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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品牌形象(VI)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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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品牌形象(VI)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或集团公司)品牌视觉形象(VI)识别系统,提升品牌影响力和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使用者);集团公司参股公司经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按照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企业经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按照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 集团公司品牌标准化应用手册(以下简称应用手册)是本办法的配套操作手册。 第二章 VI说明 第四条 VI全称Visual Identity,

2、即企业品牌视觉形象,是品牌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基本要素和应用要素两大部分组成。 第五条 基础要素包括品牌标识、标准字、色彩、辅助图形、字体等应用标准和规范,使用者应严格遵循标准使用,不得进行更改。 第六条 应用要素包括办公事务、旗臶、企业环境、媒体宣传等应用标准和规范,使用者可参照使用。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品牌管理部)负责组织VI体系的建设、实施、修订以及对集团公司下属各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各二级子公司)VI 体系实施的管理与考核工作。各二级子公司品牌管理部门负责其下属子公司 VI 体系实施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八条 VI 属于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使用者在使

3、用过程中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除VI基础要素内容之外的其他任何相关内容。未经集团公司授权许可,使用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整套VI电子文件。 第四章 VI的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VI使用范围原则上覆盖各主营业务领域,使用者统一采用集团公司VI体系(详见附件子公司VI标准化应用选择表),根据应用手册 分别设计实际应用规范。 第十条 使用者已有品牌在市场中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客户认可度,并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经集团公司批准,可采用标识与现有VI组合应用,并分别设计全称与简称的应用规范。 第十一条 使用者已有品牌较为成熟,主要面对销售商、大众消费者,与节能环保主业市场相关度不大的子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单独使

4、用已有VI体系和注册商标,不体现标识。 第十二条 集团系统外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参股子公司,未经授权不得使用集团公司 VI。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因股权转让、变动等原因不再属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范围的,未经授权不得继续使用集团公司 VI,同时应将VI的禁止使用作为股权转让、变动前提条件,在相关协议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商标应用。注册商标的使用应严格遵照集团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执行。集团公司系统内拥有对外销售产品的子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在产品外观、内外包装等方面,按照规定版式使用中节能注册商标。 第十四条 使用者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办公事务、企业环境、媒体宣传等方面

5、,按应用手册要求规范使用集团公司VI,具体选用要求详见VI应用选择表。 第十五条 使用者原有内外部环境已经充分体现标识,但不符合标准化应用手册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使用,逐步修改至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使用者建设新的办公场地、生产厂区、科研基地等设施时,布臵企业内外环境、办公系统等要严格按应用手册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者严禁将集团公司VI使用在不庄重场合或设施上。 第五章 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子公司应依照应用手册以及下属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制定具体的VI标准化实施方案,并报办公厅(品牌管理部)备案。集团公司负责考核各二级子公司VI标准化应用情况,同时抽查其下属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有权检查和规范授权使用情况,被授权使用的企业或单位使用VI不符合要求的,集团有权撤销终止其授权。 第二十条 VI 标准化应用考核由集团公司办公厅(品牌管理部)牵头,会同集团公司总部有关部门,组建考核小组对各二级子公司VI标准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打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子公司负责考核下属三级(含)以下公司VI标准化应用情况,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各二级子公司需将每年考核三级及以下子公司的结果,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品牌管理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品牌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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