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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自行车标准汇总对照表
自行車专业知识 2009-02-24 10:32:29 阅读2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项 目
美 国 C P S C
中 国 C N S
日 本 J I S
澳 洲 A S
英 国 B S
德 国 D I N
加拿大 C A N
1 定义
1—1 自行车
1—2 童车
1—3 座高
1-1 仅借人力驱动后轮,有两个轮子
的交通工具。
1—2 鞍座高度调整到最高位置时,其高度仍未超过635mm的自行车。
1-3 当自行车两轮成一直线并与地面垂直时,鞍管的中心线与鞍座面的交点至地面的距离。
1—1 仅借人力驱动后轮,有两个轮子
的交通工具.
1—2 鞍座高度调整到最高位置时,其高度仍未超过635mm的自行车.
1-3 当自行车两轮成一直线并与地面垂直时,鞍管的中心线与鞍座面的交点至地面的距离。
1-3跑车:
成人用>850mm
孩童用>635<850mm
1-3 迷你车:
成人用>750mm
孩童用>650<750mm
1—3轻快车:
成人用>750mm
孩童用>650<750mm
1—3实用车
普通用>750mm
20kg
搬运车>750mm,
20kg
1-1为一种双轮且全由人力驱动的车辆
1-2轮距在640mm
及750mm(含)
间之自行车
1-3当自行车两轮成一直线并与地面垂直时,鞍管的中心线与鞍座面的交点至地面的距离。
1-1 CYCLE:是指至少具有两个轮子且仅以人力经脚踏传动的车辆。
1—2 BICYCLE:是指仅有两个轮子的CYCLE。
1—3当自行车两轮成一直线并与地面垂直时,鞍管的中心线与鞍座面的交点至地面的距离。
1-1 为一种两轮或三轮且由人力经机械方式驱动前进,以作为人员及物品输送的工具
1—3 为一种车辆直径达450mm、限制最高体重50kg、单人骑驶的自行车。
1—1为一种以人类肌肉力量推进的两轮、单轨迹的车辆。
1-3 正规自行车座高必须大于635mm的自行车。
1—4 正常骑驶状态
1-4 指骑乘者坐在车上双脚踩脚踏,双手扶握把,鞍座与车把均调整至骑乘者最舒适位置.(如有手闸装置,双手应处于随时可以制闸的位置)
1—4 指骑乘者坐在车上双脚踩脚踏,双手扶握把,鞍座与车把均调整至骑乘者最舒适位置.(如有手闸装置,双手应处于随时可以制闸的位置)
1—4 在正常骑乘状态下车把转动角度须>60°以上,且把手套煞车把手位置不得高于骑者之肩并须易于操纵。
1—4 指骑乘者坐于车上双脚踩脚踏,双手扶握把,鞍座与车把均调整至骑乘者最舒适位置。(如有手闸装置,双手应处于随时可以制闸的位置)
2机械性能要
求
2-1 装配
2—1 凡由消费者自行装配的自行车,其所需的技能,应以不超过一般成年人所具有的知识能力为原则.
2-1 凡由消费者自行装配的自行车,其所需的技能,应以不超过一般成年人所具有的知识能力为原则。
2—1必须确保牢固,不得有脱落、松动等现象。
2-1 凡由消费者自行装配的自行车,其所需的技能,应以不超过一般成年人所具有的知识能力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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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锐边
2-2 凡骑乘者四肢有可能碰触到的地方,不能有未经修剪的金属毛刺或尖锐部分;冲剪金属材料应予以卷边,冲剪过程中形成的快口.毛刺和飞边等均需修光.
2—2 凡骑乘者四肢有可能碰触到的地方,不能有未经修剪的金属毛刺或尖锐部分;冲剪金属材料应予以卷边,冲剪过程中形成的快口。毛刺和飞边等均需修光。
2-2 不得有尖锐毛边.突出物等骑驶时易刺伤人体的物体存在.
2-2 凡骑乘者四肢有可能碰触到的地方,不能有未经修剪的金属毛刺或尖锐部分;冲剪金属材料应予以卷边,冲剪过程中形成的快口.毛刺和飞边等均需修光.
2—2 在正常骑乘操纵及保养易被四肢接触的地方,不得有暴露的尖锐边缘。
2-2 自行车上所有暴露边缘均须加倒角,卷边或用其他方法使其成为钝口.
2—2 暴露之边缘不得尖锐或粗糙。
2—3 坚固性
2—3 自行车车架。车把。车轮.脚踏。曲柄以及车闸等零件,经载荷。刹车。路试等试验之后,均不得有脆裂之现象.
2-3 自行车车架。车把。车轮。脚踏。曲柄以及车闸等零件,经载荷.刹车.路试等试验之后。均不得有脆裂之现象。
2-3 各部螺丝均须有足够长度及强度,且于骑乘中不得有松脱现象.
2-3 自行车车架.车把。车轮.脚踏。曲柄以及车闸等零件,经载荷.刹车.路试等试验之后,均不得有脆裂之现象。
2-4五金件
2—4 所有用以连接或紧固的螺栓。螺丝或螺帽,在进行各项试验中均不应破裂.松脱或失去其连接或紧固的功能。
2-4 所有用以连接或紧固的螺栓.螺丝或螺帽,在进行各项试验中均不应破裂。松脱或失去其连接或紧固的功能.
2-4 螺丝锁紧后,突出尾端长度不得大于螺丝直径,但有尾套尾塞则不在此限。
2—4 所有用以连接或紧固的螺栓。螺丝或螺帽,在进行各项试验中均不应破裂。松脱或失去其连接或紧固的功能.
2-5 突出物
2-5 凡能与直径83mm. 长250mm的圆筒状试验器中间长75mm部分接触者,为暴露突出物
2—5 以圆筒状试具找出高于8mm的突出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T<3。2mm W>12。7mm
2—5 以圆筒状试具φ83mm找出高于7.9mm的突出物。
2-5 突出物部分须符合下列规定
T<3.2mm
W>12。7mm
R>6。3mm
2-5 刹车把手.车把.停车架尾端须倒圆角或以尾塞套管等保护,且不得轻易脱落。
2-5 凡能与直径83mm。 长250mm的圆筒状试验器中间长75mm部分接触者,为暴露突出物。
2—5 以圆筒状试具找出高于8mm的突出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T<3。2mm W>12.7mm
2—5 凡能与直径83mm 长250mm之圆筒状试验器中间长75mm部分接触者,为暴露突出物
2-5 以圆筒状试具找出高于8mm之突出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T<3.2mm W>12.7mm
R>6.3mm
2-5 突出之零件及构件如操纵杆端螺钉末端突出达8mm以上而未用护盖遮住者,其突出物部分之末端最大为25mm
2—5 倒角之
R>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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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护盖
2-6 用来遮盖突出物使其不外露,其应能承受6。8kg之力而不脱落。
2—6 用来遮盖突出物使其不外露,其应能承受7.0kg之力而不脱落。
2—6 车把尾端须以把手套或类似之物包裹.
2-6 使用把手套拉脱力不得小于7kg且不得回旋使用尾塞脱力不得小于3kg。
2—6 用来遮盖突出物使其不外露,其应能承受7。1kg之力而不脱落.
2-7 限制区域
2—7 在自行车车架上管的上方,由鞍座起至其前方30mm不得有突出物,但钢绳直径等于或小于6。4mm,钢绳夹的材料厚度等于或小于4。8mm者可安装于上管.
2—7 在自行车车架上管的上方,由鞍座起至其前方30mm不得有突出物,但钢绳直径等于或小于6.4mm,钢绳夹的材料厚度等于或小于4。8mm者可安装于上管。
2-7 在车身垂直面两侧各3mm距离之平行面;把立管平行线后90mm;鞍座前端相切线及上管上面5mm平行线;由鞍座前端至把接头的连接线,称限制区域,不得有任何突出物。
2-7 在自行车车架上管的上方,由鞍座起至其前方30mm不得有突出物,但钢绳直径等于或小于6。4mm,钢绳夹的材料厚度等于或小于4。8mm者可安装于上管。
2-8 螺丝长度
2-8 螺丝露出螺母之长度必须受小于螺丝的限制。
2—8 结合后突出的螺丝长度须小于螺丝之直径.
2—8 身体可触及处须小于3.2mm
2-8 用于调整的螺丝未暴露于正常骑乘状态者不受此限。
2—8 螺丝锁紧后突出尾端长度不得大于螺丝直径,但有尾套尾塞则不在此限。
2—8 螺丝牙纹必须符合JIS规定,且精度须符合6H6G或3级配合。
2-8 锁紧长度须大于螺丝长度,且突出长度不得大于螺丝外径的1。5倍。
2—8 骑乘者身体可能触及之处除非加护盖外,突出长度不得>3mm。
2—8 螺丝超出螺母之长度应小于螺丝本身之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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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钢绳尾端
2-9 钢绳尾端均应加护盖或特殊处理,以防止丝股分散,护盖应夹紧且须承受0.9kg拉脱力不得松脱.
2-9 钢绳尾端均应加护盖或特殊处理,以防止丝股分散,护盖应夹紧且须承受1kg拉脱力不得松脱。
2-9 钢绳尾端均应加护盖或特殊处理,以防止丝股分散,护盖应夹紧且须承受1kg拉脱力不得松脱。
2—9 钢绳尾端均应加护盖或特殊处理,以防止丝股分散,护盖应夹紧且须承受0.9kg拉脱力不得松脱。
2-9 钢绳尾端均应加护盖或特殊处理,以防止丝股分散,护盖应夹紧且须承受0.9kg拉脱力不得松脱.
2—9 钢绳尾端均应加护盖或特殊处理,以防止丝股分散,护盖应夹紧且须承受0。9kg拉脱力不得松脱。
2—9 钢绳尾端均应加护盖或特殊处理,以防止丝股分散,护盖应夹紧且须承受0。9kg拉脱力不得松脱.
2—10 钢绳擦伤
2-10钢绳不可擦碰固定的车体零件,且应沿着鞘管方向进出,以免发生擦伤。
2—10钢绳不可擦碰固定的车体零件,且应沿着鞘管方向进出,以免发生擦伤。
2—10不得有多余松弛现象,余长依各客户需求另定.
2-10钢绳的安装,应保证其被擦伤的影响最小.
3 制动系统
3-1 手闸握距
自行车应装备前后轮制动装置,或单装后轮制动装置。
3-1自闸把销轴至闸把中心,其间各点的握距须≤89mm
童车须≤76mm
3-1 从中点向开口端之握距可略增大,最大增大量须≤12。7mm
3-1 由开口端向内12.7mm之间不受此限制.
3-1 自闸把销轴至闸把中心,其间各点的握距须≤89mm
童车须≤76mm
3-1 从中点向开口端之握距可略增大,最大增大量须≤12.7mm
3-1 由开口端向内12。7mm之间不受此限制.
3-1座高
330mm—470mm
握距≤70mm
3-1座高
470mm-550mm
握距≤80mm
3-1座高500mm以上
握距≤95mm
(闸把尾端外缘算起40mm处,把手套与闸把两端外缘宽度)
3—1轮距>760mm的自行车握距≤90mm,一般童车握距≤75mm
3—1从中点向开口断之握距可略增大,最大增大量须≤12mm.
3-1由开口端向内12。7mm之间不受此限制。
(前刹车线装右侧,
后刹车线装左侧)
3-1 自闸把销轴至闸把中心,其间各点间的握距须≤90mm
童车须≤76mm
3-1 从中点向开口端之握距可略增大,但除了尾部20mm处之外不得超过100mm
(前刹车线装右侧,后刹车线装左侧)
3—1手闸握距不得>75mm
童车握距不得
>62mm.
3-1 自闸把
销轴至闸把
中心,其间各
点之握距须
≤90mm
童车须≤76mm
3-1 从中点向
开口端之握
距可略增大,
但除了尾部
20mm处之外
不得超过100mm。
(前刹车线装右侧,后刹车线装左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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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制闸力
3—2手闸制闸力:在离闸把开口端25mm处,施加握力4.5kgf,应能使闸皮触及轮辋表面.
3-2脚闸制闸力:于脚踏处加力制动,制动力与与脚蹬力相反,制动力与脚蹬力间差应<
60°,同时应能独立运转不受驱动机械位置及调整影响。
3—2手闸制闸力:在离闸把开口端25mm处,施加握力4。5kgf,应能使闸皮触及轮辋表面。
3—2脚闸制闸力:于脚踏处加力制动,制动力与与脚蹬力相反,制动力与脚蹬力间差应<60°,同时应能独立运转不受驱动机械位置及调整影响。
3—2手闸制闸力:在离闸把开口端25mm处,施加握力(童车4.5kgf,成车6kg)应能使闸皮触及轮辋表面.
3-2手闸制闸力:在离闸把开口端25mm处,施加握力4。6kgf,应能使闸皮触及轮辋表面。
3—2闸皮在120±3°C预热30分钟不得融化起泡.
3—2手闸制闸力:在离闸把开口端25mm处,施加握力4.6kgf,应能使闸皮触及轮辋表面。
3—2闸皮在120±3°C预热30分钟不得融化起泡.
3-2手闸制闸力:在离闸把开口端25mm处,施加握力4。6kgf,应能使闸皮触及轮辋表面.
3-2 闸皮在
120±3°C预热30分钟不的丧失刹车功能.
3—3载荷试验
3-3自行车整车在确定制动系统正确调整后,于闸把尾端25mm处正对把手套的平面方向施力45.5Kgf,至少10次(如所施力尚未达到45。5kg,闸把就已碰到车把,载荷到此为止),制动系统不得失去功能.
3—33—3自行车整车在确定制动系统正确调整后,于闸把尾端25mm处正对把手套的平面方向施力45.5Kgf,至少10次(如所施力尚未达到45。5kg,闸把就已碰到车把,载荷到此为止),制动系统不得失去功能
3—3自行车整车在确定制动系统正确调整后,于闸把尾端25mm处正对把手套的平面方向施力45。9Kgf,至少10次(如所施力尚未达到45。9kg,闸把就已碰到车把,载荷到此为止),制动系统不得失去功能
3—3自行车整车在确定制动系统正确调整后,于闸把尾端25mm处正对把手套的平面方向施力45.9Kgf,至少10次(如所施力尚未达到45。9kg,闸把就已碰到车把,载荷到此为止),制动系统不得失去功能
3—3自行车整车在确定制动系统正确调整后,于闸把尾端25mm处正对把手套的平面方向施力45.9Kgf,至少10次(如所施力尚未达到45。9kg,闸把就已碰到车把,载荷到此为止),制动系统不得失去功能
3—3自行车整车在确定制动系统正确调整后,于闸把尾端25mm处正对把手套的平面方向施力45.9Kgf,至少10次(如所施力尚未达到45.9kg,闸把就已碰到车把,载荷到此为止),制动系统不得失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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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推拉试验
3—4在自行车鞍座上加重至少68.1kg,加力使闸把碰到车把,或施力45。5kgf,向前后推拉,每次向前或向后推拉距离至少77mm,共推拉6次,任何具有制动功能的组件均不可松动。
3-4在自行车鞍座上加重至少68.1kg,加力使闸把碰到车把,或施力45.5kgf,向前后推拉,每次向前或向后推拉距离至少77mm,共推拉6次,任何具有制动功能的组件均不可松动。
3—4在自行车鞍座上加重至少60.0kg,闸把尾端25mm处作刹车状施力35kgf,向前后推拉,每次向前或向后推拉距离至少80mm,共推拉6次.任何具有刹车功能的组件均不可松动。
3-4在自行车鞍座上加重至少68.1kg,加力使闸把碰到车把,或施力45。5kgf,向前后推拉,每次向前或向后推拉距离至少77mm,共推拉6次,任何具有制动功能的组件均不可松动。
3-4在自行车鞍座上加重至少70.0kg,加力使闸把碰到车把,或施力18。4kgf,向前后推拉,每次向前或向后推拉距离至少75mm,共推拉10次,任何具有制动功能的组件均不可松动。
3-5手闸性能试验
3-5 由一体重68。1kg但全重不超过91kg的骑乘者,在摩擦系数<1,斜度1%,风速 <11km/h条件下,于G。D.>5以24km/h时速;G.D.<5以16km/h时速,其制停距离须<4.57m.
3-5 制停距离取4次平均值计算,施力点应在闸把尾部25mm内,施力不超过80kg为准,体重每增加4.5kg可增长制停距离0。3m.
3—5 由一体重68.1kg但全重不超过91kg的骑乘者,在摩擦系数<1,斜度1%,风速 <11km/h条件下,于G。D.>5以24km/h时速;G。D.<5以16km/h时速,其制停距离须<4.57m。
3—5 制停距离取4次平均值计算,施力点应在闸把尾部25mm内,施力不超过80kg为准,体重每增加4.5kg可增长制停距离0.3m。
3-5由一体重70—85kg之骑乘者,在摩擦系数<1,斜度1%,风速<3m/s条件下,于C.D.>5以24km/h时速;G.D.<5以16km/h时速.其制停距离钳式<5.5m;捏式<15m
3.5 制停距离取5次平均值计算,施力点应在闸把尾部25mm内施力G.D。>5以18kg;G.D。<5以10kgf为准,速度体重增加另以公式计算.
3-5 捏式出水量为4ml/s。
3-5 由一体重70.0kg但全重不超过91kg之骑乘者,在摩擦系数<0.5,斜度0。5%,风速 <3m/s条件下,于G。D.>5以24km/h时速;G.D.<5以16km/h时速,其制停距离须<5。57m.
3—5 制停距离取4次平均值计算,施力点应在闸把尾部25mm内,施力不超过80kg为准,体重每增加1。0kg可增长刹停距离0.7m.
3-5由一体重70.0kg但全重不超过91kg之骑乘者,在摩擦系数<0。5,斜度0.5%,风速<3m/s于C。D。>5以24km/h时速;G。D.<5以10km/h时速,其刹停距离钳式<5.5mm,捏式<15m
3.5 刹停距离取5次平均值计算,施力点应在闸把尾部25mm内,施力不超过80kg为准,体重每增加1.0Kg可增长刹停距离0.7m.
3—5 捏式出水量为4ml/s.
3-5 由一体重70。0kg但全重不超过91kg之骑者在摩擦系数<0.5,斜度0.5%,风速 <3m/s,于G。D.<5以24km/h时速,G.D。<5以16km/h时速其刹停距离须<5.57m。
3-5 刹停距离取4次平均值计算,施力点应在操纵杆尾部25mm内施力不超过80kg为准,体重每增加1。0kg可增长刹停距离0。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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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脚闸性能试验
3-6将车轮向前转动半至一圈时,沿其切线方向于脚踏施力,随着脚蹬力由9。1kg逐渐增至32kg,其所产生的制闸力至少须>18kg。
3-6 制停距离取4次平均值,应<4。57m
3-6将车轮向前转动半至一圈时,沿其切线方向于脚踏施力,随着脚蹬力由9.0kg逐渐增至32kg,其所产生的制闸力至少须>18.5kg。
3-6 制停距离取4次平均值,应<4.57m
C.V.最大齿
速比=
FR。V。最大齿
CD=2.54*π*速比*车轮直径
3—6将车轮向前转动半至一圈时,沿其切线方向于脚踏施力,随着脚蹬力由9。2kg逐渐增至31.6kg,其所产生的制闸力至少须>18.4kg,
3-6 制停距离取4次平均值,应<5。5m
3—6将车轮向前转动半至一圈时,沿其切线方向于脚踏施力,随着脚蹬力由15。3kg逐渐增至30。6kg,其所产生的制闸力至少须>15。3kg,
3-6 制停距离取4次平均值,应<5。5m
3-6 在脚踏中心点施力15.3kg,呈刹车状态15秒,重复10次,刹车系统不得损坏.
3—6 将车轮向前转动半至一圈时,沿其切线方向于脚踏施力,随着脚蹬力由10.2kg逐渐增至30。6kg,其间制闸力线性变化差异应在±20%以内,施力达30。6kg,时刹车力须>15。3kg
3-6 制停距离取4次
平均值,应<5。5m
3—6 当施以14。3kg/km驱动扭距时其驱动与刹停间角度需<60℃
3-7 童车脚闸性能试验
3-7 随着脚蹬力由4.5kg逐渐增加到23kg时,脚蹬力与制闸力之比应不得大于2:1.
3—7 随着脚蹬力由4。5kg逐渐增加到23kg时,脚蹬力与制闸力之比应不得大于2:1。
4 转向系统
4—1 把立管插入标记
4-1 把立管插入标记为一永久性标示,应距离把立管的最下端(不含乌司),至少为其直径之2.5倍距离.
4—1 把立管标记下端一倍直径的长度上应保持与上端同强度.
4—1 把立管插入标记为一永久性标示,应距离把立管的最下端(不含乌司),至少为其直径之2。5倍距离.
4—1 把立管标记下端一倍直径的长度上应保持与上端同强度。
4-1 把立管插入标记为一永久性标示,应距离把立管的最下端(不含乌司)至少为60mm以上。
4-1 把立管标记下端一倍直径的长度上应保持与上端同强度.
4-1 把立管插入标记为一永久性标示,应距离把立管的最下端(不含乌司),至少为其直径之2。5倍距离.
4—1 把立管标记下端一倍直径的长度上应保持与上端同强度。
4—1 把立管插入标记为一永久性标示,应距离把立管的最下端(不含乌司),至少为其直径之2。5倍距离。
4—1 把立管标记下端一倍直径的长度上应保持与上端同强度。
4—1 把立管插入标
记为一永久性标示,应距离把立管的最下端(不含乌司),至少为其直径之65mm以上
4—1 把立管标记下端一倍直径的长度上应保持与上端同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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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把横管
4—2 车把两端内侧连线距离应大于
350mm小于700mm。
4—2 车把两末端位置须与自行车纵向轴对称,当鞍座处于最低位置而车把处于最高位置时,车把末端不可高出鞍座面400mm。
4-2 车把两末端须加覆盖物且须能承受7kg的拉脱力.
4-2 车把之旋转左右角度不得小于60℃.
4—2 车把须能承受成车506kg-cm,童车235kg-cm之扭距(锁紧扭距不得高于185kg—cm)无滑动或损坏现象.
4—2 车把两端内侧连线距离应大于
350mm小于700mm。
4-2 车把两末端位置须与自行车纵向轴对称,当鞍座处于最低位置而车把处于最高位置时,车把末端不可高出鞍座面400mm.
4—2 车把两末端须加覆盖物且须能承受7kg之拉脱力.
4—2 车把之旋转左右角度不得小于60℃。
4—2 车手须能承受成车450kg-cm,童车230kg-cm之扭距(锁紧扭距不得高于167kg-m)无滑动或损坏现象.
4-2 车把两端内侧连线距离应大于450mm小于600mm。
4-2 车把两末端位置须与自行车纵向轴对称,当鞍座处于最低位置而车车把处于最高位置时,车把末端不可高出鞍座面400mm。
4—2 车把两末端须加覆盖物且须能承受7kg之拉脱力。
4—2 车把之旋转左右角度不得小于60℃大于180℃。
4—2 车把须能承受成车500kg—cm之扭距(锁紧扭距不得高于200kg—m)无滑动或损坏现象。
4-2 车把两端内侧连线距离应大于
400mm小于660mm。
4-2 车把两末端位置须与自行车纵向轴对称,当鞍座处于最低位置而车把处于最高位置时,车把末端不可高出鞍座面400mm。
4—2 车把两末端须加覆盖物且须能承受7kg之拉脱力.
4-2 车把之旋转左右角度不得小于60℃。
4—2 车把须能承受成车506kg-cm童车235kg—cm之扭距(锁紧扭距不得高于185kg-m)无滑动或损坏现象.
4—2 车把两端内侧连线距离应大于
350mm小于700mm。
4-2 车把两末端位置须与自行车纵向轴对称,当鞍座处于最低位置而车把处于最高位置时,车把末端不可高出座垫面400mm.
4-2 车把两末端须加覆盖物且须能承受7kg之拉脱力.
4-2 车把之旋转左右角度不得小于60℃.
4—2 车把须能承受成车506kg-cm童车235kg—cm之扭距(锁紧扭距不得高于185kg-m)无滑动或损坏现象.
4-2 车把两端内侧连线距离应大于350mm小于700mm。
4-2 车把两末端位置须与自行车纵向轴对称,当鞍座处于最低位置而车把处于最高位置时,车把末端不可高出座垫面400mm.
4-2 车把两末端须加覆盖物且须能承受7kg之拉脱力.
4-2 车把之旋转左右角度不得小于60℃.
4—2 车把须能承受成车506kg-cm童车235kg-cm之扭距(锁紧扭距不得高于185kg-m)无滑动或损坏现象.
4-2 车把两端
内侧连线距离应大于350mm
小于700mm.
4-2 车把两末端位置须与自行车纵向轴对称,当鞍座处于最低位置而车把处于最高位置时,车把末端不可高出座垫面400mm。
项 目
美 国 C P S C
中 国 C N S
日 本 J I S
澳 洲 A S
英 国 B S
德 国 D I N
加拿大 C A N
5脚踏构造
5脚踏应左右各一且对称,左踏左牙纹,右踏右牙纹.无法作固定面则须具有双踏面及止滑装置,单踏面须有随时向的之功能。
5 脚踏前后须装反光器(装有定趾器者可单面),其颜色为无色或琥珀色,童车可不装脚踏反光器。
5脚踏应左右各一且对称,左踏左牙纹,右踏右牙纹.无法作固定面则须具有双踏面及止滑装置,单踏面须有随时向上之功能.
5脚踏前后须装反光器(装有定址器者可单面),其颜色为琥珀色.
5脚踏应左右各一且对称,左踏左牙纹,右踏右牙纹.无法作固定面则须具有双踏面及止滑装置,单踏单面须有随时向上之功能.
5脚踏前后须装反光器(装有定趾器者可单面),其颜色为琥珀色且须为嵌入型。
5脚踏应左右各一且对称左踏左牙纹右踏右牙纹无法作固定面则须具有双踏面及止滑装置,单踏单面须有随时向上之功能。
5脚踏前后须装反光器(装有定趾器者可单面)其颜色为琥珀色且须有AS MARK 标示。
5脚踏应左右各一且对称左踏左牙纹右踏右牙纹无法作固定面则须具有双踏面及止滑装置,单踏单面须有随时向上之功能。
5脚踏前后须装反光器(装有定趾器者可单面)其颜色为琥珀色且须有BS MARK 标示。
5脚踏应左右各一且对称,左踏左牙纹,右踏右牙纹。无法作固定面则须具有双踏面及止滑装置,单踏单面须有随时向上之功能。
5脚踏前后须装反光器(装有定趾器者可单面),其颜色为琥珀色
6 定趾器
6 定趾器应牢固的固
定在脚踏上,此种脚
踏可无须装踏面;
可装或不可装定趾
器的脚踏则须踏面
与止滑装置。
6 定趾器应牢固的固
定在脚踏上,此种
脚踏可无须装踏
面;可装或不可装
定趾器的脚踏则须
踏面与止滑装置
6 定趾器应牢固
的固定在脚踏上,此种脚踏可无须装踏面;可装或不可装定趾器的脚踏则须踏面与止滑装置
6 定趾器应牢固的固
定在脚踏上,此种脚
踏可无须装踏面;
可装或不可装定趾
器的脚踏则须踏面
与止滑装置
6 定趾器应牢固的固
定在脚踏上,此种脚
踏可无须装踏面;
可装或不可装定趾
器的脚踏则须踏面
与止滑装置
6 定趾器应牢固
的固定在脚踏
上,此种脚踏可
无须装踏面;可
装或不可装定
趾器的脚踏则
须踏面与止滑
装置
7 传动链条
7 链条在链轮上传动时,不应卡住或咬合,其抗拉强度在817kg以上,童车636kg以上.
7 链条在链轮上传动时,不应卡住或咬合,其抗拉强度在817kg以上.
7 链条在链轮上传动时,不应卡住或咬合,其抗拉强度在820kg以上,也不可太松太紧,必要时得装调链
7 链条在链轮上传动时,不应卡住或咬合,其抗拉强度在816kg以上。
7 链条在链轮上传动时,不应卡住或咬合,其抗拉强度在817kg以上.
7 链条在链轮上传动时,不应卡住或咬合,其抗拉强度在817kg以上。
项 目
美 国 C P S C
中 国 C N S
日 本 J I S
澳 洲 A S
英 国 B S
德 国 D I N
加拿大 C A N
8 链罩
8 单速自行车应装有链罩,且前端覆盖须>90℃,链罩应向后伸展到距后轮轴8mm处, 后轮前宽为链宽2倍,尾端为链宽1/2,并能防止φ9。4mm L76mm圆棒,从自行车装链条的一侧,在与链轮法线45℃ 范围内的任何方向上卡如链轮与链条的上部啮合处。
8 单速自行车应装有链罩,且前端覆盖须>90℃,链罩应向后伸展到距后轮轴8mm处, 后轮前宽为链宽2倍,尾端为链宽1/2,并能防止φ9.4mm L76mm圆棒,从自行车装链条的一侧,在与链轮法线45℃ 范围内的任何方向上卡如链轮与链条的上部啮合处。
8 单速自行车应装有链罩,且前端覆盖须>90℃,链轮装外变速器或弹簧张力盖(DISC)者不受此限.
8 单速自行车应装有链罩,且前端覆盖须>90℃,链轮装外变速器或弹簧张力盖(DISC)者不受此限。
8 单速自行车应装有链罩,且前端覆盖须>90℃,链轮装外变速器或弹簧张力盖(DISC)者不受此限.链条与链轮交点至链罩距离至少须25mm.
8 单速自行车应装有链罩,且前端覆盖须>90℃,并能防止φ9。5mm L75mm圆棒自链罩外侧任何点试靠均不被带入.
9 拔链挡盘
9多级飞轮应装有挡盘,防止因调速不当或拔链器损坏时,造成传动链条嵌入或卡住后轮.
9多级飞轮应装有挡盘,防止因调速不当或拔链器损坏时,造成传动链条嵌入或卡住后轮。
9多级飞轮应装有挡盘,防止因调速不当或拔链器损坏时,造成传动链条嵌入或卡住后轮。
9多级飞轮应装有挡盘,防止因调速不当或拔链器损坏时,造成传动链条嵌入或卡住后轮。
9多级飞轮应装有挡盘,防止因调速不当或拔链器损坏时,造成传动链条嵌入或卡住后轮。
9多级飞轮应装有挡盘,防止因调速不当或拔链器损坏时,造成传动链条嵌入或卡住后轮。挡盖直径须大于后轮最大齿外径20mm以上.
9多级飞轮应装有挡盘,防止因调速不当或拔链器损坏时,造成传动链条嵌入或卡住后轮.
10 车胎
10 须以高>3。2mm字体塑上建议压力,并充气达建议压力110%再进行车圈试验,须承受205kg车胎不得变形.
10 须以高>3.2mm字体塑上建议压力,并充气达建议压力110%再进行车圈试验,须承受205kg车胎不得变形.
10 将车轮充气至指定胎压,水平放置,然后对车轮轴施加200kgf垂直负荷,经30秒后,车胎与钢圈结合不得脱离。
10 充气至指定胎压放置48小时不得漏气.
10 使用者必须可由气嘴直接量侧气压。
10 轮胎的建议充气压力必须模塑在侧壁且入胎后仍很容易识别.
10 充气至指定胎压110%,放置5分钟后车胎在钢圈上要保持原状.
10依轮圈宽不同,须符合下列压力
32mm以下,4。5BAR
32—37mm, 4.0BAR
37—44mm, 3.5BAR
44—47mm, 3.5BAR
47mm以上, 2.5BAR
10 轮胎的建议充气压力必须模塑在侧壁且入胎后仍很容易识别.
项 目
美 国 C P S C
中 国 C N S
日 本 J I S
澳 洲 A S
英 国 B S
德 国 D I N
加拿大 C A N
11 车轮
11-1 两轮对准
11—1前后轮直线容许偏差
27"≤11mm
26"≤10mm
11—1车轮转至任何位置时,车胎与前叉或车架上任何部件之间的间隙须>1。6mm
11—1车轮偏摆:
<1.5mm以内。
11—1前后轮直线容许偏差
27"≤11mm
26"≤10mm
11-1车轮转至任何位置时,车胎与前叉或车架上任何部件之间的间隙须>1.6mm
11-1车轮偏摆:
<1。5mm以内
(结合点不算)
11—1前后轮胎与前后叉骨内侧的间隙须>3mm,与钢圈边缘间隙须>5mm.
11-1车轮偏摆:
<1。5mm以内
11-1车轮偏摆
>1.5mm
11-1车轮转至任何位置时,车胎与前叉或车架上任何部件之间的间隙须>2mm。
11—1车轮偏摆
>1。5mm
11—1有装置钢圈刹车的,上下左右偏摆须<2mm;无装置钢圈刹车的,上下左右偏摆须≤4mm
11—1车轮偏摆
>1.5mm
11-1上下左右偏摆≤4mm
11—1车轮偏摆
>1.5mm
11—1上下左右偏摆≤4mm。
11-2 钢圈
11-2施力204kgf保持30秒,除去负荷装在车架上运转应顺适,无粗糙感。
11-2施力204kgf保持30秒,除去负荷装在车架上运转应顺适,无粗糙感.
11-2施力204kgf保持30秒,不得变形
11-2施力18。2kgf于钢圈之一点1分钟,其变形量不可超过1.5mm。
11—2施力204kgf保持30秒,除去负荷装在车架上运转应顺适,无粗糙感。
11—2施力204kgf保持30秒除去负荷,装在车架上运转应顺适,无粗糙感。
11—2施力18.2kgf于钢圈之一点1分钟,其变形量不可超过1.5mm。
12 花鼓
12-1 锁紧装置
12-1后轮: 锁至280-320kg—cm之规定扭力,沿轮轴移出方向对称地施加一个181kg的力,为时30秒,后轮轴与车架间不得有相对位移。
12—1前轮:锁至240kg—cm之规定扭力,须能承受173kg-cm之拆卸力矩.
12—1后轮: 锁至280-320kg-cm之规定扭力,沿轮轴移出方向对称地施加一个181kg的力,为时30秒,后轮轴与车架间不得有相对位移.
12—1前轮:锁至240kg-cm之规定扭力,须能承受173kg-cm之拆卸力矩。
12—1后轮: 锁紧扭力须能承受280kg—cm 以上。
12—1前轮: 锁紧扭力在200kg-cm内于无安全华司之状态下,沿花鼓轴取出方向施加50kg的力,前轮固定位置不可位移。
12-1后轮: 锁紧螺冒或螺丝轮轴由手紧到全部锁紧至少须转动180°以上
12—1前轮: 锁至240kg—cm之规定扭力须能承受173kg-cm之后退扭力.
项 目
美 国 C P S C
中 国 C N S
日 本 J I S
澳 洲 A S
英 国 B S
德 国 D I N
加拿大 C A N
12-2 快卸装置(Q/R HUB PIN及Q/R SEAT PIN)
12-2快卸装置应可由调整杠杆位置而锁紧,且须有指示杠杆是否锁紧之标示,其锁紧力量应能于勾爪或接头压出花印.
12-2快速装卸装置应可由调整杠杆位置而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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