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提高大学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加强对大学本科教学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以质量为核心”的教育方针,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大学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是指对大学本科教学的过程、方法、教学资源、教学环节、教学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估的工作。
第四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当依据教育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同时贯彻教学质量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各类大学本科教学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当督促学校做好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七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当做好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工作,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及时准确的反映本科教学的情况。
第八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教师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当统筹协调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深度发展。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当建立科学的督导机制。
第十一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当建立高效的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定、工作分配、人员培训等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及时跟踪教育教学动态,并进行分类管理,按照分类情况制定督导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当定期开展专项督导,组织教学评估活动,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当保证督导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对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提出具体、有效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要求着重如下: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教学政策,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教学方针。
(二)认真执行督导计划,落实督导工作内容。
(三)尊重教育教学的现实,发现教学活动中的问题,并提出引导性的改进措施。
(四)始终保持教育教学评价的客观公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评价的质量和水平。
(五)在督导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并保证督导报告的真实、客观和权威性。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督导员在大学本科教学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大学本科教学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大学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七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当充分调动教育教学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品质,积极营造教育教学环境。
第十八条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完善的奖励机制,加强对工作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和评价,激励每位督导员在本职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所有与本规定相矛盾的文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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