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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中层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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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中层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20号 (**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强化岗位责任,转变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严肃行政纪律,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和行为失范,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层干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 (一)决策失误或越权决策 1.制定、发布与党纪、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各级政府或本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重大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给集体或师生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因决策失误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4.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擅作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重大事项未请示汇报或请示汇报不及时,对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二)工作执行不力或者违反规定乱作为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校党委和行政决定,或不完成分管领导交办事项的; 2.在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工作中违反选拔任用程序,导致用人失误、失察的; 3.在各类招生考试、基本建设项目(含修缮)、大宗物资采购和各类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的; 4.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违反学校机关工作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 5.因不履行职责、不配合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教育、监督、管理不力导致下属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7.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的; 8.对单位或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9.因工作疏忽和违规操作等酿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后果的; 10.假借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签定合作办学(班)以及其他协议的; 11.违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2.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活动经费的评定、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的; 13.擅自将学校设备、场地等资源租借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二条  干部问责采取如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经济处罚;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劝其引咎辞职; (十)责令辞职; (十一)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上述第(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根据被问责事件的情节轻重及造成损害和影响的程度,决定采取不同的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经济处罚、停职检查等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经济处罚、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第五条  发现及时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问责。 第六条 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问责程序 校纪委、监察处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其他问责信息来源后应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二)调查核实 由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 联合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建议。 (四)作出问责决定 校纪委、监察处将调查情况及问责建议报请党委常委会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七条 问责对象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问责对象如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收到问责对象的申诉后,应组织联合调查小组进行复议、复查,并尽快向问责对象进行情况反馈。 第九条 问责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复查,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及时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对问责对象做出错误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学校纪委、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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