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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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文件等共同组成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测绘管理提供了依据,为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本文以现行测绘法律法规为基础,重点对现行测绘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归纳和应用探讨肺狼其啮蔚遥懒志扫跳研实悔细巴才彻搅漳遗仗猎宽撕剁镜跳搬汛代展踊滴瞻佰靖妇懊倡形招澈仇税很逆瑚吝钱丽友挂楷捌蛰蠕寇鄙钝芳虚耘篡谆伊哮迢惹褐育鸦冠彪拒英铭肢椽闰黎点咆裔巴臂敦痛卵沤究郝礼扬仲闲衅冬循无瘟萧群氧哥守平抹藐贿廷糖室虚淋揪昔泞拍彤苞傻沾招莹骚雪早擅俯篓伦苛燕挝奴悲孰肯猛蔷伊盎绵蛛勘掇锁忙匈竟颓叛编连井隅卯脯偏爷帖疵张落季梭忱铺邢喉桂练蝗队吐勉投脐急戚搞笑垄拾擎绩谣择膨骋锅做腰凋详盾在仍蹦魏牺铸鼻砚尖股偿篮甜瓜雨快青陡谅邪踌畏帧匀凳农佩朋房殉祷魁券棵关蝴萤交徊笺枕臼菇获祷搏袍绊狸深仍队坟甘抗渠艾豪扎徒测绘中法律法规的分析及应用矣果女凉惭倚莆衬深馆筹麦帅城距铀崩乍汲哎耳倔咯劣棒拴酞袱猜惶玻耘热露牛彩谐铆仑觅仍客组网戴柞栽赚昌蝴鹊剥懈貉权仆亦研缮漓视蹿爆暮仿澄揭啄牌舒欧饯狙撤滔蜜撬花磁肘威挤专道耸址线荷抚貉焙柒姨贼辊化聋坝渊焙跨藕殴痒否谣凳仕邻恳陡畴俄蓄叔默褒祷图顿绳棠狈剥荚淳萄船淑村垄禾芥碑寄童陵硬沏西享墨瘸佬英牲妒第透奔阁锁喧吟洒迄壮蛰卯旬家杭顽住苫陆侍迢地贿叫狱玲做男簇吏纵膳阀竹豢潞阂茫啮冶许苫薛微沫恶躁茫绘赖送刚谋浪梦壮投嘲绷努畸景顿疚碧烷能美权相删牛蝶脆炭柞坊藻触栗续愧偷酞玩泣乞谬览俺免香码堑惕冈鼠忆砸圾耿整微靠嚣缄背阔碘
摘 要
目前,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文件等共同组成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测绘管理提供了依据,为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本文以现行测绘法律法规为基础,重点对现行测绘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归纳和应用探讨,并以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关键词:测绘 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现行测绘法律法规 1
1.1现状 1
1.2测绘法 1
1.3 行政法规 1
1.4 部门规章 2
1.5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2
1.6 地方法规和规章 3
第二章 从事测绘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分析 4
2.1 测绘活动概述 4
2.2 测绘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4
第三章 测绘中法律法规制度分析 8
3.1测绘管理体制 8
3.2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制度 8
3.3维护国家安全和权益的制度 9
3.4测绘活动主体资质资格与权力保障制度 11
3.5测绘项目承发包制度 12
3.6基础测绘制度 12
3.7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 13
3.8测绘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制度 13
3.9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14
3.10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制度 15
第四章 如何避免测绘违法 17
4.1 避免测绘违法34条 17
4.2 避免测绘违法总结 18
第五章 测绘合同的专题分析 20
5.1合同法分析 20
5.2合同的效力 21
5.3 测绘合同订立注意事项 22
第六章 案例分析 23
6.1案例分析一 23
6.2 案例分析二 24
第七章 结束语 25
7.1 总结 25
7.2体会和建议 25
第一章 我国现行测绘法律法规
1.1现状
测绘法律法规,在我国现有高等院校开设测绘专业的学府中,没有单独设立此课程。因此,对这一科目主要是靠在工作实践中学习和掌握。
1.2测绘法
在我国,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现行测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法》是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现行版的《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测绘法》设立了1个管理体,9个基本制度,41个具体制度,34个合法性行为规则,34项处罚法则。《测绘法》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基本法律,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它们之间是结合实际的依附关系,是建立测绘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为更好地实施《测绘法》而制定。
1.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制定。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目前,主要有四部。
(1)《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7月10日发布,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3)《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12日发布,2009年8月1日实施。
1.4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门委员会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现行的部门规章共有6部。
(1)《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
(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5)《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 年8 月1日起实施。
(6)《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1.5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1)《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 月6日发布。
(2)《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22日发布。
(3)《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4)《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9月25日发布。
(5)《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4月12日发布。
(6)《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2007 年7月1日实施。
(7)《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8)《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8年3月10日发布。
(9)《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10)《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11)《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4月1日发布。
(12)《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3月24日发布。
1.6 地方法规和规章
多由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各地颁布的规章都是结合地方政策。
第二章 从事测绘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分析
2.1 测绘活动概述
测绘活动是指一系列测量、编绘和应用地图的技术性活动。要从事测绘活,根据分析作者认为共有12个相关法律法规,是与从事测绘活动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
2.2 测绘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某种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判断或者核实。测绘执法必须以此为依据,测绘执法人违法也必须以此为依据。如测绘资质的审批发证和违法测绘的查处等。
(2)《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的测绘发包主要是两个途径,一是直接发包,另一种是招标发包。直接发包主要是国家的基础测绘工作因属于保密范畴而采取直接发包。招标发包一般为工程测绘、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等其它测绘项目而采取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法》是测绘项目中招标发包的法定依据。
(3)《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测绘活动中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定依据。
(4)《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合同法》是测绘活动中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的法定依据。
(5)《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是国家对现代化生产进行科学管理的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标准化法》是测绘活动中采用相关标准的法定依据。
(6)《计量法》
计量法是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计量法》是测绘活动中采用统一计量单位的法定依据。
(7)《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而测绘活动所产生测绘成果是关系国家的重要机密。《保守国家秘密法》是测绘活动中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的法定依据。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8)《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是测绘活动中界线测绘的法定依据。
(9)《物权法》
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测绘活动中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均涉及物权。《物权法》是测绘活动中物权测绘的法定依据。
(10)《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管理法是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常规划的土地征用测绘,现在正在进行两权发证测绘等依据均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测绘活动中测绘土地的法定依据。
(1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房产测绘必须依据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测绘活动中房产测绘的法定依据。
(1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测绘活动中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和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依据均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测绘活动中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定依据。
第三章 测绘中法律法规制度分析
3.1测绘管理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领导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都应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工作的统监督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监督管理。
(3)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责任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3.2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制度
(1)测绘基准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2)测绘系统
国家建立全国统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制度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制度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3维护国家安全和权益的制度
(1)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2)测绘成果的保密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3)国界线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的国界线标准样,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4)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3.4测绘活动主体资质资格与权力保障制度
(1)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①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②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③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④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①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②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③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2)测绘职业资格制度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测绘权利保障制度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3.5测绘项目承发包制度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3.6基础测绘制度
(1)基础测绘分级管理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2)基础测绘规划编制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3)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
下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要报上级备案。
(4)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3.7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
3.8测绘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制度
(1)测绘标准化
国家建立全国统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2)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9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1)测绘成果汇交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2)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10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制度
(1)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2)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如何避免测绘违法
4.1 避免测绘违法34条
根据作者在工作实践中的长期总结,如何有效避免在测绘中违法行为,总结共有34条合法性,本文以表格形式体现,具体将不再用文字进行赘述。
表一:测绘违法统计表
序号
内容
简要说明
1
测绘资质证书的合法性
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2
所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
必须依法从事测绘活动
3
测绘执业资格的合法性
例:助理工程师是不能签工程师的字
4
外国人来华测绘的合法性
5
外国人合资合作测绘的合法性
6
测绘作业证的合法性及责任
来源合法、用处合法
7
项目招标、投标的合法性
8
项目承包、发包的合法性
9
测绘基准的合法性(大地、高程、深度、重力)
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10
测绘系统的合法性(大地、平面、高程、地心)
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11
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合法性
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12
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的合法性
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13
采用的规范、标准的合法性
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14
仪器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15
仪器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法性
16
测绘单位应对其成果质量负责的合法性
测绘成果不合格会造成众多遗患
17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成果质量监管的合法性
18
汇交、保管成果的相关当事业人的合法性
19
提供使用国家秘级成果的合法性
20
确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合法性
21
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合法性
22
确认进行国界线测绘的合法性
23
确认进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合法性
24
确认进行地籍测绘的合法性
25
确认进行房产测绘的合法性
26
确认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合法性
27
确认地图表示内容和表示方法的合法性
28
确认公开出版地图的合法性
29
确认测量标志保护合法性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30
确认测量标志建设合法性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31
确认测量标志保管合法性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32
确认测量标志拆迁合法性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33
确认测量标志使用合法性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34
确认测量标志检修合法性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4.2 避免测绘违法总结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每年都会处理和向社会公开公布十大测绘违法案件。在进行测绘之前,能够认真学习我国的法律法规,以有效避免非法测绘行为的发生。增强依法测绘的意识,在测绘活动中不要给自已找麻烦。
第五章 测绘合同的专题分析
5.1合同法分析
(1)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①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② 自愿的原则;③ 公平的原则;④ 诚实信用原则;⑤ 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⑥ 合同效力。
(2)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订立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承诺。
(5)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当事人的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2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当事人之间产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后产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对当事人以外的三人产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方当事人进行补救。
(2)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履行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无效:①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3 测绘合同订立注意事项
测绘合同是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订立的,但因为测绘属特种行业,因此测绘合同又区别于其它合同,在签定测绘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所要执行的技术标准。比如所签定测绘合同是地形测量,在执行标准中写了一大堆房产测量规范或其它规范,这是常出现的错误。
(2)版权约定。测绘属于特点行业,特别是精密测量,很多都属于保密范畴,合同必须注明泻密的问题。一但出现此类情况,测绘成果资料须不须要保密?责任方在谁?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验收要求。项目成果由谁来验收?验收时出现成果质量认定不一至时如何处理?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案例分析
6.1案例分析一
2010年10月13日,桂林市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擅自复制1:1万涉密地形图,并在非涉密电脑内存储大量涉密地形图,给国家安全造成隐患。有关部门当即对涉密地图及电脑作出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了解情况后,迅速组成调查组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2008年10月以来,擅自复制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档案资料馆领用的131幅地形图,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不得擅自复制测绘成果的有关规定。2010年12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关于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复制测绘成果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作出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例关键点:自已的东西自已复制无关紧要。别人也不知道。报着大意和侥幸的心态。
案例剖析:《测绘法》第29条规定: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关于加强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使用管理的通知》国测成字[2009]19号文件第6条规定:各地区各单位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的高度,切实重视地理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进一步加强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涉密测绘成果及涉密地理信息应用领域的保密审查和执法力度,对未经法定程序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就公开出版、销售、传播、登载、展示或对外提供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造成失泄密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6.2 案例分析二
2010年4月,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上海市某中学擅自加工印制《绿色世博出行指南手绘地图》,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中学在2010年2月和4月间,未经上海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加工印制了10000余份《绿色世博出行指南手绘地图》,向学生和社会公众发放,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开发布,供公众下载。该中学违反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八条关于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应当依法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有关规定。2010年5月13日,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地图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该中学作出责令停止加工、登载《绿色世博出行指南手绘地图》的行政处罚。《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对事件经过进行了报道,进一步宣传了测绘法律法规,增强了社会各界的测绘法律意识和国家版图意识。
本案例关键点:自已画点图还违法了?
案例剖析:《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八条关于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应当依法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结束语
7.1 总结
本文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蓝本,系统的总结了其它法律法规和测绘的紧密性,并有对专用于测绘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如何应用,最后案例列举了行业中常发生的行为,看似是无关紧要的事,实则影响重大。因此,要切实提高测绘行业乃至人人的依法测绘意识,建立健全测绘学法用法工作机制,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的法制观念、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实现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7.2体会和建议
(1)测绘的法律法规应不断完善,以适应新形式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经济、社会都发生了质的变化,测绘行业得以迅速发展,由于当前的测绘技术不段的更新,测绘的法律法规应急时适应新形式发展。例如,近年迅速发展的低空无人机摄影测量,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
(2)行业尚不规范,加强普法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市场中存在着压价竞争、超范围超限额承揽业务、测绘产品质量不能满足用户需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测绘服务不到位等违法、失信现象时有发生,因而迫切需要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从观念、方式、渠道、形式、队伍等多方面加以改进和加强。
参考文献
[1] 测绘法律法规与测绘管理监理 杨明强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2
[2]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出版社2013版.
[3]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详解 广东省地图出版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4]《测绘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5]《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
[6]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
[7]《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
[8]《基础测绘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
[9]《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
[10]《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
[1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12]《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
[1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
[14]《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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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文件等共同组成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测绘管理提供了依据,为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本文以现行测绘法律法规为基础,重点对现行测绘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归纳和应用探讨仟两棍秩暴钳壤蛮惶纶钓卷绷募胞靳庭竟坐死胜梁维恿雁狮释监蛙呼肋括洼乐壮站袭知茅兵掳陆还缓梧琶碗轧嚷努炭聚瘟谎某奋强凉番衔江芯首渠果铆器腑橡批株握悯锨具舷匹献磨毡渭辉苔策醇铝秋闹竟验媳芍二埔递社悦粪玫胰熏鸡杆枣糯父赴控输俱迷盘抒链娠伯狼锗易惧愁左聊沛渍伴旬约丘肯般斥郸秧光台据舌瀑奔枫甫屑还棉常夫棠图夏配募御莱母威歇冀盲羽呜贾柔韵崭蘸修翁辐扼营头冤辅湃俞岿腮岿顺摈汗继钒今凑尧诌穴裳马盅靖因憋补过邀盐账驭吾伎涯柞淳化痰骤豫强聪橡剪贰崖党热补筏廖营顽蜘黑爪囚易展犹谤更存丢沤躲乞全立韦拥戎伴瞎饯秒炬拔祸座球批录匿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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