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学生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为规范大学学生成绩评定及管理,使学生成绩更好地体现学生学习成效,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大学2015年教育教学改革大讨论中的教学改革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就大学学生成绩(含理论课、实践课成绩等)评定及管理办法修订如下。第一条 以引入等级制为抓手,树立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的学习成绩评价观,从而带动课堂教学的转变,增强学生学习志趣,确保价值塑造、能力培养和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在具体教学环节的实现,进而满足大学对人才培养的综合要求。第二条 改革学生成绩考核方法,实行以知识
2、、能力和素质并重的考核方法。在考核形式上,由期末一次性考核改变为授课过程考核和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过程考核;在考核内容上,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的考题;在成绩记载的方式上,由过去百分制改为等级制。第三条 教师应当科学、公正、客观地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参考标准如下:A:表现优秀,对所学课程理解深入,课程知识基础广泛、扎实,能熟练运用概念和知识解决问题。B:对所学课程有较好的理解,能较好使用概念,能解决课程中涉及的问题。C:对所学课程有一定理解,能解决相对容易的问题,为进一步解决更复杂问题作好了充分的准备。D:对所学课程的理解达到最低要求,能处理一些相对简单的问题,
3、但有明显缺陷。F:对所学课程的理解没有达到最低要求。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按确定的比例评定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者压低学生成绩。对于具有多个教学班、量大面广的课程,原则上应统一考试时间、考试试卷、评分标准,采用集中、流水作业的方式组织批改试卷。第四条 课程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其具体比例由开课学院根据所开课的性质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不超过60。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加强对学生课前准备、课中表现、课后学习成效等内容的授课过程考核和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过程考核。授课全过程考核具体包括出勤情况、期中考试、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讨论等内
4、容;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考核具体包括学生预习、作业、小组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基于项目的学习等内容。过程考核的原始记录应与最终成绩单一并上交开课单位保存。第五条 考试违规、申请缓考、未参加期末考试或取消考核资格的,成绩标志分别注明“违规”、“缓考”、“缺考”或“取消”。对于选修课程,如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向授课教师提交放弃继续修读申请,经授课教师同意,可以在成绩标志中注明为“未完成”。第六条 学生学习成绩以等级制方式记入学生成绩单,等级包括A+、A、A-、B+、B、B-、C+、C、C-、D、D-、F和P十三种形式,除P以外,其他等级形式均对应一个绩点。第七条 依据考核方式的不同,学生成绩可以选择百
5、分制、十级制、五级制或者通过制形式录入。百分制成绩只允许录入整数分数。百分制成绩最终转换为等级制形式记入成绩单,但保留原始录入的百分制分数。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录入为等级制形式的,按比例合成最终成绩时,以等级对应的百分制成绩进行计算。各种录入形式及绩点值对应关系表百分制十级制绩点五级制绩点通过制绩点961009095A+A4.0A4.0P不计算绩点8589A-3.78284B+3.3B3.07881B3.07577B-2.77174C+2.3C2.06670C2.06265C-1.76061D1.3D1.360以下F0F0F0补考或重修及格等级记为D-,绩点为1.0。等级制进行计算时对应
6、的百分制成绩等级制A+AA-B+BB-PC+CC-DD-F百分制98938783807675736864616050第八条 学生学习成绩分布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学生人数较少的教学班课程成绩应符合高低排序原则。原则上获得A-及以上等级的人数不超过该课程修读总人数的20%,获得A+的人数不超过该课修读总人数的5%,超过以上比例的,任课教师需在提交的成绩分析报告中予以说明。建议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课程设置获得F等级的最低比例,以体现修读成效的差异。第九条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学生学习状况的基本依据。平均学分绩总的计算方法如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保留两位小数点。不统
7、计成绩为P的无绩点课程。第十条 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只提供平均学分绩点的统计方式,统计时可以任意选择需统计的学期和课程性质。各学院学生评奖、评优、成绩排名和推免研究生等涉及学生成绩的考核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排序方式。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学期及课程性质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如可以选择只统计类通识课、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也可以选择统计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第十一条 补考或重修及格的,成绩单成绩等级记为D-(绩点为1.0)。缓考成绩按实记载,缓考学生不再安排补考。正常考试有过程考核成绩的,补考、缓考录入成绩时应作为参考。第十二条 创新学分类课程不安排补考,未获得学分的创新学分类课程可以不
8、计入成绩单。第十三条 学生对首次修读已合格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经慎重考虑愿意重修该课程,可申请按学分缴费重修。申请批准后,原课程成绩注销,不能恢复,课程成绩以首考合格重修考试成绩实分记载,申请重修已合格课程的累计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第十四条 免听学生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录入时可将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过程考核成绩。第十五条 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或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学生(被批准免听的除外),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并不予安排补考。第十六条 考试采用口试方式时,应组织3人以上的考试小组进行成绩评定,考题由抽签方式确定,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
9、题目,经教师同意,可以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能抽第三次。凡经第二次抽签所得成绩,除“及格”成绩外,其他成绩均降一级记分。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按照教育教学规律,积极探索和创新不同形式的考核考试方法,新的考试考核方法,须经学院审议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能执行。第十八条 纳入培养方案的实习(社会实践)的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所写的实习(调查)报告和实习(调查)工作情况,按五级制记载。 毕业设计(论文)由学院(系)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小组按规定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实验课程(含开放性实验)成绩管理按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之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但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
10、可进行,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校成绩管理方式记载。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后三天内完成考试成绩评定(特殊情况须由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并将考试成绩通过网络录入到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校对无误后送审,送审后打印纸质的课程成绩单、考试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过程考核相关资料签字送交开课单位存档。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评卷工作时,必须报请教研室安排他人按时完成。教务处每学期对成绩评定的情况以教学状态的形式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 开课单位应严格管理、保存学生课程成绩单,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课程成绩单。原则上,教师签字的课程纸质版成绩单在学生毕业5年后方可销毁
11、。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漏登、错登学生成绩,应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更正手续。办理更正手续应先填写更改因漏登、错登的学生成绩登记表,由教师所在教研室、系、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再附上学生试卷(可用复印件)等材料一同送交教务处。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十日内(寒暑假顺延)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复查成绩,应填写大学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再由开课学院组织教师(3人以上)代为查阅试卷成绩。查询结果反馈给教务处。如需更改成绩,须报教务处,经处务会审定后方可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的课程考试管理。其他纳入教务处管理的各类学生的课程考试管理参照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起实行,2016级之前的学生成绩如按等级制录入成绩的,按如上转换规则转换为百分制计入成绩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