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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通讯工具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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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通讯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通讯工具管理,使通讯工具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合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管理部为通讯工具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通讯工具的种类和配置范围 第四条 通讯工具的种类: (一)固定电话 1、单位直线电话 2、单位分机电话 3、住宅电话 (二)传真机 (三)移动电话   第五条 通讯工具的配置范围 (一)单位直线电话: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配置的,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二)单位分机电话:全体员工; (三)住宅电话: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配置的,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四)传真机:经批准的部门和机构 (五)移动电话: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共他人员鼓励配置,但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三章 通讯工具的配置程序和标准 第六条 通讯工具的配置程序 (一)单位直线电话: 1、由所需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经理签署意见,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由综合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到电信部门办理申请安装手续。      2、拆、移电话也须由所需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由综合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到电信部门申请拆、移。    (二)单位分机电话 1、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当天安装完成。       2、拆、移电话也须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当天拆、 移完成。    (三)住宅电话 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或其他经批准的人员需要安装(拆、移)住宅电话,由综 合管理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传真机   由所需部门或机构提出配置申请,经分管综管的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买,使用部门或机构需在《通讯工具领用登记册》上签收。 (五)移动电话 可配置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综合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自行购买,费用由综合管理部按规定统一报销,使用人需在《通讯工具领用登记册》上签收。 第四章 报销标准 第七条  通讯工具的报销标准  (一)电话机、传真机购置费: 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置并全额报销。 (二)手机购置费: l、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最高限额3000元; 2、其他人员报销50%,最高限额1500元。 第五章 通讯工具的费用管理 第八条 通讯话费的报销标准 (一)单位电话:全额报销 (二)住宅电话:全额报销 (三)移动电话话费: l、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全额报销;     2、副总经理最高限额600元/月;   3、总经理助理最高限额500元/月;   4、部门经理最高限额350元/月;    5、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助理最高限额250元/月;     6、部门主管最高限额l 70元/月;      7、部门主管以下员工最高限额1 30元/月。 第九条 超出报销限额的移动电话话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前期、销售和工程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移动电话话费超出报销限额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在其规定报销限额上浮50%的范围内酌情审批。 第十条 通讯话费的交缴 (一)固定电话话费单位电话和住宅电话的话费由公司通过银行托收方式支付。 (二)移动电话话费: l、不使用缴费卡的移动电话话费由后勤管理人员填写费用申请单,经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统一交缴或银行托收,超额部分在下月工资中扣除。 2、使用缴费卡的移动电话话费,由使用人先行支付,经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后勤管理人员根据报销标准凭发票统一报销,超额部分由使用人自理。 第十一条 通讯话费的登记 (一)固定电话话费每月由综合管理部在电话话费登记本上登记。如有疑问, 可去电信部门帐务中心查询。 (二)移动电话话费每月由综合管理部按实际报销金额在移动电话话费交缴登记本上登记备查。 第六章 通讯工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固定电话开通国际或国内直拨功能,须由部门提出申请,由 综合管理部经理签署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单位固定电话机的国内直拨功能平时应锁定,部门负责人应加强 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国际直拨功能的单位固定电话机须从严控制,非工作需要 一律不得擅自开通。确因工作需要的,开通后应加强管理,任何人员不得私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固定电话应长话短说,简明扼要。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单位固定电话拨打声讯台,一经发现,处以通讯话费5 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传真机的使用规定与固定电话机相同。     第十八条 使用人应爱护单位的电话设施,保持电话机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 报销话费的手机一般均应随时保持开机状态,以便工作联系。 第二十条 电话机和传真机发生故障,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后,由综合管 理部统一安排维修。    第二十一条 新增员工手机需入虚拟网的,每月25日前报综合管理部,由 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移动电话的折旧年限为3年。员工离开单位时,折旧年限已满 3年的,通讯工具归使用人所有;折旧年限未满3年的,须按折旧比例计交使用。 剩余年限的费用后,通讯工具归使用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移动电话机遗失的,由使用人自行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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