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编制人: 编制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批准人: 批准日期:分发部门:公司各部门 执行日期: 1、目的:为保证质量工作的规范性、可跟踪性及完整性,保证企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及商品与服务所达到的水平,特制定本制度。2、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范围:3.1、本制度中的记录仅指质量体系运行中涉及的各种质量记录;3.2、本制度中的凭证主要指购进凭证和销售凭证。4、职责:质量副总经理、质管部、办公室、业务部、储运部、财务部对本制度负责。5、内容:5.1、记录和凭证的设计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部门按照记录、凭证的管理职责,分别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记录和凭证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负
2、责;5.2、记录、凭证由各岗位人员负责填写或打印,由各部门主要人员每年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5.3、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5.3.1、质量记录由质管部统一编制;5.3.2、质量记录由各岗位人员填写或打印;5.3.3、质量记录字迹清楚,正确完整,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应划线后在旁边填写,并在划线处盖本人图章或本人签名,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5.3.4、质量记录可用手写,可用计算机打印,应便于检索;5.3.5、质量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丢失。质量记录,保存3年;5.4、凭证应符合以下要求:5.4.1、购进商品和销售商品要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销记录,做到账、票、货相符;5.4.2、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5.5、质量副总经理、质管部、业务部、财务部、储运部负责对记录和凭证的日常自查、互查,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对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30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