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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检测验收参考规范.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1857174 上传时间:2024-05-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73.0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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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 适用范围 本参考规范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本参考规范适用于对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设计、采购、施工、第三方检测与验收,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它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1.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章。 1.1.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1.1.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1.1.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1.1.4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1.1.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1.1.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 总则 1.2.1 保证建筑数字化系统工程中的消防监控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2.2 系统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有验收资格的机构的验收。 1.2.3 综合检测验收工作,除执行本章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2.4 依据本章结合设计方案对系统进行检测和验收。 1.3 检测 1.3.1 基本条件   系统检测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a)    系统竣工表; b)    系统竣工图; c)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d)    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e)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f)    系统检验报告(包括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 1.3.2 检测内容 1.3.2.1 按GB 50303-2002的相关规定,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测。 注:本条为强制性实施条款。 1.3.2.2 按本部分1.4.1条的要求进行检测和验证。 1.3.2.3 按技术文件对系统中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等进行检测: 1.3.2.3.1 检测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1.3.2.3.2 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含电气控制箱)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测。区域显示器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测: a)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测; b)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 c)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检; d)    检测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区域显示器的功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e)    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3.3 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的检测: 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 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抽检总数应不少于20只。 c)    检测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被抽检火灾探测器的功能均应正常。 d)    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火灾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3.4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应在出水压力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检下列控制功能: a)    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b)    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1.3.2.3.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GB 50084-2001的条件下,抽检下列控制功能: a)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b)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检; c)    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测;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3.2.3.6 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相关系统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检下列控制功能: a)    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b)    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3.2.3.7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测,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樘,抽检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3.2.3.8 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测,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抽检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b)    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c)    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3.2.3.9 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测,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测,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3.2.3.10 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测: a)    在消防控制室选区、选层广播; b)    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c)    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d)    广播内容自动录音功能试验; 上述各项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晰。 e)公共广播与消防广播系统共用时,应进行如下检测: 在公共广播状态时,操作广播系统应能切换到消防广播状态,切换前后,语音洪亮清楚,无串音和混音。当发生火警时,应能配合消防系统自动地实现消防广播。 1.3.2.3.11 消防专用电话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b)    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c)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进行1~3次通话试验; d)    通话内容自动录音功能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晰。 1.3.2.3.12 消防应急照明控制装置应进行1~3次应急转换试验,系统中消防应急照明均应适时转换并有效照明。 自带电源型、集中电源式、集中控制型、智能组合型等应急照明的检测以及消防应急标志灯标识和表面亮度、照度等级、应急持续时间等应符合GB 17945的要求。 自发光型(蓄光型)疏散制式标志禁止单独使用,应与非自发光型标志灯配合使用,其标志应能被其它照明光源照亮。 注:本条为强制性实施条款。 1.3.2.3.13 检测图形化的CRT显示,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 a)    CRT图形显示系统应能实现: 火灾报警系统设置探测保护区域内的建筑平面模拟图,中文标注图中的各报警区域,主要部位的名称及物理位置。 报警区域中的消防设备的物理位置,中文标注出的名称和类型,也可用图标表示,但应对每个图标加以说明。 b)    CRT图形显示系统的显示功能: 当有火灾报警信号、联动控制信号输入时,显示装置应在3s内发出火灾报警光信号,并显示报警部位对应的平面模拟图,在平面模拟图上用文字标注和红色报警指示清晰指示报警部位的物理位置,记录报警时间、报警部位等信息。 显示装置处于报警状态时应有专用的红色总报警指示,且该指示不受显示装置复位以外操作的影响。 首次火警部位应单独显示和标注。在显示装置其他状态下能直接切换到首次火情平面图。 后续报警部位应单独显示。同时应能手动查询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在火灾报警或联动状态时,应优先显示报警平面图。若需显示多个报警平面图时,应能自动或手动循环显示,且应显示报警平面图的总数和其序号。 在火灾报警或联动状态下,显示装置显示非报警平面图时,应能手动或自动直接切换到报警平面图。 1.3.2.3.14 检测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及功能,一氧化碳、甲烷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a)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具有显示气体浓度值的功能; b)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具有记录报警和时间的功能; c)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仅为低限报警时,检查当探测浓度达到低限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d)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为低限、高限两段报警功能时,应能报出低限和高限二种明显不同情况的声光指示。 1.3.2.3.15 按GB 50116-1998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系统的各项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注:本条为强制性实施条款。 1.3.2.3.16 其它消防控制设备的检测可参照相似类型的设备进行。 1.3.2.3.17 检测消防控制室设备向BAS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可靠性。 在现场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号,检测BAS相关的各子系统动作功能(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 检测前应先审核消防控制室与BAS系统间通讯协议和功能设置文件的有效性,应满足GB/T XXXX.4-200X。 检查与BAS通讯状态指示灯应为正常指示,摘除通讯线,消防控制室和BAS端均应进入通讯故障报警状态。测试完毕后应立即恢复通讯。 消防控制室发出的火警信息均应显示在BAS端,信息应一致,不缺内容,当消防控制室对火警状态复位后,BAS端火警信息也应被消除。 1.3.3 检测方法 见1.4.2相关内容。 1.3.4 检测设备 消防工程专用检测仪器装置及相关检测设备应能满足检测业务的需求并定期检定计量和校准。 1.3.5 检测报告 应至少包括: a)    检测依据; b)    检测设备; c)    检测结果列表; d)    检测综合意见。 1.3.6 不合格项的处理 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应通知建设方、施工方等相关单位并责成责任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整改后重新进行检测,直至检测合格。 1.3.7 检测机构 检测须由获得国家或行业认可的相关检测机构承担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完成后由检测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检测报告。 1.4 验收 建设方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也可交由建设方组织的有关专家、检测机构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验收组进行。 1.4.1 验收大纲 验收前,应编制验收大纲;验收大纲由第三方机构或验收组提出。 1.4.2 验收条件 1.4.2.1 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1.4.2.2 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b)    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c)    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d)    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e)    报验资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f)    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1.4.2.3 系统检测报告。 1.4.2.4 系统试运行报告。 1.4.2.5 技术文档 系统验收时应出具以下技术文档: a)    招标书; b)    投标书; c)    合同书; d)    系统工程设计文件; e)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f)    材料设备接收清单和合格证书; g)    工程变更说明文件; h)    隐蔽工程记录(需监理签字); i)    竣工图纸(蓝图); j)    阶段、分布、分项验收报告; k)    系统测试报告; l)    随机背景资料; m)    系统操作手册; n)    用户使用报告; o)    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p)    有关职能主管部门验收的文件; 上述技术文档应内容齐全,数据准确,表达清楚,外观整洁,图表清晰。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的不同要求做个别调整和增减。  1.4.3 验收程序 1.4.3.1 由承建方向建设方提交验收申请,建设方组织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1.4.3.2 验收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测试。 1.4.3.2.1 检查确认系统的检测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技术文档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保程序合理。 1.4.3.2.2 抽验本章1.4.2.3节的内容: a)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区域显示器等) 功能正常; b)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c)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d)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e)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f)      消防电梯的紧急迫降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g)      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h)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i)      消防通信、消防电源及切断非消防电源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j)      可燃气体关断阀的电动控制装置功能正常; k)      其它有关的消防监控装置正常; l)      消防监控系统向BAS等其它系统的传输信息正常(当系统有联动或联网要求时)。 1.4.3.3 验收组或第三方机构向建设方提交抽检记录和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 1.4.4 验收结论 由验收单位根据验收情况做出验收结论,可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则应限期做出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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