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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账户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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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内部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包括内部账户和银行账户。内部账户是指各单位开设在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的各类账户。银行账户是指各单位开设在金融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协议(或协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 第二章 开户管理 第四条 开户行的选择 一、 公司本部及所属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须在结算中心开立内部账

2、户。 二、 各单位需要在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原则上应选择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资金管理系统有接口的商业银行(目前暂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开设属地银行账户。 为有效保证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考虑到股份公司各单位使用资金系统情况,各单位在选择开户银行时,按上述六家银行的先后顺序,确定本单位的合作银行。 第五条 开户审批 一、内部账户开户审批 内部账户包括活期结算款账户、保证金结算款账户、定期结算款账户等。各单位在结算中心申请开立内部账户时,须向结算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1、 单位成立文件复印件(与单位公章一致的文件)。 2、 单位负责人任

3、职令(与银行预留印鉴对应人员)。 3、 内部开户申请书(一式三份,结算中心、主管部门、开户单位各一份)。开户申请书右上角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填写资料中盖上级单位公章,以后公司成立工程指挥部,设公司工指的单位应是公司工指,未设公司工指的单位则填各子分公司,如果是公司直属单位,主管部门不盖章。 4、 银行印鉴卡。(三份正卡一份副卡,正卡留结算中心,副卡经结算中心填写相关信息后返还给开户单位)。 二、银行账户开户审批 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股份公司资金管理系统有接口的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同时向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在选择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对于由于业主或其他原因,需在资金系统无接口的商业银

4、行开户,各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选择此类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六条 银行账户授权 各单位在资金系统有接口的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须在开户银行办理完开户手续后15日内,按股份公司要求,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授权工作,同时将授权资料原件报送到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向股份公司办理后续授权工作。 第七条 银行账户备案管理 各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户银行办理完开户手续后15日内,须将填报的银行开户申请表复印件(使用A4纸,下同)、预留银行印鉴卡复印件、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表(见附件)等书面资料报送到结算中心备案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动态管理 结算中心及各级资金部门应做好本单位

5、及其所属单位开立的全部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所属单位上报资料,建立并实时管理银行账户动态信息库,对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监管,全面监督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授权、变更、年审、撤销等情况。 第九条 银行账户年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账户信息,按照银行规定办理账户年审,其中:以公司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年审资料,由各单位负责向结算中心申请取得;以子公司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年审资料,由各单位负责向所属子公司资金部门申请取得。 第十条 定期存款管理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各商业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报公司总会计师批准,注明原因、拟存款银行、存款金额、存期等。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使用管理 各单位不

6、得以个人或其他名义擅自开立银行账户、存储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本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久悬银行账户管理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项下的各种银行账户中,如果出现久悬银行账户后,该基本账户项下在全国各商业银行将不再允许开立新的银行账户。为此,为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和营销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对业务量很少但又不能撤销的银行账户,账户管理人必须按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并保证每年至少发生一笔收支(存、贷款利息等银行主动划、拨业务除外),杜绝出现久悬账户等不正常情况。 第四章 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内部账户变更 各单位申请变更内部账户信息时,须向结算中心填报内部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

7、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资料(与开立内部账户时要求提供的资料相同),经结算中心审查后,办理账户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变更 各单位银行账户涉及账户信息变更时,在开户银行办理完变更手续后 15 日内,须将填报的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复印件书面或变更后的印鉴卡复印件报送到结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更新账户的备案资料,同时将有关资料书面反馈到所属的各子公司资金部门。需要重新办理银行授权手续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销户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账户销户 各单位因管理需要,需撤销在结算中心的内部账户时,应向结算中心提交内部账户销户申请表,结清在结算中心的各项债权与债务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

8、原账户余额原则上使用转账方式支付,特殊情况下需提取现金的,须提供其上级主管单位书面许可证明,经结算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销户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须撤销已有的银行账户时,在向开户银行申请撤户的同时办理授权注销手续;在开户银行办理完销户及注销授权手续后 15 日内,须将填报的银行账户销户及授权注销申请资料复印件等书面资料直接报送到结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办理备案、注销等手续,并将有关资料书面反馈到所属的各子公司资金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现阶段由于企业重组,原已开户单位的银行账户按以下要求办理。 1、 自本办法下达之日起,15日内由各子公司将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表,原开户申请表复印件、现使用的预留银行印鉴卡复印件等资料汇总报送到结算中心备案。 2、 过渡期间各单位需以原单位名义开户的,报公司批准后按原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表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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