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危害,依据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章 职责1、单位负责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放射防护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划定权限。2、放射防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放射防护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3、放射防护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单位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第三章 放射性物质管理1、放射性物质的进出口、使用、储存及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2、使用放射性物质的部门应当建立放射性物质使
2、用档案,记录放射性物质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领用、回收等情况。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放射性物质,禁止以任何形式私自购买、持有、使用、转让或者私自存储放射性物质。4、使用放射性物质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放射源丢失、泄露、污染等情况,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辐射危害。5、使用放射性物质的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性物质用具和设备的完好和安全。第四章 人员防护1、所有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及时发现和治疗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2、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具,并接受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个人安全。3、对已经污染的放射性物质用具、
3、设备、材料等应当及时清洗、处理、恢复原貌,防止二次污染。第五章 应急管理1、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制定并及时更新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应当设立,应急演练应当定期组织实施,以确保单位在偶发的辐射事故中做到敏捷应对和快速处置。2、一旦发生放射性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应当立刻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确保人员安全。3、一旦发现放射源泄漏、污染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工作或行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隔离和处置,确保人员和公众安全。第六章 监督检查1、放射防护安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2、放射防护安
4、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本单位放射性物质管理、人员防护、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监督检查,在发现问题时责令及时改正。3、单位负责人及放射防护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确保检查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第七章 处罚及奖励1、对于违反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执行审批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措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2、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遵守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安全工作等方面的人员,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八章 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按照程序进行。本制度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在全体员工范围内进行宣传。任何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管理机构报告,争取妥善解决。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