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管理规定(2014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授信行为,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我行业务发展,根据总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2013年版)关于调整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相关规定并明确管理要求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抵、质押率指授信本金与为该笔授信提供担保的抵、质押物的估值的比率,抵、质押率=授信本金抵、质押物估值100%。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抵、质押率上限,是判断足额抵、质押的标准,但不能将其作为判断授信是否可行、可批的依据。实际接受的抵、质押率可以高于我行规定的抵、质押率上限,
2、相关信贷业务不再符合“足额抵、质押”的要求。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分行辖内公司客户(包括大、中、小、微型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第二章 存单第五条 范围A类:个人定期储蓄存单B类:我行系统、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上市的中型商业银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专用)。C类:除上述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立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专用)。第六条 质押率上限(一)A类个人存单质押率参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定期存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3年版)(*发2013428号)相关规定执行。(二)B类除本文件有特别规定外,单位定期存单金额必须覆盖我行授信本息,在此前提下: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
3、相同的:(1)表外授信业务:100%(存单金额能够覆盖表外授信本金);(2)表内授信业务:95%。2、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1)存单币种为人民币,授信币种为外币的;或是存单币种为外币,授信币种是人民币的:90%;(2)存单币种与授信币种为不同外币的:85%;(3)通过我行资金交易可锁定汇率风险的信贷业务,根据相关业务规定,质押率可提高至95%。(三)C类质押率比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2013年版)(*发201327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审批权限及流程1、对于A、B两类存单,在满足足额质押的前提下,可执行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及流程; 2、对于C类存单
4、,按一般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及流程报批。第八条 管理要求1、严格审查存单真实性。通过分析出质人的财务状况及有关出质人同意出质的决议等材料,核查存单的所有权是否有争议。若采用他行存单质押,应按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存单核查,确保存单的真实性。2、保证存单有效性。存单质押率的设定符合我行规定,存单期限应覆盖我行授信期限,如授信业务期限超出存单到期日,则出质人须办理存单自动转存手续,以确保存单期限覆盖我行授信期限。3、审慎叙作第三方存单质押的信贷业务。以他行存单质押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业务条线有从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银行承兑汇票第九条 范围A类: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B类: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以
5、及全国性股份制中型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已为该承兑行核定票据融资专项额度并已切分此额度);C类:其他国内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已为该承兑行核定票据融资专项额度并已切分此额度);第十条 质押率上限1、汇票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1)表外授信业务:A类:100%;B类:95%;C类:90%;(2)表内授信业务:A类:95%;B类:90%;C类:85%;2、汇票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A类:90%;B类:85%;C类:80%;3、“票据池”项下,办理票据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1)以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100%;(2) 以其他商业银行(需在我行核定并领用金融机
6、构授信额度)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95%。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及流程以上述第九条范围内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授信业务,可执行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及流程。低风险业务需切实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由金融机构部门负责切分。第十二条 管理要求1、银行承兑汇票须为我行或我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所出具,并足额领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2、银行承兑汇票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或具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确保票据出质手续合法合规。3、银行承兑汇票期限覆盖我行授信期限,如授信期限超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在与客户签订承兑汇票质押合同中须注明所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由我行负责托收且托收款项直接转入出质人保
7、证金账户,并续签保证金协议,同时要求出质人出具如到期承兑行不能按时承付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的承诺函。4、票据池项下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符合行内相关规定。第四章 风险控制要求第十三条 强化信用风险意识业务叙做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有抵质押的业务并非低风险、无风险。除低风险业务外,各行应以审查客户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为主,关注还款意愿,充分评估和监控授信信用风险。第十四条 防范押品风险防范假存单和假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履行各项押品审验手续,加强对客户身份、背景、融资需求合理性的识别和分析,确保质押品真实有效。第十五条 关注金融机构资质对于除我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其资本实力、信誉情况和经营稳定性,审慎叙做相关业务,切实切分并占用专项额度。第十六条 防范操作风险业务发起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重点从押品真实性、法律权属清晰性、抵质押权的设立、存续和终止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方面进行押品审查和风险管理,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监控,确保合规叙做。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中未规定事宜,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2013年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