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现场开户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客户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规范、妥善对非现场开户业务所涉及凭证资料进行保存,建立类目便于调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时暂行办法》相关投资者凭证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现场开户凭证是指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办理见证式开户业务或网上开户业务过程中,要求客户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投资者正面照;数字证书信息、客户与券商签署的协议、承诺书、委托代理买卖委托书;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业务操作流水单据等;以及记录开户过程中身份识别、客户回访等过程的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包括纸质版与电子影像、文档版两种介质。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管理内容是指,对这部分资料的领用、签署、归档保存、调阅及送达客户等工作。
第二章 凭证使用和收集
第四条 非现场开户凭证管理作为我司经纪业务营业部客户档案管理办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关内容必须与《经纪业务规程》《营业部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应符合登记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与协会《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相关规定。
第五条 涉及凭证管理的相关业务流程,包括:《见证开户预约受理单》填写、审批、存档;开户过程中客户证件复印留存、协议签署、视频或影像拍照记录;开户回访录音;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业务回单存档、和寄送,等等,相关业务人员需针对网上或见证不同开户方式的业务流程所涉及要求办理。确保开户凭证能够完整收集、凭证内容真实准确,有价值。
第六条 见证式开户所用的纸质凭证由营业部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开户预约单必须严格按照开户流程审批使用,相关审批岗位不得签空单。档案管理员必须根据审批完成的预约单为开户受理人发放客户开户纸质协议凭证。每套纸质凭证需对应一个预约受理单,不得批量下发空白凭证。
第七条 针对见证式开户使用的纸质凭证营业档案管理员须建立见证开户纸质凭证领用登记台账,详细记录空白凭证领用情况。见证开户采用凭证一户一档,联号管理机制。业务编号规则为“XX营业部见证XXXX号”,开户业务完毕后,该编号需在台账与存放凭证的客户档案夹上记录。
第八条 见证开户完成后开户受理人收集各类纸质凭证,交营业部档案管理员统一放入对应编号的档案夹归档保存。若账户开立失败,未使的用空白凭证和已经签署完成的凭证也必须回收,交档案管理员,标记作废,专档存放,统一销毁。同时在领用台账中记录作废情况。
第九条 见证式开户及网上开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凭证包括客户照片、见证人与客户合影、视频见证影像、客户风险测评结果、签署电子版协议等通过我司非现场开户系统生成;网上开户所用客户CA数字证书信息由开户系统申请颁发并记录信息。开户完毕后这部分电子数据统一上传至公司总部见证式开户服务器保存,以客户账户号对应每一个账户。
第三章 凭证保管及调阅
第十条 见证开户凭证纸质部分由营业部档案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根据《营业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在档案室建立专柜,根据业务编号顺序存放。如营业部业务需要、或公司总部、外部监管部门出于检查目的调取资料,需按照营业部档案管理办法中第五章内容办理。
第十一条 电子化凭证部分上传、存放于总部见证开户服务器。所有视频、影像资料通过客户账户号与我司账户电子化管理系统(cif)一一对应。营业部、总部或外部监管部门可通过账户电子化管理系统调阅。
第十二条 营业部运营总监必须每周进行一次帐实核对,根据档案管理员的业务台账核对“开户预约单”及其他开户凭证,份数、内容、编号等是否一致,完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纪业务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录:见证开户协议文本名录
客户须知
开户申请表(个人、机构)
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提示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书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重要信息约定送达通知书
见证开户预约受理单
指定交易协议书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