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合同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地址为 乙方: 公司(卖方)注册地址为 鉴于:1、乙方拟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2、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号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卖方可根椐保理合同规定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为保证上述合同的顺利执行,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于 年 月 日签署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监管账户,是指乙方为以下目的在甲方开立并保留的专门账户(账号: ),账户币种为 ;(1)用于代理甲方收取保理合同项下买方所支付的应收账款;(2)用于担保甲方享有的在其与卖方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的债权。第二条 买方款项收取乙方根据保理合同约定将应收款转
2、让事宜通知买方后,买方必须向乙方或其代理人清偿应收款才能解除其付款责任。监管账户开立后,卖方选择在保理融资之前通知买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的,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收款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承诺:乙方将根椐保理合同的规定通知买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并以甲方收款代理人身份和名义要求买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所通知的应收账款款项支付至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开立后,乙方选择在保理融资之后通知买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的,甲方委托卖方作为收款代理人;卖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承诺:在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买方之前,乙方暂不向买方披露其代理人身份,乙方将以自己的名义根据买卖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买方将应收
3、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所通知的应收账款款项支付至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监管账户;如根据保理合同需要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买方,乙方将根椐保理合同的规定通知买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并以甲方收款代理人身份和名义要求买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所通知的应收账款款项支付至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监管账户。第三条 买方所付款项的划转乙方应在收到买方所付款项后,有义务立即将该款项足额划转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专户或监管账户。第四条 账户质押:针对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担保卖方义务的履行和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将监管账户及账户内全部资金质押给甲方。第五条 账户监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提
4、取监管账户内的任何款项;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以随时将监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甲方保理专户、乙方在甲方的同名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第六条 声明、保证及承诺1、 双方如拟终止本监管合同的运作,则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2、 乙方承诺:如买方未能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项下的款项支付至监管账户,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融资,并有权中止或终止编号 号保理合同,直至回款路线重新符合本合同和保理合同的要求为止。3、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保理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如乙方发生上述编号 号保理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则也视同在本合同项下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保理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采取保理合同规定的违约救济措施。第七条 争
5、议解决若双方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经双方协商不成,应采取下列第 方式进行解决;1、提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所在地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2、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仲裁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 管辖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第九条 其它事项1、双方人事组织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双方在本合同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与编号 号保理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 其它约定(空栏不足可另附页):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