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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政局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部门保密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局长对全局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及联系股室的保密工作负责。各股室长对股室的保密工作负责。各承办人对承办事项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做到: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二章 公文处理中的保密制度
第四条 文件是国家秘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文件处理环节,都应履行登记制度,做到次次有手续,件件有着落。
第五条 传阅文件应由局办公室统一掌握。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或自行取阅。
第六条 阅读文件应在办公室进行,不得擅自将文件到非办公地点阅读。借阅、复印秘密文件必须经过请示、批准;
第七条 文件应从工作需要出发,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秘密文件要用挂号寄出。
第八条 文件必须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每年年底,应当及时清理,立卷归档,按规定处理,不得任意堆放或随意变卖。
第九条 文件打印由专人负责,打印过程中形成的清样、废页等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或变卖。
第三章 互联网络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党政网独立运行,不得和互联网同机使用或联通使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机不得制作或保存有涉密内容的文件资料或工作资料。
第十二条 制作或保存有涉密内容的文件资料或工作资料的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口令。
第十三条 各股室原则上只保留一台计算机上互联网,供查阅资料使用。其余计算机均不得上互联网,供制作或保存有涉密内容的文件资料或工作资料使用。一切手提电脑均不得上互联网。
第十四条 各领导办公室电脑供查阅资料使用,不得制作或保存有涉密内容的文件资料或工作资料
第十五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他人管理或使用的计算机。
第四章 档案管理中的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档案资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借阅或自行取阅。具备有相关手续准予借阅者,要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时限及时归还。
第五章 对外宣传中的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严禁将涉密的政策措施、信息资料透露给新闻单位。尤其对涉及面大、影响较大,可能带来不稳定因素的政策措施、信息资料,在宣传时要严格把关。
第十九条 在记者采访或者为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务信息网等媒休提供稿件时,要掌握分寸,严禁将涉密或不成熟的内容随意公布。涉密内容需发布,需按程序报经局领导审核把关。
第六章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严禁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举报材料向被举报人泄露。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被举报的领导干部的材料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上级交办的涉及我区的重大信访案件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涉及我区影响社会稳定需要保密的重大信访事件,应拒绝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二十四条 涉及信访工作人员亲友的信访事件,信访工作人员应回避。
第七章 日常工作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要注意收捡好办公桌上的文件资料,不得随意乱放、丢失。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来信来访中,要严把保密关。
第八章 保密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泄秘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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