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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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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进一步完善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局,含各子、分公司) 的薪酬福利制度,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局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决定是否缴纳企业年金,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通过后实施,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 (二)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员工对经营业绩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纳的年金基金,同时根据员工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保证年金基金分配的公平性。 (三)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四)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本方案充分考虑员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根据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激励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四条 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人事档案关系在局的在岗职工、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其他人员(包括局机关及局属各公司的社会聘用人员,项目聘用的临时人员)暂不参加。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个人申请可加入局企业年金计划: (一)已由局机关及所属各公司组织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与局机关及所属各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其他约定: 1.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调入员工在局工作时间(以劳动合同为准)满1年后可以申请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2.本细则经局职代会通过之日前已因个人原因离开的,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将退出局的企业年金计划: (一)退休; (二)身故; (三)离职(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出国定居等); (四)个人申请要求退出年金计划。 第七条 员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享有领取或转移企业年金员工个人账户基金的权利; (二)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八条 员工具有如下义务: (一)授权局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二)授权局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员工个人缴费; (三)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法人受托模式,遵循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股份)统一选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局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成本和福利费中列支;个人缴费由局从员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待国家有新税收政策时再作调整)。 企业缴费 = 企业缴费基数 × 企业缴费比例 ×12 个人缴费 = 个人缴费基数 × 个人缴费比例 × 12 第十一条 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月均数,其中,国内职工工资总额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外派出国的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内同类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计算;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员工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该基数的核定、调整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调整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缴费比例 企业缴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8.33%,局根据每年经济效益情况适当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并报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由x股份批准后执行。 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第十三条 缴费方式 (一)企业缴费按月缴纳,员工个人缴费则在员工税后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在未核定本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时,按上年缴费标准缴纳,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核定后,按新缴费标准执行,多退少补。 (二)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在确定企业缴费总额后,通知财务部门将企业与个人缴纳的年金基金一并划入x股份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账户。 第四章 企业年金的分配 第十四条 企业缴费的分配 企业缴费按三部分分配:基本缴费、补偿缴费和特殊贡献缴费。基本缴费分配给全体员工;补偿缴费用于补偿员工的待遇差(即企业年金领取额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局支付给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的差额);特殊贡献缴费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员工进行奖励。 在过渡期内,企业缴费部分的分配首先用于补偿缴费,其余部分用于基本缴费和特殊贡献缴费。企业缴费比例为8.33%,其中,补偿缴费比例为2%,基本缴费比例为6%,特殊贡献缴费比例为0.33%,合计为8.33%。 在过渡期后,不再进行补偿缴费,补偿缴费所占比例全部并入基本缴费,即当过渡期后的企业缴费比例为8.33%时,基本缴费为8%,特殊贡献缴费为0.33%,合计为8.33%。 员工不在岗期间,不参加企业缴费部分的分配。 局负责人企业缴费部分不得超过职工企业缴费平均数的5倍。 第十五条 企业基本缴费的分配 企业基本缴费的分配采取系数法,分配系数按照员工当年的岗位因素计算,员工的实际职务以上年12月31日的时点确定,每年调整一次。具体系数为: 岗位系数:按局及所属各公司的岗位序列确定,系数最高为 5 ,最低为 0 。各级岗位系数详见附件中《岗位系数表》。 第十六条 企业补偿缴费的分配 在试行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除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之外,不再为其发放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费用。 为了兼顾年金制度建立前后新、老退休人员的福利保障水平,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问题,局将设立企业年金的缴费过渡期(过渡期为10年,自企业年金开始试行起以后10年)。员工在退休时其企业年金账户累积额低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局退休人员领取的统筹外补贴标准部分,通过企业年金的补偿缴费进行适当补贴。 补偿缴费由工龄补偿缴费和保底补差缴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工龄补偿缴费比例为1.9%,保底补差缴费比例为0.1%。 第十七条 工龄补偿缴费的分配 在过渡期内,工龄补偿缴费的分配采取系数法,即按员工在本局实有工龄作为系数进行分配,员工工龄每增加1年系数增加0.015,最高为0.6。员工工龄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以自然年为单位,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由局人力资源处及局所属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核定。工龄计算的最长期限为40年,工龄超过40年的,按照40年计算,工龄系数详见附件中《工龄系数表》。 在过渡期后,不再实行工龄补偿缴费。 第十八条 保底补差缴费 保底补差缴费作为企业公共账户基金,不划入员工个人账户,只用于对员工的补贴。补贴数额根据员工个人账户累积额计算,当员工个人账户累积额低于2005年底前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补贴标准时,补足到该补贴标准;超过该标准时,不再补贴。 第十九条 企业特殊贡献缴费的分配 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企业特殊贡献缴费基金的多少,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奖励的范围、标准等由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奖励给员工的特殊贡献缴费一般不设归属期,直接归属员工的个人账户,特殊情况也可在奖励办法中确定具体归属期限。 第五章 企业年金的归属 第二十条 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收益全部归属于员工个人。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当期缴费累积年限和员工个人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逐年按比例归属员工个人,直至100%完全归属,具体归属规则如下。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 归属比例 6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7年 20% 7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8年 40% 8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9年 60% 9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10年 80%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10年 100% 企业缴费的归属期按年滚动计算,即当员工在企业服务期间,第1年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到第10年时全部归属员工个人,第2年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到第11年时全部归属员工个人,依此类推;当员工中途离职,即企业缴费未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确定归属比例。 第二十二条 员工退休或身故、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一次性归属员工本人。 第二十三条 因组织原因调离局或在局属各公司调动的,其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一次性划归员工调入单位。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辞职、辞退、违法违纪或违反局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划归企业年金的公共账户(包括已经归属和未归属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主动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及员工因各种原因离职的,其个人账户下未归属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划归企业年金的公共账户。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由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该员工个人账户下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办法。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由具备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账户管理人为局开设企业公共账户和员工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账户 企业公共账户 员工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未归属部分分分 企业缴费已归属部分 个人缴费账户 企业缴费账户 企业年金账户示意图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公共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纳的年金基金 (包括基本缴费未分配部分、补偿缴费和特殊贡献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二十九条 员工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缴费部分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子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子账户。 第三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分别计入企业公共账户和员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 (一)员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则其个人账户应转移至新就业单位;如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可在局继续保留,期间发生的个人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并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二)员工转移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时,应填写企业年金转移申请等材料,报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受托人,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进行相关账户转移操作。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个人账户的注销 (一)员工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累积额后,员工个人账户将被注销; (二)员工退休前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三条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年金: (一)退休; (二)身故; (三)出境定居。 第三十四条 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企业年金待遇按员工个人账户累积额计发。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上应采取按月领取的方式(特殊情况经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提供退休证明,经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受托人,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员工个人(或受益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员工身故的应由公安机关或死亡所在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受托人,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 本细则以员工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其个人账户财产的身故受益人。 第八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局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上级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受托人及其他企业年金管理人的沟通协调,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起草,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x股份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员工通过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委托x股份与受托人签订规范的受托管理合同,并委托受托人与其他管理人签订相关管理合同。 第三十九条 基金财产的管理费用 (一)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细则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标准根据《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局另行支付,相关费用在管理费列支。具体标准根据《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细则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标准根据《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细则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标准根据《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的制订和实施受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十一条 员工通过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受托人与其它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细则的修改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细则进行修改: (一)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修改; (二)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 (三)本细则的某些条款违反x股份有关企业年金的相关细则。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细则终止: (一)企业破产; (二)本细则违反x股份有关企业年金的相关办法; (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细则无法再继续实施。 本细则终止时,已经建立的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企业公共账户和员工个人账户)仍然有效,账户金额不受影响,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局的企业年金管理归口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员工对本细则产生歧议或争议时,由局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分配系数表 附件: 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分配系数表 岗位系数表 序号 局机关 公司机关 项目经理部 系数 1 局领导正职     5 2 局领导副职     4 3 局管干部正职 教授级高工 局管干部正职、 教授级高工  教授级高工 3.5 4 公司领导正职(局管干部副职) 3.2 5 局管干部副职 局管干部副职   3 6 公司领导副职(非局管干部) 2.8 7 主管 部门领导正职 项目领导班子正职 2.5 8   部门领导副职 项目领导班子副职 2 9 主办、小车班长 主管 A岗 1.2 10  技师 主办、工人班组长、技师 B岗、技师 1 11 办事员、司机 办事员、司机 C岗 0.8 12 其他辅助性人员 其他辅助性人员 其他辅助性人员 0.6 13 不在岗人员 不在岗人员 不在岗人员 0 工龄系数表 序号 工龄 系数 序号 工龄 系数 序号 工龄 系数 序号 工龄 系数 1 1年 0.015 11 11年 0.165 21 21年 0.315 31 31年 0.465 2 2年 0.03 12 12年 0.18 22 22年 0.33 32 32年 0.48 3 3年 0.045 13 13年 0.195 23 23年 0.345 33 33年 0.495 4 4年 0.06 14 14年 0.21 24 24年 0.36 34 34年 0.51 5 5年 0.075 15 15年 0.225 25 25年 0.375 35 35年 0.525 6 6年 0.09 16 16年 0.24 26 26年 0.39 36 36年 0.54 7 7年 0.105 17 17年 0.255 27 27年 0.405 37 37年 0.555 8 8年 0.12 18 18年 0.27 28 28年 0.42 38 38年 0.57 9 9年 0.135 19 19年 0.285 29 29年 0.435 39 39年 0.585 10 10年 0.15 20 20年 0.3 30 30年 0.45 40 40年 0.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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