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良好、安全的经营环境,保障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公安部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和某市公安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对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某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火灾、防自然灾害事故,确保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第三条某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或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第四条总行、支行分别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逐级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安全保卫部是安全管
2、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制定安全保卫有关制度,督促、检查各营业网点和要害部位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的落实,协调督查现金押运、金库守护、营业网点、办公区域安全、安保器械的使用与管理,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案件的查处,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金融及有关案件。第二章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第五条营业场所必须构筑基础防护设施,配置技术防范设施及防卫器材。第六条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和公安部门对营业用房的有关规定,其设计方案和图纸应报安全保卫部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安全设施竣工后,经上述审核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及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营业场所方可营业。
3、第七条营业场所应按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安装报警、监控装置,并与当地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联网,监控范围包括营业场所门前、营业室、营业大厅、重要通道、运钞车停靠位置、金库位置和其他重要部位。第八条营业场所应配置防卫器材,防卫器材应放入柜台内隐蔽处,做到随手可取。第九条营业室、厅的大门,通勤门、后门钥匙,要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营业期间柜台通勤门、后门和卷帘门开启后必须随时落锁。第十条营业期间备用金或收入的大宗现金,必须按有关规定存放。第十一条营业终了,现金要入库保管;章、证、密押等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当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对有关安全事项进行检查。第十二条因公需要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内部的其
4、他人员,必须持有执行公务证明和身份证件,并有本单位领导或本行保卫等部门人员陪同,营业室安全员在窗口先验证,后进营业室,并填写非营业室人员出入登记。第十三条开办夜间业务的营业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夜间营业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保卫力量。第十四条营业场所应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按预案进行每两月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第三章办公区域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设有机关部(科)室的单位应建立门卫和人员出入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下班后,员工应自行离开办公区域,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区域。第十七条禁止在营业场所和办公区域内燃放鞭炮和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物品。第十八条保卫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加强
5、对营业室、监控室、计算机房、票据凭证库、档案室、机要室、物资仓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九条安全检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上级保卫部门可随时对所辖机构进行安全检查,支行主管行长带领保卫科长对本单位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的检查。第二十条总行和各部(科)室、支行应指定专人为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保卫部门应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的重要部位、要害岗位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安全员可根据安全员职责进行逐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必须向主管领导及时反映并做好登记。第二十二条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有关资料、登记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对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要认真落实。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应根据某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违规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某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某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