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业务需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业务需求的管理,更好地为全省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以下简称业务需求)是指全省银行提出的新增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业务品种、优化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功能等要求。业务需求管理包括业务需求的提交、审核、开发、处理结果反馈等内容。第三条 省农信联社的业务需求主管部门为财务会计处。各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应指定业务需求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第四条 办事处、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的业务需求主管部门的职责:1、对辖内机构提交的业务需求进行汇总和初审,并提请相关
2、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进行审核;2、对审核确认后的业务需求,报上一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主管部门;3、向提交业务需求的辖内机构反馈上级部门对业务需求的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省农信联社财务会计处的职责:1、对各单位提交的业务需求进行审核和汇总,并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对业务需求进行会审;2、将审核后准予开发或修改的业务需求提交信息技术处处理;3、向提交需求的单位反馈业务需求的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第五条 业务需求的提交应以书面材料上报,由县(市、区)信用联社(合作银行)、办事处业务需求主管部门填写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报告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章后上报。业务需求不得越级上报。 第六条
3、 业务需求的书面描述应做到内容完整、准确,文字简练。描述内容多时可采用附件形式,以电子文档打印格式,附在需求报告表后面。 第七条 凡新开办业务提出的业务需求,必须附有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信联发20048号)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开办该项业务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对辖内机构提交的业务需求作认真分析,凡属网点操作人员不熟悉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或属不符合各类业务管理规定的业务需求,要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第九条 办事处提交业务需求报省农信联社原则上每月一次,于每月的1日至3日上报(节假日顺延),紧急业务需求可以实时提交。本办法所称的紧急业务需求是指解决信用社资金重大安全隐患的业务需求,和因程序换版引
4、起原有柜面业务交易无法正确实现而对信用社柜面服务造成重大影响的业务需求。第十条 省农信联社各处室提交全省性业务需求,应由处室的业务需求责任人填写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报告表,经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章后提交财务会计处。第十一条 对各地(含省农信联社各处室)提交的业务需求,省农信联社财务会计处在会同信息技术处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讨论后,形成由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的书面讨论材料,并在1周内作出是否核准的答复,紧急业务需求在1-2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对核准的业务需求,省农信联社信息技术处应及时落实有关人员开发,并在两周内将开发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财务会计处。开发完成后,信息技术处应及时通知财务
5、会计处组织相关业务测试,经测试通过后方可正式上线运行。财务会计处应将处理结果通知业务需求提交单位。 第十三条 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报告表由业务需求主管部门按年装订,并作为综合档案归档保管。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信联社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报告表业务需求名称:业务需求类型:1、开发新业务、新功能 2、修改完善现有功能 3、提供接口 4、其它提出申请时间: 要求完成时间:业务需求概要(详细内容请附业务需求说明)业务需求提交人: 联系电话:业务部门负责人: 科技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单位盖章:省农信联社办事处意见:相关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单位盖章:省农信联社相关业务处室意见: 负责人: 财务会计处意见: 负责人:信息技术处意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