,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项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风险分类主要通过确定其是否存在价值变动迹象来判别,具体采用可变现净值法,按账面余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折旧)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并据以进行质量分类。具体标准如下:
风险分类
判断标准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使用状况
正常使用
闲置时间在6个月至1年以内
闲置时间在1年以上
闲置时间在1年以上
二年以上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严重毁损、有账无实、存在法律瑕疵无法变现的固定资产,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权属情况
无产权争议
房产类固定资产暂无产权证、土地证,其他资产暂无所有权证,但无产权争议
存在产权争议
存在产权争议
预计损失程度
无损失
无损失
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
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
第四十条 账面上反映,但房产实际上已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全部列为“房改”类固定资产。对已批准为损失但尚未消化完毕的房改损失,直接认定为损失类。
第十节 在建工程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风险分类主要依据在建工程是否正常建设,采用专家判定法进行分类。
(一)正常类:法律手续齐全、运行规范、正常建设;
(二)关注类:非正常原因停建3个月(含);
(三)次级类:非正常原因停建3至6个月(含);
(四)可疑类:非正常原因停建6个月至1年(含);
(五)损失类:非正常原因停建1年以上。
第四十二条 被查出有严重违规问题的在建工程、存在各类法律纠纷的在建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但至少应划分为次级类。
第十一节 无形资产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软件及其他无形资产,采取可变现净值法进行分类。
第四十四条 对无形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根据无形资产实际受益期与规定摊销期之间的关系,采取不同的方法计算损失率并据以进行风险分类。
(一)实际受益期不小于规定摊销期,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预计损失。
预计损失率=(账面价值-可变现净值)÷账面价值×100%
1、预期可变现净值不小于账面价值的,划为正常类;
2、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划分为次级类;
3、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划分为可疑类。
4、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
(二)实际收益期小于规定摊销期,按照实际收益期长短预计损失,确定风险类别。
预计损失率=(1-实际收益期÷规定摊销期)×100%
1、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划分为次级类;
2、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划分为可疑类。
3、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
实际受益期指资产已使用年限与预计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之和。
第四十五条 对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各种软件,在经营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视同正常类资产;由于各种原因今后不再使用的,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四十六条 以下项目直接划分为损失类: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二节 递延资产
第四十七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按照摊销期确定分类标准。
递延资产处于正常摊销状态的认定为正常类;如因网点撤并或其他原因导致摊销期间无法正常摊销的,划为损失类。
第十三节 其他
第四十八条 待处理财产损溢,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按照账面价值法,账面反映为损失部分的直接划为损失类,账面反映为盈余部分的划分为关注类。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理,按照可变现净值法,进行质量分类。
(一)正常类:可变现金额大于等于账面余额,清理手续齐全;
(二)关注类:可变现金额大于等于账面余额,清理手续存在瑕疵;
(三)次级类:可变现金额小于账面余额,预计损失率在30%(含)以内的;
(四)可疑类:可变现金额小于账面余额,预计损失率在30%-90%(含)以内的;
(五)损失类:可变现金额小于账面余额,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的;
第五十条 历年挂帐损失,按照账面价值法直接划分为损失类。
第五十一条 其他特别规定
(一)未准确核算的项目,或由于分类所需的资料不全,导致风险分类判断困难的项目,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非信贷资产的有关制度规定,除已划分为损失类的,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
第六章 风险分类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一般经过准备、初分、初审和认定四个程序。
第五十三条 准备。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准备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账务核对与清理。信用社财会人员应首先对会计核算科目进行核对,保证各类非信贷资产科目归属准确无误,非信贷资产所涉及的账账、账表、账款、账实、账据、内外账务完全相符。对核对过程中发现的入账处理不合理、账务处置不规范、错用会计科目等情况,应通过填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项目余额调整表》(附件1-4)进行调整。
(二) 收集整理资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人员按风险分类要求,收集完善分类信息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分类准备工作。
1、背景资料。主要包括:
(1)非信贷资产的形成过程及现状;
(2)非信贷资产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履约意愿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
(3)非信贷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往资产处置、变现损失率等;
(4)非信贷资产有关操作管理情况。
2、附件材料。指该项资产所涉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主要包括:
(1)主要法律文书;
(2)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
(3)司法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
(4)本机构已有的调查分析报告;
(5) 原认定的风险分类资料,包括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
3、特殊原因造成权属资料不全、对手信息不全等风险分类依据信息资料不完整时,必须书面说明形成经过和原因,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风险分类依据备查。
(三)编制工作底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人员分别资产项目填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表》(附件2-6),并将所搜集的相关资料附后,一并提交给初分人员。
第五十四条 初分。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提出初分意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初分人员根据资产管理人员提交的工作底表,依据风险分类标准,对风险分类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初分理由和初步分类意见,撰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意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4),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风险分类工作小组审议。
(二)小组集体讨论。工作小组收到初分人员提交的资料,组织小组成员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审议记录》(附件2-5),并根据初分意见填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附件2-3)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非信贷资产落实责任书》(附件2-7)。
(三)上报初分结果。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及其他资料提交风险分类工作组进行初审。
第五十五条 初审。风险分类工作组收到风险分类工作组提交的初分资料后,重点完成以下四项工作。
(一)审核初分结果。风险分类工作组对上报的初分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审核资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分类理由的充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二)实地核查。根据初分情况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初分结果不准确或有疑问的,要逐笔实地进行核实,并形成风险分类核查报告。
(三)确定初审结果。风险分类工作组集体审议,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四)上报初审结果。将初审的结果及相关资料连同核查报告一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认定或报备。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初审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一)审定意见为非损失类时,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分类结果,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分类认定意见。
(二)审定意见为损失类,预计损失金额在认定权限范围之内时,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分类结果,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分类认定意见。
(三)审定意见为损失类,预计损失金额超过认定权限范围时,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将风险分类认定表及其他风险分类资料一并提交上一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或有权认定机构,由上级风险分类认定机构根据各自权限逐级认定。
第五十七条 损失类非信贷资产认定权限如下:
(一)损失类非信贷资产单笔预计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时,由县级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二)损失类非信贷资产单笔预计损失金额在100万元—300万元(含)时,由市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办事处风险分类工作组进行最终认定。
(三)损失类非信贷资产单笔预计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时,由省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五十八条 认定工作结束后,认定机构应将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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