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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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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权益,防止恐怖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所持有、管理或者监控的关于资产被转移、转换、处置的情形发生,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关于问题的决定》、《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监控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内监控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恐怖活动资产指: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监控的资产;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监控的资产;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收取的费用或者受让的资产。 第三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有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第四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收集、管理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及其变更情形,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 第二章涉及恐怖资产的冻结 第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发现由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监控的资产,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立即报告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接到报告后,经审查确认该资产属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总部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对该客户的有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在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交易信息等情形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在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协助、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依法协助、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会(首府)城*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关于的信息、数据以及有关资产情形。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对与采取冻结措施关于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监控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有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依据有关公司《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通过反洗钱系统立即向法律合规部报告,经法律合规部审核后,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公司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有权部门及法律合规部允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律合规部审核批准后,分支机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并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一)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二)公安部或者国家安所有发现公司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 (三)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关于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关于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关于账户可以进行费用收取或者资产受让: (一)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造成或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 (二)受偿债权; (三)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第十三条 公司对依据有关本办法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所有人、监控人或者管理人对公司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境外关于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冻结有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公司相应受理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公司任何部门、分支机构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依照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形及时报告公司法律合规部。 第十六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形报告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律合规部拟定、修改和说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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