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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连锁门店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制度
编号:DSL-ZD-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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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门店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制度
1. 目的:为加强对中药饮片销售的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的销售行为,制定本程序。
2. 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各门店的中药饮片零售工作。
3. 定义:
4. 内容:
4.1. 门店必须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的中药饮片。
4.2.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具有中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并经过公司织的专业培训。
4.3. 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销售中药饮片时,应向顾客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4.4. 调配中药处方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4.4.1. 审核:
4.4.1.1. 调配中药处方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进行调配。
4.4.1.2.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如需调配,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后方可调配和销售,以防止差错和事故发生。
4.4.2. 调配:
4.4.2.1. 按处方所列品名、炮制要求、剂量,从各个药斗中抓取饮片。
4.4.2.2. 在调剂工作台上准确称取饮片,按剂数分发,装入适用的包装袋。
5.4.3核对:
5.4.3.1处方调配后,交复核人员核对无误后封口交与顾客。
5.4.3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处方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规定保存5年备查。
5.4.4清场:称取完毕,应清理现场,包装用品及余下的饮片应重新放回原位。
4.5. 销售单味中药饮片,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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