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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之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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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学“*之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校发*68号(*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大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加快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步伐,根据学校关于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之星人才培养计划”旨在培养有志于*大学教育事业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条 学校划拨专项经费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参加科研团队,承担科研课题,参加学术交流,撰写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著作,为他们成长为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搭建平台。 第四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要注重教师潜力的开发;注重学科建设的协调和

2、平衡发展,并适当向重点学科或拟重点发展的学科倾斜;注重创新团队建设;注重培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持续进行;注重严格把握评选标准,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第五条 培养工作引入竞争机制与激励机制,遵循精选、重用、厚待的原则。第二章 推荐选拔条件第六条 “*之星”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敬业爱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成绩突出。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3.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4.近5年来至少在

3、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5篇;或担任1部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且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主要人员(排前三名)参与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校级科研课题1项或获校级科研成果奖1项,且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学时。第三章 推荐选拔程序 第七条 推荐选拔“*之星”培养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1.按照公开遴选、择优推荐的原则,由个人向所在院(系部)申请,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推荐,报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选拔条件,对各院(系部)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之星”培养对象每两年选拔一次。第四章 培养措施第八条 学校采取分批选拔、滚动培养方法,根据

4、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每次遴选40名“*之星”进行培养,培养期限为3年。第九条 学校设立“*之星”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入选对象可获得“*之星培养基金”资助。资助经费可用于“*之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出版或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从事科学研究等。第十条 纳入“*之星”的培养对象,在攻读学位、出国研修、国内高访和参加高级研修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推荐,以促进他们密切追踪国内外最新学术动态,提高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经过培养,取得突出成果,符合*大学首席教授、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入选条件者,予以优先考虑和推荐。第十一条 院(系部)对“*之星”要在推荐担任硕士生导师及其他重要教学科研工作等方面给予优先

5、考虑,让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在申报、争取各类科研课题时,应及时向“*之星”提供信息并给予具体的指导和帮助。第十三条 学校要为“*之星”举办专门的培训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理论水平,促进“*之星”成长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宣传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对“*之星”所取得的成绩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提高他们的社会知名度,鼓励他们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使他们尽快成长为学术带头人。第五章 培养目标第十四条 “*之星”在培养期内,应达到如下工作目标及任务:1.每年至少主讲一门本科生核心课程,完成教学工作量:公共课或基础课240学时,专业课180学时;2.主持1项省级科研课题,或参与2项省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工作(排前3名); 3.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6篇。第六章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之星人才培养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院(系部)负责管理和考核。第十六条 院(系部)要为“*之星”制定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根据培养计划和培养要求,对“*之星”进行年度和培养期满考核。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培养资格。第十七条 入选者若调离学校或未经批准出国或出国到期未归,自动退出“*之星”培养计划。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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