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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分公司煤质异常及纠纷处理管理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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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火力发电分公司煤质异常及纠纷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入厂煤煤质检查的管理,规范入厂煤验收过程中煤质异常的判定与处理,促进煤质异常判定与处理的流程规范化、标准化,有效遏制掺杂使假行为,减少煤质纠纷的发生,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入厂煤质验收管理。第三条 鉴于部分供应商供煤粒度极不均匀、或不按国标规定装车,机械采样采不到有代表性的煤品和煤质差异较大的特点,煤质验收时应根据公司入厂煤质量验收实施细则来进行具体的现场验收工作,以确保煤质验收的准确性。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燃料调运部是公司煤质纠纷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燃料管理部予以协助,监察审计部负责

2、监督与考核。(一)燃料调运部:负责燃煤采购的组织和厂前监督工作,负责向供应商传达和解释公司的相关政策与规定,负责供应商与燃料管理部、燃料公司之间的衔接、协调工作。(二)燃料管理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上级公司、公司入厂煤验收相关制度,负责入厂煤的检验工作。负责入厂煤验收中煤质纠纷的处理,对验收的公平、公正性负责。(三)监察审计部:负责燃煤进厂到验收过程的监督工作,负责对本标准中的各项管理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煤质异常现象第五条 入厂煤出现下列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应予启动煤质异常判定程序:(一)在车厢周边、底部等位置装与其他部位质量有明显差异的呈整层整片且数量较大的劣质煤、煤矸石或非

3、煤杂物。(二)在车厢不同部位分别装优质煤与劣质煤;或车厢不同部位装煤干湿、粒度、颜色存在明显差别。(三)车厢结构特殊:如横向有拉杆不标记、或有其他妨碍采样机正常采样以及影响采样机无死角采样的结构体。(四)入厂煤中含较多的煤矸石或其它杂物。(五)装煤高度异常或有积水、明显超重(超轻)、比重异常等现象。(六)运煤车辆有意规避监管,不按正常顺序或时间进厂,或经常拖尾。(七)来煤品种与随车货票不符或煤质低劣,其质量状况经目测低于合同否决标准。(八)其他异常情况。第四章 煤质异常的发现与判定第六条 煤车进厂后,燃料管理部当班人员和监察审计部煤监人员一起到现场,由燃料管理部当班人员按照公司入厂煤质量验收实

4、施细则进行检查验收,监察审计部煤监人员负责监督。第七条 入厂计量、采样、验收现场当班人员是发现并报告入厂煤疑似煤质异常情况的第一责任人,发现疑似煤质异常情况后,应立即报告燃料管理部当班专责与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要报告公司分管领导;现场煤质监察人员或公司其他员工发现疑似煤质异常现象或线索,应及时报告燃料管理部负责人或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或相关领导。第八条 发现煤质异常或接到疑似煤质异常报告,燃料管理部当班人员应立即召集燃料调运部、监察审计部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合议,燃料调运部同时负责通知供方代表或燃料公司调运办,如果合同约定是第三方商检的,燃料管理部应同时通知商检单位的相关人员及时到现场共同进行核实、判定

5、。第九条 供应商接到燃料调运部煤质异常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本地煤供应商应30分钟内到达现场,否则视为对煤质异常认可;如系外省火车煤严重弄虚作假,应先压车不卸,燃料调运部在接到燃料管理部通知后将情况报至燃料公司相关调运办人员,如供应商能在8小时内赶至现场,则燃料管理部与燃料调运部(代表燃料公司)、供应商三方一起协商处理;如8小时内不能赶至现场,燃料调运部(代表燃料公司)与燃料管理部则一起按公司相关程序规定确定煤质异常的处理方案,并通报供应方。第十条 经现场检查核实,判定煤质异常,燃料管理部的现场人员应立即拍照或录像作为取证资料,并填写煤质异常确认单(“煤质异常现象描述”应明确属于哪一

6、类异常现象);燃料管理部应将煤质异常判定资料(取证资料、确认单据等)进行存档。第十一条 确认属于煤质异常情况的,由燃料管理部按照公司入厂煤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由监察审计部监督。第五章 煤质异常处理方式第十二条 燃料管理部和监察审计部不定期对汽车煤进行抽检,随机对来煤在煤场进行翻检或只采下样作为该批煤的抽检样。第十三条 燃料管理部和监察审计部不定期对火车煤进行抽检,随机抽取该批次来煤车辆数的1/4采下样作为该批煤的抽检样。第十四条 对到厂煤质上下层不一致或信誉较差的供煤单位,根据国标规定使每一部分煤都有被采出有代表性样品的原则,在常规采样的基础上再采集补充煤样,然后将采集的样品混合,作为该

7、矿点的当批煤样。情节严重的直接以底煤样作为计价样处理。第十五条 补采子样时应根据公司入厂煤质量验收管理实施细则中采取补充煤样的操作办法,并严格按规定采取补充煤样,最大限度地减少随意性。第十六条 煤中煤矸石、非煤杂物较多或块(条)状物较大时应扣除矸石(杂物)的重量。第六章 煤质异常的标准与处置办法第十七条 人工采取的底煤样或抽查样热值与机械采样的热值差在500-1000大卡/千克之间的,燃料管理部应将情况通报燃料调运部,并由燃料调运部对该供应商提出警告,要求其立即整改。第十八条 人工采取的底煤样或抽查样热值与机械采样的热值差在1000大卡/千克以上的,燃料管理部将情况通报燃料调运部,并要求加强驻

8、矿监装,再次发生上述情况的则暂时停调该供应商的煤。第十九条 煤质异常属于第三章第五条所列举的前3种现象,按以下条例之一进行处置。(一)燃料管理部按公司入厂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提出处置方案,煤炭供应商认可并签字确认,以此方案的采样结果或扣杂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燃料管理部在验收现场进行煤质检查时发现煤质太差不符合采购最低要求的可通知燃料调运部、监察审计部相关人员到场确认后按拒收处理,已过衡的将过衡重量扣除,并将情况通报调运部门。(二)若燃料管理部在化验结果出来后分析发现供应商煤质异常的,燃料管理部应对该供应商下批煤加大检查力度,再次发现煤质异常的应加大处置力度,并向供应商代表提出处置方案,煤炭供应商认

9、可并签字确认,以此方案的采样结果或扣杂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并将情况通报燃料调运部。(三)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做退货处理。车辆延时费、取送车费、重新启运费等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第二十条 煤质异常属于第三章第四条所列举的后五种现象,按以下条例之一进行处置。(一)燃料管理部按公司入厂煤质量验收实施细则提出处置方案,煤炭供应方认可并签字确认,以此方案的采样结果或扣杂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二)如供应方不同意按前述方案处置,由燃料管理部配合驻厂商检单位进行定损鉴定,第三方商检单位出定损报告,以定损鉴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定损等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三)如果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做退货处理,车辆延

10、时费、取送车费、重新启运费等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第二十一条 经判定不属于煤质异常的,应以正常机械采样结果为准。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二条 燃料管理部入厂煤验收现场当班人员或煤质监察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报告疑似煤质异常情况,而被其他部门人员或上级抽查发现有煤质异常时,应进行原因分析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 在煤质异常的处理过程中,监察审计部每发现1次不规范行为,考核责任人员200-1000元。第二十四条 燃料管理部必须严格遵照相关规定进行入厂煤的验收工作,监察审计部每发现1次入厂煤验收不规范行为,考核责任人200-1000元。第二十五条 燃料管理部在燃煤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时未按

11、规定通知燃料调运部到达现场,每次考核燃料管理部相关责任人200元。燃料调运部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现场,(白天15分钟、夜间30分钟,并视压车情况处理),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第二十六条 燃料管理部登录或对外公布的验收数据发生错误,考核责任人200元/次。第二十七条 责任人按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受到考核时,部门负责人连带考核100-500元/次。第二十八条 公司领导发现有不按本办法执行的行为时,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的考核标准低于燃料从业人员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时,按燃料从业人员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燃料管理部负责解释,由监察审计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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