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校发*200号(*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认为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适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
2、和工作秩序。第五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高效原则,有错必纠。第二章 申诉受理范围和受理部门第六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事务处、招生与注册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监察部门、政策法规办公室、安全与保卫处、后勤处、后勤集团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会主席、大学生自律会主任组成。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受理申诉部门负责人担任。第三
3、章 申诉的提起与受理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部门确认可以延长期限。否则,受理申诉部门不予受理。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事务处递交以下材料,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一)已填写的*大学学生申诉复查表;(二)支持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第四章 复查与决定第十条 学生事务处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点复查以下内容,并作出客观公正的复查结论:(一
4、)程序是否正当;(二)证据是否充分;(三)依据是否明确;(四)定性是否准确;(五)处分是否适当;(六)被申诉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第十二条 学生事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复查结论采取签收或以在校内公告栏公告的方式送达。第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应申诉人申请,申诉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十四条 对申诉委员会建议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被申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发之日起实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