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管理和物资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钢轨战略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钢轨、道岔实行战略采购。为规范钢轨、道岔战略采购供应行为,根据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股份采购 201644号)、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采购规定(股份采购201659号)及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份公司授权物贸与钢轨、道岔生产厂家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实施钢轨、道岔的战略采购供应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级单位需用的各类钢轨和道岔采购供应,包括海外项目所需钢轨、道岔在国内战略供应商处实施的采购供应。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负责组建钢轨、道岔采购
2、价格管理专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专业工作组),建立钢轨、道岔采购供应定价机制,指导、协调、监督钢轨、道岔战略采购供应工作。 第五条 二级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钢轨、道岔需求归集,组织项目申报,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钢轨、道岔集中采购供应工作。 第六条 物贸负责钢轨、道岔战略采购的资源渠道管理、需求归集、供应组织、结算支付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需求单位与物贸签订供应合同,负责申请计划提报、进场验收、结算支付和转向架回送等工作。 第三章 战略供应商的确定 第八条 已与股份公司签订钢轨战略采购合作协议的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纳入股份公司钢轨战略供应商管理。 宝桥、山桥等生产道岔的内部企业,参照股份公司战略供应商管理。 第九条 股份公司可根据需要对钢轨、道岔战略供应商进行优化调整,新增战略供应商按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采购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确定。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条 钢轨、道岔价格管理包括战略采购价格管理和供应价格管理。战略采购价格实行定期协商机制,供应价格实行统一定价机制。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牵头,从采购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与物贸、二级公司人员共同组成专业工作组,每年与战略供应商开展钢轨、道岔战略采购价格谈判。 谈判前,应收集国家相关政策信息、国际国内市场行情、既有采购价格情况、内部需求情况等,提出价格谈判
4、方案。 谈判应形成纪要,明确年度战略采购定价机制,经股份公司和战略供应商确认后执行。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股份公司可组织与战略供应商谈判确定临时价格机制,保证供应并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二条 钢轨、道岔的供应价格由战略采购价格、运杂费、财务费用、物贸服务费等组成。 运杂费:直达火车运杂费据实列转,其它方式运输及中转运杂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财务费用:由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结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资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分别核定。 物贸服务费:由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组织核定。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每年初发布本年度的钢轨、道岔内部供应定价机制,物贸和各需求单位在此基础上确定各项目的具体供应价格
5、。 第五章 供应组织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各级单位必须融入股份公司钢轨、道岔战略采购供应体系。需求单位承接有钢轨、道岔需求的任务后,应在 1 个月内将钢轨、道岔需求总计划表(见附件),逐级上报至二级公司物资管理部门,由二级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物贸。 宝桥、山桥以钢轨采购权获取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道岔订单的,经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审批后,相关订单所需钢轨采购可不纳入股份公司战略采购,但采购价格不应高于股份公司战略采购供应价格,特殊情况确需高于股份公司战略采购供应价格的,应履行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批程序。山桥、宝桥应每半年向采购管理部报送一次相关订单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6、 物贸收到需求总计划后,与需求单位进行洽谈,明确供应渠道、运输方式、供应保障措施、供应价格等具体事项,形成商务洽谈备忘录,并据此签订订货合同。合同签订前,供需双方可按商务洽谈备忘录组织临时供应、结算等工作。 经供需双方洽谈后,需求单位在其他渠道获取的采购价格低于物贸供应价格的,经物贸核实、报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审批后,由物贸将相应供应商纳入战略采购辅助供应渠道统一采购供应。 第十六条 需求单位应及时向物贸提报钢轨、道岔申请计划,其中,钢轨至少提前 45 天、道岔至少提前 60 天、交叉渡线至少提前70天;物贸按申请计划明确的批次、时间组织供应。 第十七条 物贸应根据各单位计划,制定供应保障方案,
7、当出现资源不足、运输受阻等情况时,物贸应调整供应方案,并及时与需求单位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需求单位负责钢轨、道岔进场验收工作,物贸根据需求单位需要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等技术证件。 第十九条 转向架回送由需求单位负责。供应商发货后,物贸对转向架卡片进行登记管理,并将相关信息移交需求单位;需求单位卸车后,按规定的时间将转向架返回供应商,并及时通知物贸进行质量及数量的确认。 第二十条 供需双方在钢轨、道岔的供应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必要时,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给予协调;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单位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办法(股份法2010445号)向股份公司法
8、律事务部申请内部经济纠纷调解。 第二十一条 物贸负有保障钢轨、道岔供应的责任。在接到项目申报后,因物贸原因不能供应的,物贸应在 10 天内向二级公司物资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并报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备案。需求单位收到物贸回复后可自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钢轨、道岔原则上必须从战略供应商处采购,且仅限于战略供应商本厂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贴牌产品。战略供应商产品不能满足需求时,物贸可从具备生产资质、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生产厂家购进,供应商评价和管理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股份采购201645号)。供应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给需求单位带来损失的,物贸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向相关供应商进行索赔。 第
9、二十三条 各单位依据第二十一条自行采购钢轨、道岔,采购单位应进行采购价格和产品质量控制,出现价格、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按股份公司和本单位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结算支付 第二十四条 供需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和时间对供应的产品数量、价格、金额等进行签认,及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涉及出口退税事务,物贸应会同需求单位制订采购、供应方案,并协同完成。 第二十五条 物贸应及时向需求单位开具发票,发票形式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需求单位收到发票后应及时入账,并按月核对确认往来账单。 第二十六条 需求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时向物贸支付货款。需求单位未能按时结清的货款,按照股份
10、有限公司钢轨和油品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股份财务2014127号)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章 采购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要定期组织对钢轨、道岔战略采购效果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钢轨、道岔集中采购供应组织策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融入股份公司钢轨、道岔战略采购情况纳入股份公司对各单位采购管理考核指标。股份公司、二级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对所属单位融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各单位在工程项目(含海外项目)承揽中,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在投标文件中将物贸作为钢轨、道岔的指定供应单位。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股份有限公司钢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股份物资201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钢轨、道岔需求总计划表 10 股份有限公司钢轨道岔战略采购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