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
交易管理办法
(本制度自二○一○年十二月颁布实施,二○一六年二月修订)
第一条 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监控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关于法律、规章和公司有关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资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资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资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资产。
第四条 公司在法律合规部设置反洗钱专岗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条 公司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数据通过反洗钱系统自动抽取和业务部门自主报送两种方式进行采集。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对反洗钱系统自动抽取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数据进行人工甄别,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初审建议或意见,传送甄别工作的有关证明材料至法律合规部。
第七条 主要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或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时发现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有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通过反洗钱系统向法律合规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详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资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资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资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资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资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资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资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关于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有关的,应通过反洗钱系统立即向法律合规部报告。经法律合规部审核后,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公司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关于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报告可疑交易,详细的报告流程及要求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法律合规部对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时,履行内部监控、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以及其他有关义务,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监控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档案与保密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授权法律合规部负责拟定、修改和说明。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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