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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差旅费的管理,提高差旅费开支的合理性、有效性,
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发生的各项差旅费。各部门的差旅费支出原则上控制在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条 差旅费的使用原则是:必要、合理、有效、节约。
第二章 差旅费范围
第五条 各部门应从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必要、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费用的开支。
第六条 差旅费范围:外地出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公司委派参加的各种会议费。
1.交通费包括飞机票(含订送票手续费、机场建设费、保险费、机场大巴车费)、火车票(含所订送票价一般不超过10%的手续费)。
2.外埠交通费,包括机票、火车票(含高铁、动车、特快、直达、空调快速、城际列车以及临客等车型车票)、长途车票等,市内车费按工作需要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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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差期间如需要业务宴请,需事先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费用额度参照公司届时有效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执行。
4.公司委派参加的各种会议,凭费用通知上注明的相关费用据实报销。
第三章 报销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出差人报销差旅费时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应按照报销单据要求填写出差人、出差事由、出发及到达时间、交通工具等费用明细项目,经部门领导、财务部部长审核、报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批(超过
5000元的差旅费报销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公司领导差旅费由随行部门负责办理报销手续,轻车简从无随行部门的,由综合部办理报销手续。由随行部门(或综合部)人员作为申请人,财务部部长审核,报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批(超过5000元的报销须再经过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差旅费报销时间应该在出差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报销,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差旅费额度标准按照公司定期核定并正式印发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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