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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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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总部经营活动, 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要求, 结合集团公司总部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由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 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业务的专用发票。第二章 发票的管理第三条 集团公司总部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部按照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 财务管理部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第四条 购买的发票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发票领购、 使用、 结存、 缴销登记。第五条 使用完毕或作废的发票, 按照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第六条 发票应当妥善保管。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 应于发现丢

2、失当日报告财务管理部, 由财务管理部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三章 发票的使用第七条 开具发票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专人办理。 发票必须确认经济业务发生时开具。开具发票时, 发票办理人应提供相应的批件或收款通知等有关信息。第八条 开出的发票, 发票办理人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联, 财务人员依据发票记账联及其附件进行账务处理。第九条 发票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 填写项目齐全, 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 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加盖财务专用章。 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 并注明 “作废冶 字样。第十条 严禁超总部经营范围使用发票; 严禁伪造、 涂改、 撕毁、 挖补、 转借、 代开、买卖、 拆本和单联填写发票。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部统一购买的复写收据, 参照以上办法进行管理。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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