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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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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校发[**]199号 (**年十一月八日) 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考试的目的和方式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考试是课程考核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能力。考试必须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条 考试的课程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方式主要分闭卷、开卷两种。 第三条 任课教师决定采用其它考试方式时,应在开学2周内提出申请,并附上详细的组织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经教学院(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考试命题 第四条 各教学院(系、部)成立命题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系(教研室)主任组成。考试命题工作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系(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安排相关教师进行命题工作。 第五条 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试题构成的比例为:基本题占60%,综合题占25~30%,提高题占15~10%。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出现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六条 对一门课程,命题教师应同时拟好A、B两套试卷和相应的参考答案、详细评分标准。A、B试卷题目应份量相同、难度相当,避免雷同。试卷拟定后,需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并安排讲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教师试做,试做后的评价或意见填写在**大学试卷试做单上,最后由院(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未经审核签字的试卷不得印制。试卷印制后,命题人员应认真检查校对,避免试题错误。 第七条 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实行统考。凡实行统考的课程,命题成员要求在3人以上,并要求做到教、考、评三分离。 第八条 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试卷印制与保密 第九条 全校统一试卷格式,试卷卷面应留有足够的答题空白位置,不单独使用答题纸。 第十条 试卷的印刷、封装、传送及保管要有专人负责。各院(系、部)必须到符合保密要求的专门地点印刷试卷,必须和试卷印刷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印刷时,应根据参加考试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每30份试卷必须配2份备用卷。试卷必须保证清晰整洁并装订成册,必须密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放置在保密柜中保存。 第十一条 试卷印刷完成后,命题教师、印刷单位存放在电脑等存储载体中的试题必须立即删除。试卷印刷清样、废卷应及时销毁。 第十二条 试卷要做到严格保密。各院(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为试卷保密第一责任人。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包括考前勾画重点、暗示命题范围等),一经发现,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考试组织 第十三条 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的考试由教务处和有关院(系、部)协商后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由各院(系、部)自行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课程结束考试安排在期中和期末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并上网公布后,各院(系、部)应严格按考试安排组织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的院(系、部)应为本院(系、部)学生办理补考和重修手续,及时将补考和重修学生名单报开课院(系、部),由开课院(系、部)根据学校规定安排补考和重修。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教室管理部门必须保证所有考场的正常使用,后勤部门必须保证考场用电需要。 第十七条 教师有承担监考的义务。统排统考课程的主监考原则上由开课院(系、部)负责指派,副监考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指派,其它课程考试的主、副监考由各院(系、部)自行安排。监考人员应具有教师资格或者是教务管理人员。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院(系、部)审批,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按《**大学监考人员守则》执行监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填写《**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院(系、部)批准后方可缓考。并在考前将审批后的缓考申请表交开课院(系、部)和教务处各一份。 第二十条 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以及旷考和考试舞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开课院(系、部)应在考前将其名单报学生所在院(系、部)和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带学生证参加考试,严格遵守《**大学考场规则》。学生违纪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课程所在院(系、部)和学生所在院(系、部)均须安排专人到考场巡视,检查考试的组织情况,处理突发事件,填写《考场巡视记录表》。 试卷评阅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占20%,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学生考勤、作业、回答问题、实验报告、小测验、课程报告等方面评定。平时成绩必须有记载,并在考前交院(系、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阅卷教师必须使用红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卷,试卷上应有阅卷的痕迹,并给出每小题得分。阅卷教师应在试卷指定位置签名,试卷统分必须准确无误。 第二十五条 阅卷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七天内,完成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填报和试卷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若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试卷成绩统分是否有误。复核考分的学生必须填写《**大学试卷复查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由开课院(系、部)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向学生所在院(系、部)反馈试卷考分复核结果。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大型考试按国家考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学校与此相悖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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