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方补充协议出租方: 管理方: (以下简称“x”)承租方(委托方): (以下简称“承租方”)住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受托方: 住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鉴于:出租方、x与承租方已于 年 月 日就出租方将 商场 展厅,展位号为 (以下简称“该展位”)租赁给承租方经营 品牌 (需填:如 XX系列、产品、品类)(以下简称“该品牌”)并由x基于商场运营提供市场管理、营销、推广、培训等商业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x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四方经过协商,就经营展位相关事项作如下补充约定:因为 原因,承租方委托受托方负责该展位产品的经营销售工作,并以受托人身份办理工商
2、营业执照,委托期限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本条仅适用承租方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形,不适用承租方续约情形)对于该品牌产品在本商场经营销售的一切事务由承租方承担法律责任,原合同项下对承租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约定对受托人同样有效,由受托人对承租方履行原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补充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之日其生效。本补充协议是原合同的有效补充。出租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 承租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 管理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 受托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