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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植物保护机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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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CAM-C14-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植物保护机械 2014年 09月 01日发布 2014年 09月01日实施 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农机产品》(CNCA-C14-01:2014)制定,由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目 录 1.引言 3 2.术语和定义 3 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5 4.认证模式选择 6 5.认证单元划分 6 6.认证流程及时限 6 6.1认证流程 6 6.2认证时限 7 7.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 7.1认证委托 7 7.2型式试验 8 7.3初始工厂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10 7.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1 8.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11 8.1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的选择 11 8.2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12 8.3生产现场抽样检查要求 12 8.4生产现场和/或市场抽样检测要求 13 8.5 获证后监督检查人日数 13 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和批准 13 9.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14 10.认证证书 14 10.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 10.2认证证书的内容 14 10.3认证证书的变更 15 10.4认证证书的扩展 15 10.5认证范围的缩小 16 10.6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 16 10.7认证证书的使用 19 10.8 ODM认证证书 19 11.认证标志 19 12.收费依据与要求 19 13.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 13.1争议 20 13.2 投诉 20 13.3申诉 20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1 附件2 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 24 附件3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6 附件4 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及核查方法 33 附件5-1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36 附件5-2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背负式动力喷雾机 38 附件5-3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背负式喷雾器 40 附件5-4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背负式电动喷雾器 42 附件5-5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压缩式喷雾器 44 附件5-6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踏板式喷雾器 46 附件5-7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烟雾机 47 附件5-8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动力喷雾机 51 附件5-9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喷杆式喷雾机 53 附件5-10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风送式喷雾机 55 附件5-11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电动气力超低量喷雾器 57 附件5-12 自走式植保机械产品补充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59 附件6 必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 61 附件7 植保机械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63 附件8 关键生产工序 64 1.引言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农机产品》(CNCA-C14-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等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认证机构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按实施规则执行,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认证机构依据实施规则,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结合生产企业分类,明确植物保护机械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初始工厂检查 本实施细则中对植物保护机械产品的初始工厂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两部分。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目的是确保批量生产的植物保护机械与获得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的一致性。 2.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是指针对同类别产品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根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2.3基本认证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基于产品固有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 2.4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是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简称。 为有效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结果持续符合性、强化监督要求,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不宜使用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的认证对象,通过对不符合发生时可能引起风险的评估,在基本认证模式基础上逐级选择增加必要的认证要素的组合。 2.5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工厂) 生产企业是指对认证产品最终制造、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本实施细则如无特殊说明,生产场所、工厂均指生产企业。 注:实施规则中的“加工场所”即本定义所指场所。 2.6工厂检查 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所进行的评价活动。工厂检查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和场所界限。 注:产品范围指认证产品。场所界限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场所、部门、活动和过程;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工厂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CCC标志环节所在场所,必要时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即延伸检查。 2.7书面验证 依据提交的书面证据,验证对产品/体系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2.8试验验证 依据样机检验结果,验证产品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必要时,试验验证项目还应包括与不合格相关联的项目。 2.9现场验证 依据现场检查结果,验证对不合格/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2.10一般不符合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偶然性、轻微性失效的事实。 2.11严重不符合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系统性、区域性或后果严重的失效事实,包括不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产品关键项目现场检查不合格、重复发生影响产品实物质量关键过程控制问题、因产品缺陷导致安全事故或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等。 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3.1认证机构将生产企业分为A、B、C、D四类,分类原则见表1; 表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 A 至少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评为A类: 1)初始工厂检查、近两年内获证后跟踪检查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且一般不符合项每年不超过2个; 2)近两年内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国家级、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查等结论均为“合格”; 3)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未有涉及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责任的不利信息。 B 除A类、C类、D类之外的其它生产企业。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 C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C类: 1)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 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非关键项不合格的; 3)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如能效、性能等)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4)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 D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D类: 1)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 不通过”的; 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关键项不合格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认证机构监督检查和/或抽样的; 4)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安全影响较大,可直接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5)国家级、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查等结论为“不合格”; 6)不能满足其它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3.2 认证机构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初评价一次,并可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评价。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3.3 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按照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4.认证模式选择 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模式有以下四种: 1)基本认证模式 2)基本认证模式+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3)基本认证模式+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4)基本认证模式+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具体认证模式依据企业分类结果确定的监督方案执行。 5.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的划分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具体划分依据按照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若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或加工场所不同不得划为同一单元。 6.认证流程及时限 6.1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受理及资料评审、收费、方案策划、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认证决定发出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6.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天数,主要包括申请受理时间、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90天。 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3天。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10天,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递交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2天。 境外认证项目认证时限按照认证合同执行。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7.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1认证委托 7.1.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常应通过认证机构网站(),获取认证申请书,按照要求准备纸质申请材料,向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7.1.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 认证机构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委托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7.1.3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以ODM/OEM委托认证的,未提供有效的ODM协议书、授权书及原始证书复印件(含制造商、加工厂及原始证书持有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7.2型式试验 7.2.1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且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合格后,认证机构应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送(抽)试验样品的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指定实验室信息等信息。具体型式试验方案按以下要求确定: a)送(抽)样原则 根据实施规则附件1规定的单元划分,每单元选取1个规格。若该产品单元涵盖自走式产品,则该自走式产品必选,该单元其他型号产品再选取1台。型式试验未通过的产品,重新申请认证时,型式试验采取抽样的方式。 b)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附件2 “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选择型式试验样机,一般指定同一认证单元中工作压力大、容积大、转速高、结构复杂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将产品要求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和指定实验室,书面通知应明确植保机械生产企业、型号规格、工作压力等必要的产品技术规格。 c)样品数量 通常每个型号样品数量为1台。生产现场抽样检验时,背负式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台,其它产品不得少于2台。 d)检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合格指标见本实施细则附件5。 7.2.2型式试验的实施 指定实验室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验收样机并实施产品型式试验。当对试验样机真实性有疑义时,通知认证机构。 指定实验室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2核查试验样机的技术规格。核查结果表明送检样机与关键件明细表不一致,属送样问题的,要求企业重新送样。 7.2.3型式试验报告 指定实验室应按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实验室及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 7.2.4型式试验结论 7.2.4.1试验结论 无不合格项或存在不合格项且整改后验证合格的,型式试验通过,否则型式试验为不通过。 7.2.4.2验证方式 产品不合格项的验证由指定实验室完成,验证方式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当通过书面材料即可验证不合格项的纠正效果时,应采用书面验证; 2)当通过试验才能验证不合格项的纠正效果时,应采用试验验证。 7.2.4.3 验证时限 对不合格项,生产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采用书面验证的,生产企业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证实材料;采用试验验证的,生产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试验验证。认证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整改证据的,应做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未在3个月完成整改的,按型式试验不通过处理。 7.3初始工厂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采取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方式进行。认证机构负责实施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结果负责。 7.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7.3.1.1检查范围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与委托认证的产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类别和结构。 当生产企业有生产过程分包时,认证机构可对生产企业以外的分包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必要时,认证机构对ODM生产者(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7.3.1.2检查要求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依据本实施细则附件3执行。 对ODM模式,按照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和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执行。 7.3.2产品一致性检查 一致性检查机型同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在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按本实施细则附件4实施检查。 通过核查样机、技术文件,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确认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作为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依据。 7.3. 3检查人日数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农机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制定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核定标准并公开发布。 7.3.4检查结论及判定条件 7.3.4.1检查结论 无不合格/不符合项或存在不合格/不符合项且整改后验证合格的,检查通过,否则不通过。 7.3.4.2验证方式 初始工厂检查不合格/不符合项的验证由认证机构完成,验证方式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当发现只有一般不符合项时,应采用书面验证;必要时,采用现场验证。 2)当发现有1项严重不符合项,应采用现场验证;能够通过书面材料证实其纠正措施有效的,可采用书面验证。 3)当一致性检查发现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报告有重大差异时,或2项以上(含2项)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严重不符合项时,本次工厂检查不通过。 7.3.4.3验证时限 对不合格/不符合项,生产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采用书面验证的,生产企业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证实材料;采用现场/试验验证的,生产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现场/试验验证。认证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整改证据的,应做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未在3个月完成整改的,原则上按验证不通过处理。 7.3.5每个认证单元出具一份认证报告。认证报告的格式由认证机构制定。 7.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当型式试验不通过、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定,认证终止。 初始受理至认证批准期间,认证机构得到生产者/生产企业及其申请认证产品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信息后,认证终止。 8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1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的选择 8.1.1 A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两年进行一次。 对有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的生产企业,每年进行一次。 8.1.2 B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对有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的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不预先通知。 8.1.3 C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查/检测”(不预先通知),每年一次。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方式仅适用于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单元产品。 8.1.4 D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频次为每年两次(均不预先通知)。第一次监督方式为“生产现场抽样检测”,第二次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查”。 必要时,对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单元产品,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 8.2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两部分。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至少应包括附件3中的1.1、3.1、3.2、4.1、4.3、4.5、5、6.1、9、11、认证标志使用、上次监督检查及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整改情况、用户投诉处理情况检查内容。 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产品型号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的依据为经确认的“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 对ODM模式,按照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和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执行。 8.3生产现场抽样检查要求 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产品型号进行检查。检查依据见附件5。 8.4生产现场和/或市场抽样检测要求 采用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检测时,应由认证机构或指定实验室实施抽样,样品应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8.4.1抽样地点 抽样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或库房,包括获证产品的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对于生产现场抽样,样品在生产企业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以及产品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信息等,并现场确认样品真实性,承担样品及其运输费用。 8.4.2抽样规格和数量 原则上,出现问题的认证单元均应至少抽取一个型号产品2台(其中1台备样)。 8.4.3抽样检测项目及要求 抽样检测项目及要求按本细则附件5执行。 8.5 获证后监督检查人日数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农机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制定获证后监督检查人日数核定标准并公开发布。 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和批准 8.6.1跟踪检查评价 跟踪检查未发现不合格/不符合项或有一般不合格/不符合项且现场已整改并经检查组确认有效的,跟踪检查结果评价为通过。跟踪检查验证方式和时限同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存在系统或严重缺陷,直接影响植物保护机械安全性能时,跟踪检查结果评价为不通过,并按照本细则10.6条款进行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撤销等相关处理。 认证机构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整改有效的,跟踪检查结果为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及整改结果不满足要求的,跟踪检查结果为不通过。 8.6.2监督抽样检测结果评价 当产品监督抽样检测合格时,产品抽样检测/市场抽样检测评价结果为通过。 当产品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时,按本实施细则10.6条进行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撤销等相关处理。 8.6.3综合评价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综合评价包括跟踪检查评价、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和/或市场抽样检测的评价。 获证后监督评价结果通过时,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发出批准保持认证证书通知书,准许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若任意一项评价结果不通过,则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不通过;认证机构根据相应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9.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按国家认监委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规定执行。 10.认证证书 10.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按照实施规则8.1条执行。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变更的,有效期不变。 10.2认证证书的内容 按照实施规则8.2条执行。 10.3认证证书的变更 10.3.1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地址更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变更,认证评审符合要求后换发证书。 10.3.2 生产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应安排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工厂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1、3、4.1、4.2、4.3、4.5、5、9条款。当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搬迁后工厂生产条件和产品生产过程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认证产品的符合性时,应对相关认证单元生产企业合格产品中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项目与型式试验相同。变更可同年度监督结合进行。 10.3.3 产品特性变更,认证机构对变更内容进行评审,安排必要的检验或现场确认,评价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 10.3.4认证依据标准变更,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机构公布的期限内完成产品标准换版。 10.4认证证书的扩展 10.4.1扩证方式 同一生产企业扩证时,采用以下方式: 同一产品增加销售型号扩证采用文件审查方式; 同单元扩证1个不同产品的采用型式试验方式; 同单元扩证2个以上(含2个)不同产品采用型式试验+工厂检查或全部扩证产品型式试验的方式。 新单元扩证采用型式试验+工厂检查方式。 10.4.2扩证的实施 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扩证产品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书、原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必要时)、“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工厂检查内容至少包括资料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1.2、2.1、3、4.1、4.2、4.3、4.5、5、9条款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可同年度监督结合进行。 10.5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委托人提出不再保留已获认证单元产品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应由认证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并交回原认证证书。认证机构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或者换发认证证书。 10.6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 10.6.1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 在证书保持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暂停使用相关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 1)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企业,下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论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3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或认证机构相关要求的,包括抽样检测或抽样检查结果有1项产品关键项或3项非关键项(见附件5)不合格、获证后跟踪检查有2项严重不符合、不符合/不合格项验证结论为“不通过”; 4)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进一步处理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6)认证委托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依据认证实施规则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7)认证证书的信息(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企业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8)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9)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包括因获证生产企业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监督检查的,以及年度监督实施后90日内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暂停时间按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应由认证机构评价产品是否有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安全隐患,认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监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在10.6.1条款中8)项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恢复申请,由于其他原因而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持有人须在3个月内提交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申请。 对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按以下方式确认有效后,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对1),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表明国抽或省抽整改报告和验收合格有效证据; 对2),履行变更或换证程序,且符合要求; 对3),按规定的程序对不符合的纠正措施进行验证且有效; 对4),核实确认结果符合要求; 对5)和6),有证据表明已接受相关部门检测/检查,且合格; 对7),有证据表明已申请变更并得到批准; 对8),在本年度内的提出申请的,实施年度监督检查,且结论为通过;跨年度的,进行全要素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且结论为合格; 对9),在暂停期间交纳认证费用的,直接恢复;凡因企业原因未实施年度监督的,按规定程序实施年度监督,对跨年度的应进行全要素工厂检查,且符合要求。 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恢复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提供暂停期间未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企业申明;对通过现场检查方式恢复认证证书的,应重点检查工厂对证书暂停的原因分析是否全面、充分,工厂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产品召回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适当、有效,以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工厂在证书暂停期间,是否有相关产品出厂、销售、进口及在暂停期间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情况。 10.6.2 认证证书的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撤销相应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未满足恢复要求的; 2)获证产品的关键件和材料、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存在严重缺陷的(出现3项以上(含3项)严重不符合);产品抽样检测/检查结果存在严重问题(2个关键项以上); 4)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2个关键项以上)、同一单元产品连续两年在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中存在关键项不合格的; 6)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7)对由于10.6.1中5)、6)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8)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9)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机构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监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经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并提供相应的整改情况材料,受理申请同初次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认证机构在6个月内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10.6.3认证证书的注销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相应认证单元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3)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5)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受理申请同初次认证。 10.7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10.8 ODM认证证书 ODM认证证书有效期与ODM协议一致,最长不超过生产厂认证证书有效期。ODM 认证证书到期,注销认证证书。 ODM认证证书变更、扩证、暂停、撤销、注销等要求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执行。 11.认证标志 按照实施规则第9条执行。 12.收费依据与要求 按照实施规则第10条执行。 13.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3.1争议 13.1.1在认证现场提出争议的,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与争议提出人依据认证规则、标准协商处理。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项目负责人有权做出处理决定。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争议情况报告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也可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争议情况向认证机构提出。 13.1.2未在认证现场提出争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争议提出人。 13.2 投诉 13.2.1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在投诉所涉及的事件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书面提出,投诉人需提供投诉事件的细节情况、证明材料并签名(章)。对匿名投诉的,认证机构留存相关资料,以作为质量改进的参考。 13.2.2认证机构在收到投诉文件后,应及对投诉材料进行有效性审查,并将受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13.2.3投诉工作组及时分析、调查和处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13.3申诉 13.3.1申诉人应在接到相关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诉文件应阐明申诉主张和理由并签章。 13.3.2 在提交申诉文件的同时,申诉人应预付2000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于支付与申诉有关的费用。 13.3.3认证机构在收到申诉文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诉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资料不完整时,应要求补充。最终将受理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13.3.4认证机构应在申诉受理后3个月内,对申诉做出裁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13.3.5与申诉有关的合理支出由败诉方承担。 13.3.6认证相关方也可向CNAS、CNCA等机构投诉。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1. 初次申请认证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1) 申请书(应按认证机构规定格式填写并提供打印件及电子版); 2) 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所有申请认证的产品); 3) 产品结构示意图(应为A4幅面); 4) 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应按附件2提供打印件及电子版); 5) 质量手册(应提供打印件及电子版); 6)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公章,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不相同时均应提供);当加工场所与生产企业注册地址不同时,应提供加工场所的营业执照或工商备案证明的复印件。 7) 发动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自制时提供,加盖公章); 8) 蓄电池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自制时提供,应加盖公章); 9) 安全自我声明(自走式植保机械提供)。 2. 以ODM方式申请认证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认证申请书(应按认证机构规定格式填写); 2)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及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3)申请认证产品与ODM生产企业获证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对照表及差异说明; 4)ODM产品说明书; 5) ODM制造商与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ODM生产企业的ODM协议; 6)ODM生产企业的初始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及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7)ODM制造商与ODM生产企业关于认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协议; 8)ODM生产企业保证为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产品的各项条件与其获证产品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承担由ODM产品安全质量问题引发本厂相应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的责任的正式声明。 3. 认证单元划分、产品名称、型号代号及同型号产品的一致性要求 1)植物保护机械认证单元划分依据: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由操作者背负,利用汽油机驱动高速离心风机产生的气流进行喷雾或喷粉的机器。 —背负式动力喷雾机 :由操作者背负,由汽油机驱动小型液泵利用液力进行喷雾的机器。 —背负式喷雾器:由操作者背负,用手摇杠杆驱动利用液力进行喷雾的机器。 —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由操作者背负,以蓄电池为能源,驱动微型直流电机,带动液泵利用液力进行喷雾的机器。 —压缩式喷雾器 :用手动气泵(打气筒)向药液箱内充入压缩气体,使机具中的药液具有压力并从喷头喷出的机器。 —踏板式喷雾器 :扳动加长的杠杆驱动装在脚踏板上的液泵,利用液力进行喷雾的机器。 —烟雾机:利用热能或利用空气压缩机的气体压力能使药液雾化成烟雾微粒散布的喷雾机器,包括热烟雾机和常温烟雾机。 —动力喷雾机 :由发动机或电机驱动液泵利用液力进行喷雾的机器(非背负式)。 —喷杆式喷雾机 :用装有喷头的可折叠喷杆喷洒药液的机器,包括悬挂式、牵引式、自走式、车载式。 —风送式喷雾机:靠风机产生的高速气流雾化药液或辅助雾化药液,并输送雾滴的喷雾机器。 —电动气力超低量喷雾器:由高速电机驱动风机,产生高速气流,通过气液两相流喷头雾化成极小雾粒的机器。 2)申请认证的植保机械产品型号编写应符合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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