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 函 函件编号:【2017】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本所 律师为涉嫌 一案被告人 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人职责。特此函告! 联系方式: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