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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银行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
作,防范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有关制度和《广
东发展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
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以下简称
电票承兑业务)指企业(承兑申请人)为了贸易结算需要,将其合法
持有、尚未到期且未提交收款人签收的未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向我行
(承兑人)申请承兑的票据行为。我行承兑后负有在票据到期日向持
票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
第二章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流程
第三条 承兑申请人资格认定
承兑申请人向我行提出承兑请求,我行业务人员应确认如下信
息:
1、承兑申请人为企业客户;
2、承兑申请人在我行已开立结算账户,并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
完整维护了该申请人客户信息;
3、承兑申请人须到开户网点申请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并与我行
签订《**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并拥有电子证书;
如未达成上述要求,我行业务员应根据我行相关制度规定联系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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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完成相应手续。
第四条 业务受理
(一)受理承兑申请
客户经理在受理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时,应初步对申请人
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了解申请人申请承兑的用途、金额、期限,交
易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内容、经营方式、经营对象、经营效益、货款回
笼以及偿付货款资金来源等等情况,经初审合格并同意受理后,要求
申请人向我行提供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向我行申请电子商业汇票承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授信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
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2、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书及复印件、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
印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上述
资料须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代码、税务登记证号、证件
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3、前三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但
低风险担保承兑业务可不要求提供以上报表;
4、申请承兑所依据的真实的交易合同,并且交易合同上需注明
允许采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5、经过年检的贷款证(或贷款卡)及密码;
6、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银行授信担保管理
办法》等我行规章制度所要求的与担保相关的材料;
7、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客户经理接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承兑商业汇票的准入条件;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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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贷前调查
客户经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误后,应按照我行信贷管理审
批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程序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财务状
况和资信情况以及《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等进行调查,重点
包括:
1、审查申请人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确定本次商业汇票项下的
基础交易是否超过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范围;
2、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是否与交易合同买卖双方一致;
3、 审查申请人本次交易是否与其经营范围、产销能力和历史交
易记录相匹配。如有必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历史交易凭证,如增值税
发票、货运单据等;
4、 交易合同中的商品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物流方向等是否
符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惯例;
5、 对于以一笔交易合同或协议为贸易背景的多笔承兑申请,经
办客户经理应建立台账。我行承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交易合同或协
议的总金额。对于交易合同或协议无具体金额的承兑申请,应以承兑
金额与其实际经营能力相匹配为原则;
6、 是否关联交易或集团内部的存货转移,要严格控制关联企业
之间的票据承兑业务,防止关联企业相互开票,虚增营业额,虚设贸
易背景。经办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撰写调查报告,经部
门负责人和本行行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上级行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审查、审批
(一)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必须按照我行信贷授权有关规定进
行审查、审批,超出权限的,必须报经上级有权机构审批。
(二)审查审批重点包括:
1、对尽职调查的各项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2、对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和支行审批流程进行审查,确保审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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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合规。
3、提出风险控制点和审查意见;
(三)报批、报审通过的承兑业务有权机构以书面形式批复分、
支行。
第七条 签订合同与落实出账条件
(一)承兑业务经有权部门审查、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应负责
按批复与承兑申请人填制与交易合同关键要素对应的《承兑合同》或
《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批复要求提供担
保的,还须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二)承兑业务出账前,客户经理应按我行批复逐项落实出账条
件,重点包括有关保证或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以交存保证金方式
担保的,承兑保证金必须足额划入我行保证金账户实行封闭管理。
1、承兑业务保证金存入,运营部门凭信贷部门的书面通知(格
式由分行自定)办理转入,承兑的商业汇票到期时由综合业务系统自
动将保证金转入“232 应解汇款”科目,用于支付汇票款项。保证金
不得在承兑的商业汇票到期前转出;
2、一个合同项下的保证金应逐笔对应,不得低于授信方案规定
的保证金比例;
3、不得采取冻结客户结算账户部分余额等变通方式办理出账。
第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出账前审核
(一)落实批复条件后,出账前审核岗根据《**银行信贷
业务出账前审核管理办法》进行审核,重点包括:
1、 该项业务是否经有权人审批,审批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授权规
定。
2、批复要求的各项出账条件是否完全落实。
3、与申请人签订的各种文件是否完备、合法、合规。
4、保证金是否收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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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额度内出账,授信主体是否出现额度中止和冻结情况。
如是额度授信,是否在额度内出账。
6、登录信贷管理系统审核拟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书面审批材料
是否一致。
(二)完成出账前审核后,客户经理登录信贷管理系统打印《出
账通知书》交运营人员办理出账。
(三)承兑签收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账前审核经信贷管理部同意后,会计人员根
据出账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核对是否与电票信息是否相符,审核通过
后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签收操作。承兑手续费会在签收时一并收取,
最低人民币 100元。
第九条 业务退回、撤回与驳回
(一)业务退回
电子指令产生前审批流程中任意岗位均可将业务申请退回至业
务发起岗位修改。
(二)业务撤回:
在综合业务系统收到并签收我行承兑签收报文之前,承兑申请人
均可撤回承兑申请。
(三)业务驳回
我行业务人员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承兑业务申请,可在信贷管理系
统和综合业务系统将其驳回至承兑申请人。
第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贷后管理与风险分类按照相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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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承兑业务流程图
承兑申请人
1.发起承兑申请
经办支行/部门
2.落实批复条件
4. 账 务 处
理,承兑签
收并发送承
兑申请人
持票人
信贷管理部
3.出帐前审核,发送出帐
指令
5.到期
解付
运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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