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刑诉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须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除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外,同时须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法律援助案件,包括省、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及本所自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对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本所无条件接受并由办公室主任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本所自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限于确因经济困难,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及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本所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同意后,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三条 原则上每名律师每年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一起。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接受所里的安排,不得无故推诿
2、。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和管理,本所主任具体负责、监督此类案件的办理。第五条 担任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当将法律援助案件与其它自接案件一视同仁,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应加强责任心,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忠于事实和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案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和【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各类案件操作规程进行,所有案件都必须撰写书面辩护词或代理词和办案小结。案子办结后须在一个月内整理归档。第七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按法律援助中心的规定取得差旅补助费。律师办理由【 】律师事务所统一安排的非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 由【 】律师事务所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幅度视案件难易程度、影响面、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补贴幅度在 1000 元以下由主任决定,1000 以上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八条 本所每年对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考评。对于尽心尽责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本所除精神奖励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于敷衍了事,应付法律援助案件而受到当事人投诉的或受到办案单位或法律援助中心批评的律师,本所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九条 本规定由【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凡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