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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之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模版.docx

1、大学“**之星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校发[**]68号 (**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大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加快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步伐,根据学校《关于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之星人才培养计划”旨在培养有志于**大学教育事业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学校划拨专项经费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参加科研团队,承担科研课题,参加学术交流,撰写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著作,为他们成长为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搭建平台。 第

2、四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要注重教师潜力的开发;注重学科建设的协调和平衡发展,并适当向重点学科或拟重点发展的学科倾斜;注重创新团队建设;注重培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持续进行;注重严格把握评选标准,坚持德才兼备原则。 第五条 培养工作引入竞争机制与激励机制,遵循精选、重用、厚待的原则。 第二章 推荐选拔条件 第六条 “**之星”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敬业爱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3.具有硕

3、士学位或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近5年来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5篇;或担任1部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且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主要人员(排前三名)参与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校级科研课题1项或获校级科研成果奖1项,且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80学时。 第三章 推荐选拔程序 第七条 推荐选拔“**之星”培养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公开遴选、择优推荐的原则,由个人向所在院(系部)申请,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推荐,报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选拔条件,对各院(系部)

4、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之星”培养对象每两年选拔一次。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八条 学校采取分批选拔、滚动培养方法,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每次遴选40名“**之星”进行培养,培养期限为3年。 第九条 学校设立“**之星”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入选对象可获得“**之星培养基金”资助。资助经费可用于“**之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出版或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从事科学研究等。 第十条 纳入“**之星”的培养对象,在攻读学位、出国研修、国内高访和参加高级研修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推荐,以促进他们密切追踪国内外最新学术动态,提高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 经过培

5、养,取得突出成果,符合**大学首席教授、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入选条件者,予以优先考虑和推荐。 第十一条 院(系部)对“**之星”要在推荐担任硕士生导师及其他重要教学科研工作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让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在申报、争取各类科研课题时,应及时向“**之星”提供信息并给予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为“**之星”举办专门的培训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理论水平,促进“**之星”成长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宣传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对“**之星”所取得的成绩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提高他们的社会

6、知名度,鼓励他们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使他们尽快成长为学术带头人。 第五章 培养目标 第十四条 “**之星”在培养期内,应达到如下工作目标及任务: 1.每年至少主讲一门本科生核心课程,完成教学工作量:公共课或基础课240学时,专业课180学时; 2.主持1项省级科研课题,或参与2项省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工作(排前3名); 3.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6篇。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之星人才培养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院(系部)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院(系部)要为“**之星”制定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根据培养计划和培养要求,对“**之星”进行年度和培养期满考核。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培养资格。 第十七条 入选者若调离学校或未经批准出国或出国到期未归,自动退出“**之星”培养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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