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业汇票(纸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ﻬ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提升经营效益,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制度,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形,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针对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另按总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并由承兑银行保证到期兑付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以外的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并由付款人保证到期兑付的票据。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 商业汇票业务的部门分工如下:
(一) 一级支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承兑、贴现、质押和质押解除等业务的调查和贷后管理。
(二) 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权限内承兑、贴现、质押和质押解除等业务的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
(三)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权限内承兑、贴现、质押等业务的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
(四) 总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作成承兑、票据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查复;支行营业部负责质押的商业汇票原件、部分抵(质)押物权利凭证保管(如定时存单)及质押票据到期的委托收款。
(五) 总行金融*场部门负责转贴现业务的对外开拓与营销推广。
(六) 总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协议、协议文本的审查及涉讼事务。
(七) 总行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承兑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商业汇票承兑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我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 承兑业务的申请人(即出票人)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但原则上不对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下同)。且银行承兑汇票必须采用由出票人委托我行签发并提示我行承兑的办理方式,出票人不得自行签发。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 已按规定在经办支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四) 遵守诚信信用的原则,与供应方(收款人)之间具备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五) 能按审批要求提供适量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承兑金额的30%,采用足额定时存单质押的可不另外提供保证金,对条件特别优秀的申请人经总行贷款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可适当降低保证金的比例。
(六) 对于汇票票面金额扣除缴存的保证金后的风险金额,除非经总行贷款审批机构同意接受其采取信用方式,否则应提供我行同意接受的担保。
第九条 承兑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张汇票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特殊情形需要签发票面金额超1000万元以上承兑汇票的,须事先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条 承兑业务纳入信贷管理范畴,须依照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及授权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承兑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申请人可向我行先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以下简称“额度申请”),取得批准后再在额度内详细办理承兑手续。
第十一条 承兑业务作为备用授信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监控在其最高授信限额和授信额度之内。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包括100%定时存单质押担保或100%保证金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承兑业务实行额度授信管理,申请人在审批的银行承兑汇票开票额度及期限内使用。
第十二条 承兑业务原则上应要求出票人提供足额担保(含保证金),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并且应符合我行关于贷款担保的关于规定,对条件特别优秀的申请人除保证金外的部分可以采用信用方式。
第十三条 商业汇票统一由总行办理承兑手续。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所涉及到的承兑协议、承兑清单等资料文件,由总行授权各一级支行与申请人签订。
第十四条 承兑业务的保证金应实行专户管理,防止串用挪用,并按我行人民币保证金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计息和结息方式。
第十五条 票据及资料文件资料的移交必须依照信贷管理部门和会计结算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交接登记和签收手续,明确责任。
第十六条 汇票承兑后的管理。
(一) 会计结算部门、一级支行营业部会计人员与信贷管理部门应经常核对票据承兑情形,做好信息收集与反馈工作,确保业务安全、有序开展。
(二) 会计结算部门和一级支行营业部会计人员应切实履行账实核对职责,确保账实相符。
(三) 各一级支行依照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关于要求定时报送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形;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定时对全行承兑开票、兑付等业务办理情形进行数据统计、报送。
(四) 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或一级支行公司业务部门应依照关于的贷后检查要求,复查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加强对出票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检查和监督,并督促出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
(五) 如在汇票到期前发现出票人面临破产、停业、或倒闭的风险,或因经营状况或其拥有的资产出现影响其支付能力的不利变化的,各一级支行应视同票据到期,按协议商定处理,并通知总行会计结算部门。
(六) 凡出现汇票到期日出票人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应冻结或取消出票人未用的额度,甚至取消出票人在我行的承兑申请资格/资质。
(七) 总行稽核审计部门、信贷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定时或不定时对一级支行的业务办理手续及账务处理等情形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加强对业务处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严密性检查,主要内容有:
1、 必需的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 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3、 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账实是否相符;
4、 其他业务操作、管理是否按关于规章制度执行。
(八) 在业务办理或日常管理中发生银行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或被盗等一级重大支付结算事项、遗失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等三级重大支付结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应依照总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报告。
第二节 贴现业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包括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一)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我行背书转让,我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二) 转贴现是银行机构将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机构贴付一定利息后取得融通资金的行为。
(三) 再贴现是银行机构将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人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后取得融通资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 依据有关贴现付息人的不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分为一般票据贴现、买方付息贴现和第三方付息贴现。
(一) 一般票据贴现指由持票人(卖方)支付贴现利息的贴现;
(二) 买方付息贴现指由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买方)贴付利息,而持票人可全额获取汇票金额的贴现;
(三) 第三方付息贴现指由持票人及其直接前手(即买卖各方)以外的第三人贴付利息,持票人可全额获取汇票金额的贴现。
第十九条 贴现有关规定
(一) 贴现开办的对象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但原则上不对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下同)。
(二) 贴现申请人(持票人)向我行申请贴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实行独立核算:
1、 具备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资质,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 申请人为商业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持票人;
3、 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备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4、 申请人的资信、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形良好;
5、 申请人在我行开立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三) 买方付息贴现及第三方付息贴现项下的贴现付息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资质,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 资信及经营情形正常,有一定经济实力;
3、 在我行开立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能依照我行要求及贴现协议的商定预存不少于贴现利息的资金。
(四) 如发现票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
1、 申请人与出票人为同一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
2、 记载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或承兑附条件的汇票;
3、 背书不连续的汇票;
4、 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汇票;
5、 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的汇票;
6、 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的汇票;
7、 被挂失止付、冻结的汇票;
8、 持票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受让的汇票;
9、 其他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的汇票。
(五) 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委托人(持票人)通过与其代理人、贴现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委托其代理人在贴现银行办理票据贴现手续,贴现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贴现,直接将贴现费用支付给贴现委托人(持票人)的业务。其中:
1、 我行受理的代理贴现票据应为承兑银行为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买方企业承兑的我行保贴额度内的商业承兑汇票。
2、 办理代理贴现的汇票为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且票据贴现日期与开票日期不为同一日。
3、 代理人在汇票背面及贴现协议签章,并注明代理关系及委托代理日期。
(六) 贴现的汇票必须要式完整、记载事项齐全,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目前我行受理贴现的票据应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内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异地”指贴现经办支行所在地级*以外地区)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八) 贴现利率应综合考虑*场、成本、风险等因素,详细依照我行有关贴现利率政策执行。
(九) 贴现利息按票面金额与计息天数及贴现利率的乘积计算(计息天数为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前一天,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
(十)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计算。若为第三方(或买方)付息贴现业务,则实付贴现金额在数额上等于票面金额,贴现利息由第三方(或买方)支付。
(十一) 贴现应纳入信贷管理范畴,须依照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及授权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贴现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办理贴现业务所涉及到的协议、协议等资料文件范本由总行统一拟定,详细业务项下的协议或协议等资料文件由总行授权各一级支行与申请人签订。
(十二) 贴现业务应注意我行整体贴现规模的合理调控及企业整体授信风险的合理监控。
第二十条 转贴现业务对关于资料文件资料的审查参照贴现办理。未经总行批准,各一级支行不得办理转贴现业务。
第二十一条 再贴现必须依照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三节 质押、质押解除
第二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解除质押。
第二十四条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
第二十五条 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商业汇票质押背书,汇票背书栏中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 质权人名称;
(二) 质押日期;
(三) 表明“质押”的字样;
(四) 出质人签章。
第四节 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商业汇票由总行会计结算部门统一订购、管理。商业汇票的请领、保管与使用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要求执行。各一级支行领用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一级支行营业部集中保管、使用。总行与一级支行之间、客户与经办行之间要严格办理汇票交接手续,防止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
第二十八条 汇票专用章及结算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按我行印章管理的关于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商业汇票业务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贴现、质押、质押解除、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关于情形,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
第三十条 各一级支行应依照总行信贷档案管理关于要求按户建立商业汇票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业务程序
第一节 承兑业务
第三十一条 承兑业务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除按我行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必备资料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资料文件资料:
(一) 证明承兑汇票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资料文件资料(额度申请时不须提供,详细开票时须提供),包括:
1、 如承兑汇票申请人与收款人不属关联企业,要求提供商品购销协议(买卖协议)的复印件。该协议须有购销各方的签章,商品的品种、单价、数量、总款项,付款方式,日期等要素,所有要素要与承兑汇票相匹配。如购销协议上述要素不全(包括无对方单位签章的电子协议)致使未能判断与承兑汇票的匹配性的,还应提供有关商品的发运单据、进仓单等复印件作为补充资料文件资料,或者按以下第2点的要求提供依据有关税收制度关于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作为补充资料文件资料。
2、 如承兑汇票申请人与收款人属于关联企业,除按第1点的要求提供商品购销协议外,还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要素要与购销协议及承兑汇票相匹配。增值税发票原则上不迟于承兑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依据有关购销协议商定未能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最迟应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提供,否则可暂停申请人剩余承兑汇票额度的使用。关联企业的定义参照我行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提供保证或抵(质)押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资料文件资料;
(三)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各一级支行经办人员应依据有关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文件资料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承兑申请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形并退回关于资料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承兑业务的调查
各一级支行经办人员受理承兑申请后,应对申请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综合各方面的资料文件资料,对申请人和担保人(如有)的所有经营概况、财务状况、到期支付能力以及承兑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提出包括承兑与否、承兑金额、承兑期限、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等内容的调查建议或意见后,按总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及权限的有关规定提交有权人审查、审批。调查内容包括:
(一) 申请人与担保人过往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二) 调查申请金额与申请人的经营规模、合理的资金需求是否匹配;如为详细开票申请,还应调查申请人与供应方(收款人)之间是否具备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交易内容是否符合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 申请人与担保人的资本、经营管理和支付能力等情形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四) 申请人与担保人的直接负债(借款)及间接负债(由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是否已超过其自身偿债能力和即期清偿能力;
(五) 申请人与担保人在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金额、贷款方式等情形;
(六) 申请人与担保人的涉讼情形;
(七) 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变现能力;
(八) 如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应核查其是否已到外汇局办理或有债务登记,并向我行提供“或有债务登记表”;
(九) 申请人与担保人提供的关于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承兑业务的信贷审查
有权审查人对调查人提交的整套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其合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加具审查建议或意见(承兑与否、承兑金额、承兑期限、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等),通过审查的,将关于资料文件资料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查重点:
(一) 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 该承兑业务的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我行的信贷投放要求;
(三) 申请金额是否与申请人的经营规模及合理的资金需求相匹配;如为详细开票申请,还应审查拟开的承兑汇票是否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包括审核交易协议和增值税发票的号码和金额,防止交易协议和增值税发票的重复使用或超额使用等);
(四) 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第三十四条 承兑业务的信贷审批
有权审批人对有权审查人报送的整套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在认定其合规、合法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总行的信贷投放政策和资金情形,加具审批建议或意见(承兑与否、承兑金额、承兑期限、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等)。
承兑申请审批后,对特殊情形需要签发票面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的,须在详细开票前将书面的申请报告(至少包括出票人及收款人简介、本次交易的内容)及证明交易背景的资料文件资料送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批,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详细开票手续。
第三十五条 签订协议。承兑申请获审批后,应按以下要求签订协议:
(一) 各一级支行与申请人及担保人(如有)按我行协议的关于要求签订汇票承兑协议并确定编号。
(二) 若汇票承兑采用抵(质)押方式担保的,应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质)押物权利证明资料文件按我行抵(质)押物的保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资料文件资料录入。一级支行调查人员将申请人的开票资料文件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系统自动验证该客户的银承开票额度,无误后提交一级支行的承兑业务专管员进行审查。如涉及保证金计息方式的审批权限的,还应按我行保证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详细承兑开票审查审批。一级支行的承兑业务专管员对开票资料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提交一级支行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提交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开户人员办理承兑开户手续。
第三十八条 开户。开户人员按审批要求进行开户,并提交一级支行汇票签发员进行签发。
第三十九条 保证金缴交。汇票签发员应按审批要求和保证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客户保证金。
第四十条 签发汇票。汇票签发员收妥保证金后按开户的汇票明细签发汇票,并打印两份承兑清单后提交一级支行承兑业务专管员进行签约确认。
第四十一条 签约确认。一级支行承兑业务专管员核对签发员签发的汇票和打印的承兑清单后,要求出票人在汇票和清单上签章后,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提交总行审核,并按规定安排合适的经办人员负责到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提示承兑的手续。
第四十二条 提示承兑。各一级支行提示承兑经办人员凭一式三联汇票原件及一式两份《提示承兑委托书》(见附件1)等资料文件资料到总行会计结算部门提示承兑,携带资料文件资料时应依照我行物件传递工作的关于要求将资料文件资料单独入袋上锁。
第四十三条 会计初审及复审。总行会计结算部门的承兑业务初审及复审人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一) 审查提示承兑经办人身份;汇票是否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号码是否在该支行领取空白汇票的号码之内。汇票与系统有关要素是否相符。
(二) 对汇票及《提示承兑委托书》与信贷管理系统中的明细进行核对。
(三) 汇票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票面各要素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十四条 作成承兑。将承兑后的汇票及一份加盖业务公章的《提示承兑委托书》回执交回一级支行提示承兑经办人员,并按我行物件传递工作的关于要求与经办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汇票签收。一级支行提示承兑经办人员将已承兑汇票及一份《提示承兑委托书》回执送返所属一级支行营业部,由一级支行营业部有关人员将已承兑汇票及一份承兑签收表交出票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六条 资料文件资料归档。一级支行有关人员应依照我行档案有关工作要求对承兑业务资料文件资料及法律文本做好归档和管理工作。其中,承兑清单应作为承兑协议的附件一并归档。
第四十七条 到期收款
(一) 汇票到期前,总行会计结算部门、一级支行营业部会计人员与贷款管理人员应密切留意出票人账户余额,确保到期足额支付。
(二) 汇票到期日,总行会计结算部门按规定从出票人账户扣收票款,退回保证金及支付保证金利息。如汇票到期日出票人账户无款支付或未能足额支付票款,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发起垫款记账,在经办支行造成或产生逾期贷款账号。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同时通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督办逾期贷款的清收手续。
第四十八条 汇票兑付
(一) 总行会计结算部门收到持票人开户银行(社)寄来关于汇票及托收凭证且审核无误后,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后的见票当天汇划票款。
(二) 承兑汇票到期后,因特殊情形收款单位需办理直接提示付款的,收款单位应委托人员前去总行会计结算部办理(不受理邮寄方式),收款单位除出具《直接提示付款申请书》(见附件2)外,还需提交如下资料文件资料:
1、 持票人为最后背书人,客户须向我行提交:
(1) 付款人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非法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有关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授权书);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 《直接提示付款申请书》(如申请书中的收款账户非基本账户的还需提供有关账户开户申请书的银行回执联的原件和复印件);
(6) 收款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 持票人非最后背书人,除按上述第1种情形的要求提供资料文件资料外,客户还需提交:
(1) 我行对最后背书人出具的拒付理由书;
(2) 其后手取得清偿并退还票据的证明;
上述付款申请书、证明及复印件均需盖上单位公章。若上述资料文件资料齐备,总行会计结算部业务人员可依据有关《直接提示付款申请书》进行解付。
第四十九条 额度恢复。若承兑额度为循环使用方式的,则汇票到期兑付后,该汇票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得到恢复。出票人也可主动申请将已承兑未到期的汇票的保证金比例缴足至100%以提前释放该汇票占用的额度。
第五十条 汇票的未用注销。出票人申请将已承兑未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注销时,应交回第二、三联汇票并提交未用注销申请书,逐级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
已承兑汇票的未用注销统一由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若汇票未到期,则退回相应保证金;若汇票已到期且已扣收票款,则退回票款;若汇票形成垫款,在收回垫款及垫款利息前不得注销汇票。
第五十一条 汇票的挂失止付。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当依照支付结算制度的关于规定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到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总行会计结算部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确未付款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告知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手续。
第五十二条 汇票的查询查复。对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的查复工作统一由总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承兑汇票查复业务处理。关于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人行及我行票据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坚持“双人办理,换人复核”的原则,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更改有据,有查必复,复必详尽,查复有据”。
(一) 接到对我行承兑票据的查询后,我行应及时将被查询票据与我行信贷系统信息记载的要素核对,核对结果在信贷系统做好记录,并最迟在下一工作日上午予以回复。回复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票号、票面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
2、 他行是否已办理过查询;
3、 有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形。
(二) 我行作为承兑行,对有他行查询的票据,应在回复中明确他行查询次数及查询行号。
(三) 我行作为承兑行,在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两个工作日内应通知有关查询行,告知公示催告情形。
第五十三条 汇票遗失的付款,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凭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
第五十四条 超过权利时效的票据自票据到期日起5年没有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总行会计结算部门报计财部门同意后,将相应的票款转入清算中心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如日后持票人持法院出具的有关证明资料文件向我行请求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权益时,由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第二节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五十五条 受理申请
(一) 客户申请。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开户支行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经办行调查岗人员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作出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核对相符”标记及经办人签章并由申请人加盖其公章,并将除汇票原件及申请书以外其他资料文件资料原件退还客户。
1、 汇票原件;
2、 申请书(以贴现凭证代);
3、 申请人与汇票直接前手之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人与汇票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购销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人经年审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除了贷款卡外,贴现付息人要求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6、 申请人去年年末及最近一月的财务报表。
(二) 资料文件资料审核:调查岗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对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1、 证件合规性审核。即对贴现申请人及贴现付息人提交的证件审核发证机关、批文及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2、 汇票审核。即审核汇票是否经持票人合法合规背书且尚未到期。
3、 增值税发票的审核要求:
(1) 发票字迹清晰,项目齐全,印章齐全规范,原则上应加盖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且发票专用章上号码应与其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2) 发票购销各方、商品购销协议各方与商业汇票最后背书人及其直接前手关系一致且名称完整;发票载明货物名称与对应协议交易的货物名称一致或合理匹配;发票总款项一般不小于商业汇票金额;发票日期原则上应在对应购销协议日期后。
4、 商品购销协议的审核要求:
(1) 购销各方签章齐全;
(2) 购销各方商品的品种、单价、数量、总款项、日期等所有要素齐全并与发票、票据所有要素一致或合理匹配;
(3) 协议商定的付款方式与票据支付方式一致;
(4) 执照和批文的经营范围和协议标的一致。
第五十六条 调查
(一) 受理贴现申请后,各一级支行调查岗人员应对以下情形开展调查:
1、 申请人及贴现付息人的资信、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形是否正常;
2、 申请人与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备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
3、 汇票费用有关交易内容是否符合申请人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
4、 贴现资金是否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资金需要及现有融资规模相匹配;
5、 申请人及贴现付息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和完整;
6、 贴现付息人是否已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能否在办理贴现业务前存入足额资金以供贴现利息扣收。
(二) 调查终止后,调查人员将符合条件的贴现申请提出调查建议或意见并连同有关贴现资料文件资料提交各一级支行营业部及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三) 已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需要在呈批报告中录入相应的额度编号。
第五十七条 审查
(一) 会计审查。各一级支行营业部应设置专人对汇票按以下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相应审查建议或意见:
1、 票面审查。应审查汇票是否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已到期;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申请人,持票人是否在我行开户;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他当事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背书是否连续;是否符合《票据法》及我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2、 汇票查询查复。各一级支行必须严格贯彻“先查后贴”制度,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承兑人进行查询,对查复存疑的票据应进行电话再次查询,必要时可对承兑人进行实地查询。
3、 符合贴现条件的,由各一级支行营业部会计人员将汇票原件留存保管,在汇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符合贴现条件”字样并加盖一级支行结算业务公章及会计经办人签章后,将汇票查询(复)书及汇票正反面复印件连同其他贴现有关资料文件资料提交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批。
(二) 信贷审查。各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依据有关信贷业务及关于票据管理的规定,对客户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贴现条件的将上述资料文件资料按有关权限规定提交审批岗人员审批。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1、 贴现申请人及贴现付息人的合法资格/资质;
2、 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是否具备商品交易关系,汇票、交易协议和增值税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相互对应或合理匹配;
3、 审核交易协议和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号码和金额,防止交易协议和增值税发票的重复使用或超额使用;
4、 申请贴现金额与贴现申请人现有融资余额之和是否超过企业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
5、 贴现付息人是否已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能否在办理贴现业务前存入足额资金以供贴现利息扣收。
6、 申请人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呈批报告中是否已录入相应的额度编号。
第五十八条 审批。审批岗人员收到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后按我行有关审批工作及授权规定,依据有关客户的业务需求和我行资金情形,审批确定客户贴现金额及利率。
第五十九条 资料文件资料退回。以上贴现业务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批任一环节认为该贴现申请不符合贴现条件时,应将贴现申请及资料文件资料退回,由调查岗人员将汇票原件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资料退回贴现申请人,并办妥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协议签订。经审批核准的贴现申请,调查岗人员应依据有关审批建议或意见与贴现申请人(或贴现代理人)、贴现付息人(如有)签订贴现协议。
第六十一条 贴现发放。贴现协议经有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贷款专用章后,经办行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 与贴现申请人(或贴现代理人)签订贴现凭证,若为买方付息贴现或第三方付息贴现的,应贯彻贴现付息人已在贴现协议商定的扣息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未足额存入的,应中止业务流程,待贴现付息人足额存入付息资金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贴现付息人经催告仍未足额存入资金的,应终止该笔贴现协议项下业务,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执行。
(二) 第三方(或买方)付息贴现业务凭证中,“贴现利息”一栏填写该笔贴现业务实际造成或产生的利息收入,“实付贴现金额”一栏填写票面金额。
(三) 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开户岗核对贴现协议、贴现凭证填写无误且与审批建议或意见一致后履行信贷系统开户手续;
(四) 经办行营业部办妥贴现会计处理手续:
1、 复核贴现凭证与承兑汇票内容的一致性、合规性;
2、 复核贴现期限、利息、实付金额是否准确无误;
3、 从“挂失止付票据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待贴现票据是否有挂失止付的信息;
4、 进行关于账务处理。
第六十二条 贴现管理
(一) 贴现信息告知承兑行
各一级支行在办理金额超过50万(含)的贴现业务后,应在贴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支付系统向承兑行发出查询,查询书的内容除票据信息外,还应注明:“该票据已由我行贴现,如有挂失止付或他查,请及时与我行联系”。
(二) 汇票的保管
1、 待贴现及待上送总行的汇票由各一级支行营业部贴现票据管理员负责保管。
2、 总行会计结算部门贴现票据管理员负责已贴现票据的交接、保管、提示付款(含票据邮寄)等工作。汇票的交接与提示付款(含票据邮寄)工作应坚持“双人办理,换人复核”的原则,详细流程如下:
(1) 各一级支行应于贴现后3个工作日内将汇票原件依照我行物件传递工作的关于要求单独入袋上锁,通过专人或委托票递公司上送总行会计结算部门,汇票的交接应坚持“双人办理,换人复核”的原则。
(2) 各一级支行上送汇票前,先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将汇票移交清单发送至总行会计结算部门。汇票在发送清单的同一天内送达总行会计结算部门。
(3) 总行会计结算部门贴现票据管理员收到各一级支行上送的已贴现汇票后,应区分贴现支行按到期日先后顺序保管。汇票的保管工作应坚持“双人管库,共同进出”的原则,禁止办理业务“一手清”。
(4) 贴现票据管理员应经常对票据实物与账务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5) 坚持查库制度,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应参照库房检查的关于制度要求,定时清点票据实物,确保账实相符。
3、 汇票遗失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待人民法院关于除权判决书公告后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4、 票据贴现后,若票据被挂失止付时,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应联同总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及时向受理挂失止付的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
(三) 档案的管理。各一级支行应按户建立票据贴现业务档案,并依照我行有关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四) 信息管理
1、 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定时对全行贴现发放、回收等业务办理情形进行数据汇总统计。
2、 各一级支行营业部与信贷管理部门应经常核对票据贴现情形,做好信息收集与反馈工作。
(五) 贷后管理
1、 各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人员应依照贴现管理要求对贴现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存款账户现金流量等进行日常监控。重点监控贴现后的大额资金流向,防止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虚假交易套用银行信用。如发现影响贴现申请人付款能力的异常变化,应按协议商定从申请人账户扣收票款或依照《票据法》的关于规定处理。
2、 各一级支行应及时监控企业汇票贴现余额,确保贴现余额监控在总行规定的限额或核定的额度之内。超限额或超额度的贴现业务应上报总行审批。
3、 贴现发放后,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或一级支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关注商品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如发现申请人利用虚假交易行为套取银行资金的,应立即取消该申请人在我行的授信资格/资质。
4、 贴现发放后,总行稽核审计部门、信贷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定时或不定时对各一级支行的业务办理手续及账务处理等情形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加强对业务处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严密性检查。
5、 在贴现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结算专用章、票据丢失等重大支付结算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依照总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报告。
第六十三条 到期托收及票款收回
(一) 总行会计结算部门贴现票据管理员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形,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二) 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总行会计结算部门应依照《支付结算办法》的关于规定向承兑人办理委托收款。
(三) 如汇票到期遇承兑人拒绝付款,依据有关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1、 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从申请人账户扣收相应费用,并及时将关于汇票、拒绝证明及扣款回单交贴现申请人签收。
2、 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票款的,应将剩余未付费用转入逾期贷款管理,并应向前追索至自票据到期日后第4个自然日起计收逾期贷款利息,利率为在该笔贴现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时,对应收未收的逾期贷款利息自结息日次日起按当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复利。
3、 贴现业务转逾期后,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应会同支行会计结算部门在总行主管部门的指引下积极进行费用催收工作,其中,支行会计结算部门主责向贴现票据承兑行追收票据费用,支行信贷管理部门主责依据信贷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等向贴现申请人追收贴现费用。
第三节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流程
第六十四条 受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申请
(一) 商业汇票承兑人向我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应向其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开户银行调查岗人员须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作出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核对相符”标记及经办人签章并由申请人加盖其公章后将资料文件资料原件退还客户。
1、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申请书。应说明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形、产品供销情形、主要客户关系和结算方式、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主要用途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的计划使用规模等;
2、 企业近两年度、最近一个月及上年同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如有)等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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