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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集团公司隐患治理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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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职责 (一)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安全环保部对分、子公司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环保部按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有关要求,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挂牌督办。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三)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四)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五)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六)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七)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八)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九)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十)其他被认定的隐患。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需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或检查通报。 第七条 隐患治理 (一)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二)安全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进行风险评价,定整改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各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及时组织人员认真治理隐患。 (三)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到“五到位”,内容包括: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预案。 (五)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彻底整改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八条 隐患报告 (一)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或整改报告,向安全环保部报告整改情况 ,安全环保负责检查验收。 (二)对于整改存在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需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三)对于重大隐患,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四)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建立隐患治理台帐,每月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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